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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专题讨论:歌手和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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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星艺人的外部链接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我想应该要有个规则,因为最近看见有些人把其他人(放)的网址移去,然后放上其他(可能是他们自己的)的网址,但是我看过其实2个网站也差不多,都是歌迷/影迷网,所以我想外部链接那里最好只放官方网站会好些。Cheese 02:33 2006年10月18日 (UTC)

同意,只放官方网页,不放追星网页--Wing 13:41 2006年10月18日 (UTC)

模板可否先统一,目前类似的模板多到不知怎么用了。

先前我没有注意到有这专题,既然看到了就提一下模板的状况。

现在艺人/歌手/演员的模板有好几个:

这几个模板用途都很类似,站在资源有效运用的立场上,我很希望这些模板能够统一起来,这样在专题推动的进度上会有很大的改善。--David Jackson(talk) 05:32 2006年11月3日 (UTC)

早两天我将Template:艺人一口气更新了,参考几乎所有现行的类似模版,并加以整合。你看看效果如何?--妙诗人 Happy Musician(来聊聊天~) 2007年6月28日 (四) 11:57 (UTC)[回复]
(:)回应:感谢您协助整合,看起来的确很不错,不过有个小建议:模板名称可否改成英文,可避免简繁转换所产生的问题。(不过我也拖太久才回应...)—David Jackson(留言) 2009年12月9日 (三) 01:21 (UTC)[回复]

艺人的录影纪录

可不可以刪除阿? 我碰到幾個熱情的fans 害我們彼此都在徹回

--Zenk0113留言2015年2月1日 (日) 04:48 (UTC)[回复]

哪个艺人?若是频繁的撤回的话,可申请全保护或半保护该条目。--首医女张德 ☎札记 2015年2月1日 (日) 06:33 (UTC)[回复]

像是张景岚陈妍希第一次被撤回我就在对方的讨论区留言了! 完全不理我...冏! 如果超过三次我就申请保护了!Zenk0113留言2015年2月1日 (日) 10:44 (UTC)[回复]

欢迎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5年2月#提议整顿隐藏模板对隐藏细节内容表示意见。—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2月1日 (日) 10:57 (UTC)[回复]
如果有这种相关处理的方针指引,这样是可以直接请求管理员对这条目做保护的,因为通常这情况的fans都不会是单打独斗,所以光用破坏处理应该行不通。此外,用“{{hideh}}{{hidef}}”这种参数将录影纪录隐藏,据fans的习性而言,通常他们不会接受的,所以编辑战势必会持续地。总言之,是fans习性根本与维基百科无法相融,而非是我们去反过来配合他们,倒建议制定专门对付fans的破坏处理比较直接有效,重点是如何认定是fans以及破坏处理效用光靠保护与封禁所带来的后遗症(条目保护使其它ip跟著遭殃、封禁对浮动ip使用者不同人造成冤枉的被封禁)。--114.26.149.142留言2015年2月2日 (一) 13:30 (UTC)[回复]
  • 如果是过于琐碎的内容,请他们另外架粉丝专用的网站去写,条目用外部链接或参考资料的方式连到第三方网站即可。请他们在条目内写重点就好了,过于琐碎的内容,请他们把他们收集的内容搬家。-P1ayer留言2015年2月4日 (三) 08:47 (UTC)[回复]

请问用户Zenk0113是管理员吗?为何可以大量删除大家的维基纪录

请问管理员,艺人的录影宣传活动纪录不能再维基显示吗?连隐藏显示都不行吗? 如果有明确的规定,请告知,毕竟维基是大家的心血纪录而来的,怎能让不是管理员的人一键删掉大家的心血,麻烦请裁示,谢谢。 Chunchun602留言2015年2月3日 (二) 22:54 (UTC)[回复]

第一个问题,不是;第二个,参考WP:NOT等方针;附属一,可以查看历史记录;附属二,可以询问处理者的想法。——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2月4日 (三) 00:38 (UTC)[回复]
  • 拜托一下!讲话请厚道一点! 请你来连结来这边是讨论共识! 不是让你在这边情绪性发言的! 然后请往上看,我丢出来的讨论问题 艺人的录影纪录要不要删除! Zenk0113留言2015年2月4日 (三) 04:31 (UTC)[回复]

任何人可移去不符合内容方针的内容。—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2月4日 (三) 07:13 (UTC)[回复]

推荐将专题名更改为"艺人"

在维基百科艺人里有说到包含歌手、演员、模特儿、节目主持人、舞者、音乐人、播音员、配音员,因此个人认为改名为"艺人"会比较简洁。--十二传说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15:27 (UTC)[回复]

投个支持。虽然应该没什么人在这。—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7日 (二) 07:38 (UTC)[回复]

感觉大体上差不多。不过,这个分类更简短概要,我还是偏向于支持的。 ——Giggle2005留言2015年4月16日 (四) 11:01 (UTC)[回复]

建议讨论一下艺人条目的导言规范

不少知名国外艺人的条目导言部分充斥过多溢美之词。这些辞藻虽可能有据可查。但按理说,维基百科中任何人物的导言部分都应该精简扼要,方便读者阅读。不应该对某些职业的名人有特殊优待。在导言部分堆砌过多的称号、奖项,毫无意义。导言写得简短并不代表对艺人成就的贬低吧。没有人说简历长的人就一定更有才华。艺人的价值更应从其作品中体现,而不是过多的评论和描述。对一个艺人感兴趣的读者自然会先从接触他的作品开始真正了解这个人,也就是重点需要先知道属于什么风格以及有什么最出名的作品,判断是否是自己所需的信息,而不是看一大堆宣传性缺乏实质内容的东西。在导言里能用一句话说清楚的意思,为什么要写成一段话?重要性不一定只能靠这样来体现吧。数理学者类的人物条目导言就都做得很简约,我觉得艺人类条目也应该向这个崇尚简约的方向靠齐。当然,这可能和理科学者崇尚简约的性格有点关系。有的编辑者以外文维基百科的内容作标准参考,我觉得也是不合适的。外文维基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人物的家庭背景、经济公司签约情况都出现在导言部分,有的条目导言有一半的篇幅都在堆积奖项、近况信息,实在是主次不分。维基百科毕竟不是明星个人成就大搜罗或跟踪报道的地方,尤其是把这些东西写在导言部分。

我觉得艺人条目的导言部分一定要交代清楚主要艺术风格、代表作和活跃时期。但从不少知名艺人条目的内容来看,做得还很不好。一开头就说是大明星,很有名很有名,结果导言都写完几段了,连列举多几个不同时期的代表作这样重要的工作都没有做。 ——Giggle2005留言2015年4月16日 (四) 11:01 (UTC)[回复]

很多条目的用词规范问题似乎从来都没有人管

比如“某某大型见面会/循环演唱会分多少场,每一场在哪里举办,有多少人参加,赚了多少门票”不应该出现在正文里。还有就是“专辑大卖”、“狂卖xx份”、“空降”、“惊人成绩”、“空前xx”等等这类花哨词语应该集中清理一下。维基百科的文风应该符合严肃出版物的标准,不能带这么重的宣传味道。销量数字本身是不带有感情的。对该艺人无感、只希望了解其人的基本信息的读者,给他写再多这类有倾向性的文字都是不会提起他的兴趣,也是无谓的。不知道谁有时间整顿一下。 ——Giggle2005留言2015年4月16日 (四) 11:01 (UTC)[回复]

主要是因为这个专题没怎么在运作,看参加人数才一位就知道了...正常来说是专题参加者制定好条目规范后,常常去巡相关的条目,并给新人或是非专题参加者格式上的指导;但是在专题没什么运作下,专题页就是摆好看的,没什么用处...--Liaon98 我是废物 2015年4月16日 (四) 11:06 (UTC)[回复]
和电视剧专题一样,是真的没有人管。先能改名再说吧,现在谈论其他容易一堆阻碍。目前仅能个别以WP:NOTDIARYWP:NOPRICESWP:WORDSWP:PEACOCKWP:LEAD(上面的导言规范)去规劝。—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16日 (四) 14:02 (UTC)[回复]

关于模板合并

Template:Infobox musical artistTemplate:艺人:{{Infobox musical artist}}与{{艺人}}有不少相同之处,且{{艺人}}功能更为全面。建议将{{Infobox musical artist}}并入{{艺人}},可在将旧有页面转至新模板之后再将{{Infobox musical artist}}重定向至{{艺人}}。--Dabao qian留言2015年6月29日 (一) 08:51 (UTC)[回复]

关于示例页面Template:Entertainer

请注意,当前该页面所列内容仅为本人个人观点,未必代表大部分编辑者的立场,不想用的话不用就是了。个人感觉这个示例页面百度气息还是很浓,如果觉得不对的可以再修改。--Dabao qian留言2016年3月4日 (五) 11:08 (UTC)[回复]

艺人的录影纪录 可否删除?

  • 不是! 单纯上节目或是上电台的录影纪录!(目前被我清理过的大概都是没来源或是流水帐的)!! 以陈研希的条目为例,我是不会去动它的! F(x)影视作品列表这个条目为例,我就会删掉综艺节目的嘉宾出演及电台的嘉宾出演! (很多韩国艺人的条目喜欢用嘉宾演出这个词,大概就是综艺节目的来宾的意思)Zenk0113留言2016年4月19日 (二) 11:18 (UTC)[回复]
@Zenk0113:阁下跟几位爱好者在使用者talk页吵架还不如请他们来此发表意见吧--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4月29日 (五) 11:54 (UTC)[回复]
都有提醒了! 包括从来不愿意给还原理由的用户们! 第一次还原那些细项无来源内容的时后都会告知! 同样的事,去年也有做过一次!不过成效就.....大部分热情的粉丝不会回应你 只会不断退回!好一点就来跟你说有多辛苦了!然后讲一些没有逻辑的话! 很少碰到有人愿意跟你讨论方针的热情者! Zenk0113留言2016年4月30日 (六) 05:30 (UTC)[回复]
@Zenk0113:关于还原理由,提供一些观点供您参考。关于综艺节目与电台节目,首先,只要官方或官方社群网站上有相关公告、连结,即可作为充足的来源,这点我们应该已有共识;其次,艺人做为嘉宾或固定嘉宾是否算是细项流水帐的问题,我认为须先厘清“偶像”在艺人中的特殊位置。

  根据“日本偶像”条目(由于没有韩国偶像或偶像的条目,所以以与韩文最接近的日文做参考),“偶像”是“用来称呼那些艺术家或艺能人、搞笑艺人以外的演艺人物”,偶像并非如歌手或演员般以音乐作品或戏剧作品为主,偶像是无法像歌手和演员一样只靠出版作品而大红成功的,积极曝光、与粉丝互动的活动是偶像重要且必要的工作,录制节目、粉丝签售会等活动也是偶像的主要工作,透过这些工作的大量曝光,偶像将收获更多粉丝,在偶像圈占稳位置,可以说这些工作就组成了偶像演艺生涯重要的一部份,并深刻影响了偶像的成功与否。   因此我认为,在偶像的条目中,记录参与过的节目或见面会的录制时间与节目名称做成列表是没问题的(当然可以以隐藏的方式使页面易于阅读),所谓细项流水帐应该是包含过细的节目内容(如上面您提供的维基方针:体育竞赛的“得分纪录”),这些纪录如歌曲作品之于歌手、戏剧作品之于演员一样,是演员的生涯记录。对大众来说,歌曲作品是认识歌手的主要管道,至于偶像,除了音乐或影视作品外,各种节目也是认识偶像的主要管道。

  望您了解偶像的特殊性,不要轻易这些纪录视为“单纯上节目或是上电台的录影纪录”,以歌手或演员的经营模式去理解录影记录的意义,并在尚未与其他使用者达成共识前轻易将记录抹除。如需要参考偶像百科页面的记录方式,可参看日本知名偶像AKB48跟英国知名偶像一世代的条目,可看见录影节目对偶像的意义,与其他非偶像类艺人的不同。--—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40.119.96.41对话贡献)于2016年6月7日 (二) 03:22加入。

综艺节目是否不应该放在明星条目呢?

大家讨论一下 Taiwanno1best留言2016年9月1日 (四) 11:21 (UTC)[回复]

两个很常移除这类内容的使用者出来表示一下移除原因吧:@Zenk0113Softyu:--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9月3日 (六) 01:20 (UTC)[回复]

韩文及英文维基百科均对此内容作保留处理 同时其它类似条目也对类似内容均作保留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各语言维基存在共识的,而且已翻译条目忠于原语言条目也是必要的 个人建议作保留处理以避免牵扯到维基百科以外的矛盾不同艺人粉丝之间的矛盾 OnceTwiceTW留言2016年9月5日 (一) 00:44 (UTC)[回复]

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而不是韩文维基百科或英文维基百科,其他语言的处理方式与这里并无直接关系,而且在日文维基百科里单次嘉宾出演一般是删除处理,并不存在所谓各语言共识,另外即使是翻译条目首先要遵守的也是翻译后语种维基百科的方针,而且维基百科也显然不是解决粉丝矛盾的地方--找来源好麻烦肯定帮不到你 2016年9月5日 (一) 12:50 (UTC)[回复]

(&)建议:韩文及英文维基百科均对此内容作保留处理,同时其它类似条目也对类似内容均作保留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各语言维基存在共识的,而且已翻译条目忠于原语言条目也是必要的,个人建议作保留处理以避免牵扯到维基百科以外的矛盾(不同艺人粉丝之间的矛盾)--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3日 (六) 11:15 (UTC)[回复]

(!)意见:首先WP:FAN悬挂了{{Essay}}模板,因此WP:FAN并不是方针或指引,且WP:FAN内有以下描述内容:
一般来说,被判定为爱好者内容的条目通常会被提请移除,但并不该是移除的实际理由。相反,“爱好者内容”一词通常是用来简称那些被一到多位编者认定的非百科、违反可供查证和中立性、具有原创研究的内容。
也就是说不应该以“存在爱好者内容”这个理由本身而删除相关内容,按照WP:FAN对爱好者内容的描述(内容很差、没有维基化、不中立、无来源或包含原创研究)对比得出,
1.内容可读性良好;
2.已维基化;
3.无非中立内容;
4.来源充足,且可供查证;
5.无原创研究

根据以上核对应保留相关内容。--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3日 (六) 12:02 (UTC)[回复]
他们不是引用WP:FAN吧,好像都是用WP:NOTWP:FAN实际上是一个延伸包含WP:NOTWP:OR等方针的论述--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9月3日 (六) 12:58 (UTC)[回复]
即便是引用WP:NOT,但“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信息收集处”的标准也比较模糊,没有可以证明这些信息是不经筛选或无用的,在WP:NOT的“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信息收集处”部分有写:
过度统计清单。漫长而庞大的统计清册混淆读者并降低条目的可读性和整洁。此外,条目应该包含足够的说明文字把统计数据所蕴含的来龙去脉介绍给一般读者。在某些情况这可能是必要的(例如2012年美国总统选举全国民意调查),可以考虑使用表格来提升冗长数据列表的可读性。而在主条目2012年美国总统选举不需要这么做,略去过度的统计和简要概括必要的数据。
即:
1.可以用表格代替过度的统计数据,而有争议相关内容就是使用表格提升可读性的;
2.“而在主条目2012年美国总统选举不需要这么做”这句话的言外之意就是可以为相关内容单独建立一个条目用来记录
还有虽然WP:NOT有写“在某些情况(记录这些信息)这可能是必要的”但他们无法证明这些内容就一定是不必要的,而且就我个人的查阅方式会认为这些信息是存在价值的(客观想法,非主观)。--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3日 (六) 13:28 (UTC)[回复]
没错,因为方针指引一直都是概括性质,没有写清,所以这种编辑战才一再上演,这也是我总是只在讨论页讲我觉得该移除,但从来不动手的原因。WP:NOT除了你讲的那条外,还有WP:NOTDIARY提到就算有来源,一个球员也不是每一场比赛都要列入。以一位艺人的演艺生涯宏观来看,他去的某次来宾场次几乎是无关紧要的琐事吧?正如一位职业球员一生打了上百场比赛,也不会每场都列吧?乔布斯出场的新品发表会很多,也多有新闻报导,但也不是每个记者会都有实质意义。另外现在S大移除的内容只涉及“作为来宾”,TWICE主持的并无移除--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9月3日 (六) 13:36 (UTC)[回复]
还是有区别的,比如一位球员虽然参加过上百场比赛,但终归也只是比赛,做出的也只有踢球这一件事情,而综艺节目作为嘉宾出演:
1.所谓的“嘉宾”在大部分情况下其实是“主角”,因此不应只作为一般理解的嘉宾(不重要的)来看待,所以其重要性应该与专辑、电视剧、电影、固定主持综艺并列;
2.综艺节目是没有定式的,就像我上面反驳阁下球员足球比赛的例子一样,足球比赛是有固定公式的,而不同的综艺节目所呈现的内容都是大有不同的,即便是同样的综艺节目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发布会虽然发布的产品各不相同,但其目的也仅是发布产品,而出演综艺节目不仅仅是出演综艺这么简单,会出现要进行什么等等的疑问
因此这个章节是存在关注度并且有必要保留的。--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3日 (六) 14:16 (UTC)[回复]
(=)中立:阁下这么说是可以让人信服的,但是照目前此条目编辑状况爱好者的成份应该是居多的,也因为此问题导致有部份编辑者恶意挑起编辑战甚至于多个讨论页恶言相向及破坏其他相关条目,个人认为此类的编辑者已经完全搞不清楚维基百科设置的目的,好吧...好像有点题外话了,能认同阁下的观点,但是部分编辑者仍不太清楚编辑规则是我持中立的主要原因。-- Joshua Zhan 2016年9月3日 (六) 19:43 (UTC)[回复]
感谢阁下给予认同,关于阁下的主要担心的几个问题我个人认为:
一.引言部分、“生涯与音乐事业”及“成员资料”章节看上去并无太大问题,第一个章节描述了演艺生涯,第二个则罗列了主体的个人信息,而后面的章节则将各个不同类型的“作品”进行了表格化罗列,这也是主要的争议点,这就牵扯到条目所对应的主体是否有必要记录这些重要(支持者)/琐碎(反对者)的内容,根据对条目主体的了解:
1.条目主体是歌手,所以有必要保留音乐作品部分内容;
2.条目主体不仅仅是歌手,是一个组合,而在韩国关于组合团体的定位是:能够在歌手、演员和演艺(综艺)人之间三栖发展的艺人团体,因此其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综艺作品都有必要保留,而作为嘉宾出演的综艺作品我上面以及解释过了,其重要的应与前三者并列
综上所述这些章节内容作为条目主体是重要的部分,所以有必要保留且是并非爱好者内容;
二.关于此类编辑者应该先给予引导,让其了解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并文明友善讨论问题(我认为他们不是不了解维基百科设置的目的,而是词穷争不过对方就直接。。 囧rz...),如果仍有多次屡教不改的编辑者固执己见应给予适当的封禁处罚,但不建议对条目进行页面保护,尤其是全保护,这对一个信息更新频繁的条目是不利的
以上。--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4日 (日) 01:22 (UTC)[回复]

(!)意见:首先并无一定程度上是在各语言维基存在共识的这种说法,在日文维基里单次出演的罗列一般都是删除的命运,而且同样在英文维基,en:Exo videography一项也是在讨论之后删除了单次出演的部分,对于艺人出演综艺节目的无意义罗列,个人是不支持写进主条目的--找来源好麻烦肯定帮不到你 2016年9月5日 (一) 13:08 (UTC)[回复]

按照我上面对争议相关内容的阐述,即便是不写入主条目也有必要写入主条目的相关条目(如列表),而韩文维基条目就是将相关内容写入在TWICE音乐作品外活动列表条目的(相对应的中文条目是TWICE媒体作品列表),所以既然阁下说相关内容不适合写入主条目,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写入上面我所提及的非主条目列表条目,可不明白阁下为何同样在TWICE媒体作品列表条目也删除了相关内容,我认为阁下的编辑有矫枉过正之嫌。--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5日 (一) 14:46 (UTC)[回复]
您在上边对嘉宾的阐述我不能苟同,艺人在作为嘉宾参加节目时,可能是节目主角占了整集篇幅,也有可能只是坐在一旁一句台词没有,将两者并列显然不合常理,而对于综艺节目的出演,个人的观点是单次的出演只在该综艺条目部分记载就可以,而且您也说了,综艺节目的看点在于发生了什么,这在综艺条目本身去记载显然更加合理,而对于多次接近常规出演的节目(比如TWICE作为艺人评审多次参加蒙面歌王)就可以在参与录制的成员(单人出演)或者组合条目(多人出演)进行整合性的记载(实际上在日文维基或者部分AKB48等日本偶像组合成员条目就是这么做的),而对于特别突出的表现也可以在人物正文中详细描述,这样也可以减少表格的使用(我个人感觉一堆表格列出来会给人一种无从下手的感觉)
但某些查阅者可能只想要了解条目主体的信息,对综艺节目其它的部分(指嘉宾)不感兴趣,如果这样调整将大大增加这些查阅者查阅的困难程度(且部分综艺条目未翻译,甚至原语言维基都没有建立对应条目,也就是说对于这些没有条目的节目来说这个条目成为了唯一记载的节目信息的地方,删除相关内容相当于“选择性记录”),而且仅在综艺类条目记录这些信息会对综艺类条目的关注度有影响(单向链接),并且单向的链接不利于查阅者的知识拓展。--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5日 (一) 15:46 (UTC)[回复]
(=)中立:但是编辑规则都是一致的,两者仍属维基百科,虽然我不能认同部分编辑者搞不清楚维基百科方针或是恶意挑起编辑战,但是稍微看了一下Softyu阁下的编辑纪录,都是在尚未讨论下直接移除,我想这也都是我们需要检讨的地方。稍早稍微研究了下,其实各个方针指引没有写清楚,像是阁下及我常用的WP:FAN,他的界定是没有维基化不中立没有标来源包含原创研究,如要用这个理由移除综艺章节也有点差强人意,而WP:NOT#INFOWP:NOTDIARY亦是,Jerre Jiang已做说明,我就不再多做解释了。-- Joshua Zhan 2016年9月5日 (一) 16:09 (UTC)[回复]
对于综艺节目我有一个很简单的标准。班底的话收录,嘉宾什么的全不收录,就是这样。—AT 2016年9月5日 (一) 15:50 (UTC)[回复]
试问AT大,阁下标准以何作为支撑,并且对我上面我所叙述的观点有什么看法?--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5日 (一) 16:04 (UTC)[回复]
个人标准。综艺节目之多之广相信大家都很清楚,要完全或大部份收录并不现实,加上出道愈久或领域愈阔(例如国际巨星),那是不是要钜细无遗地记录他们出席过的综艺节目?而且,也不可能替全部以嘉宾身份参与的综艺提供可供查证的来源,换言之就算列出也没有公信力,而且冗长,不符合百科写作风格。班底的话会是主要构成部份,而且多有来源证实,较合情理。—AT 2016年9月5日 (一) 16:15 (UTC)[回复]
个人认为艺人的知名度与参演综艺节目的次数并没有太大的关联度(甚至有可能成反比),关于可供查证的来源实际上大部分条目的相关内容已经提供了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即便是没有列出来源的内容在此类条目内大部分也都是真实的信息(只是没补充来源,几乎不会存在内容造假等问题),关于冗长问题实际上相关条目的字节数并不高(3万左右),且表格已折叠处理,对查阅者的阅读感几乎不会造成影响,即便不适宜写入主条目也应当写入其对应的列表条目,个人认为写入列表条目是适宜维基百科的写作风格的,且这对列表条目的关注度也能起到正面作用,如果列表条目内容空洞无人查阅还有什么单独存在的价值。--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6日 (二) 00:19 (UTC)[回复]
折叠处理其实并不是好的做法,维基采WP:摘要格式(好啦这东西英文维基做指引好久了中文维基一直没跟进),好的条目实际上是各章各段都很精要,更细节但重要的东西拆出子条目来写,(对主条目过细,但对子条目来说不是过细而是精要),而同样细节但不重要的东西就不该写;因此除了WP:条目长度(好啦这东西也是英文维基做指引好久了中文维基一直没跟进)中讲的特例外,条目不该写长,写长只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列了太多不重要的东西但是拆不出去(因为不重要、没关注度),二是写了很多重要的细节但忘了拆分。回到折叠话题,连主编自己都觉得自己写得东西不是每个人都想看,而把它遮起来,那么这个长条目会长的原因肯定就不是刚刚说的后者了,这也是为什么之前有维基人写了WP:隐藏元素这个论述(当然此论述争议很大之前吵过满多次)。--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9月6日 (二) 01:00 (UTC)[回复]
关于摘要格式在条目原语言条目就是已经采用的,但因为在中文维基百科未达成共识(WP:摘要格式内也悬挂了{{guideline-en}}模板),而条目的编者很大可能只是用了中文维基百科的“惯例”将所有内容都整合到主条目而已,而并不是阁下所说的“自己都觉得自己写得东西不是每个人都想看”,且这个说法太过于主观;我提及的列表条目就是主条目拆分出来的子条目而非不重要的或没有关注度,至于阁下所说的不重要的细节不该写就又将问题带回到的原点,关于这个问题我上面已经做了详尽的说明就不再重述了,至于使用隐藏元素的问题和前面的问题是一样的,只是中文维基百科的“惯例”而已,且与上面的问题有很大的关联度,因为没有拆分条目,导致页面过于冗长,所以用折叠的方式缩减页面长度以方便查阅者快速定位到要查找的内容,至于中文维基百科是否有必要采用WP:摘要格式WP:隐藏元素涉及面太大,且不在此次讨论问题的范畴内。--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6日 (二) 01:47 (UTC)[回复]
虽然有人说韩文维基是韩文维基,中文维基是中文维基,但不同语言的维基百科的指引与方针都是大致相同的,韩文维基百科同样也有WP:NOT,但对应条目的章节并没有因为违反WP:NOT删除,甚至模板都没有悬挂,且大部分类似条目相关内容均没有被删除,既然条目是从韩文维基翻译过来的,韩文相关条目都没有讨论相关问题(或没有歧义),为何中文维基要先挑起这个事情呢,所谓的爱好者的评判标准各有不同,阁下认为相关内容是爱好者内容,而本人却不这么认为(相关论述我上面已经阐述),在各方都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Softyu阁下没有提前讨论就做了删除编辑,之后则衍生出数十轮编辑战,并导致增加了新的破坏者,这种做法难道就没有欠妥吗,既然产生了数十轮编辑战难道就不应该先停止编辑战行为让对方将内容重新将内容写回去并进行讨论吗,并且最后的页面保护也存在倾向性嫌疑(多次都是将保护页面锁定在删除内容后的版本)。--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6日 (二) 12:25 (UTC)[回复]
上面用户举的是韩文维基百科的例子,可是我也在上面举了英文维基百科删除过度细项内容的例子,而且twice的中文版创建时间早于韩文版(surprise),不存在翻译的问题(硬要说翻译看wikidata也是翻自英文版,可是又没挂翻译模板),相关内容在互助客栈也已经由User:Zenk0113主导进行过几轮讨论(虽然也没有结论orz),并不是没有讨论过。另外根据维基百科:保护方针,只要管理员保护的版本不违反方针就没错。(欠妥与否这种行为我自己还是no comment比较好)--找来源好麻烦肯定帮不到你 2016年9月6日 (二) 13:11 (UTC)[回复]
如果是由阁下说条目是按照由英文条目翻译,那现在英文维基的对应条目也保留了相关内容并没有删除,还有既然阁下说已经进行过几轮讨论但未果,那么就说明讨论未达成共识,在这种前提下应该按照先入为主的惯例,既然一开始就有的内容就不应该删除(在无共识的前提下不应该再次挑起争端)。--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6日 (二) 13:45 (UTC)[回复]
首先英文维基删没删和中文维基留不留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其次英文维基并不是保留未删而是无人提删,而且在WP:共识里并没有关于先入为主的规定,貌似也没有这样的方针或者共识--找来源好麻烦肯定帮不到你 2016年9月6日 (二) 14:00 (UTC)[回复]
我也不是说一定有关系,只是阁下上面提了一下我我就随便回应一下而已,至于共识阁下说没有先入为主的规定,那试问阁下,在持续编辑战,讨论几轮都无果的情况下难道不应该保持克制并尽量回避争议部分吗,像阁下这样在没有共识的情况下再次将争议内容删除,然后又出现编辑战,这样循环往复是永远解决不了问题的。--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6日 (二) 14:20 (UTC)[回复]
@Taiwanno1bestLiaon98:首先要使用WP:FAN理由移除综艺节目章节,个人认为理据不足,再次强调他的界定是没有维基化不中立没有标来源包含原创研究,依照这几点就已经不行再说综艺章节属于爱好者内容,因为都不符合,再者WP:NOT#INFO里面的过度统计清单有说明可以考虑使用表格来提升冗长资料列表的可读性,这也是为什么我使用这个依据移除TWICE综艺章节后仍被其他编辑者还原但不再进行移除只使用模板提醒编辑者的原因,而WP:NOTDIARY上面也已清楚说明,我也不再多废话,另外的争议点是,没有共识尚未进行讨论的情况一再强行移除及一再回退有争议的内容,这也似乎违反了Wikipedia:修改、回退、讨论循环一再的这种行为会被视作编辑战,虽然我不断强调我无法认同部分编辑者搞不清楚维基百科方针被移除了内容就恶意挑起其他条目的编辑战及在讨论页恶言相向,但是反复的移除及回退只会导致恶性循环,从而累积更多的破坏者,受影响的就不再只是明星类型的条目,相信在这次事件爆发后,大家都知道多少条目引发了编辑战甚至出现了多个傀儡进行破坏,这不是大家所乐见的。-- Joshua Zhan 2016年9月6日 (二) 20:41 (UTC)[回复]
我现在会处理的就是没来源的录影条目(EX节目 广播)或是大堆头演唱会(EX跨年晚会)的内容,至于怎样的演艺活动算流水帐或是细节大家还没定义就是。所以像固定班底或是专属节目之类虽然没来源还是会留住(但是就不会有人主动补上来源了)。其实像广告或是封面拍摄我还蛮想删掉了! 不过还没共识就算了,我目前只会这样处理就是。这些删除我都一定会去对方的留言页提醒告知理由,如果热情的粉丝还是要跟我反复退回1-2次,我就会申请保护了!另外,如果热情的粉丝愿意找一下来源,我也不会坚持要删除了! 我最近比较忙,所以也没很常在处理这方面的编辑就是! Zenk0113留言2016年9月7日 (三) 03:05 (UTC)[回复]
首先中文维基百科自治,与英文维基、韩文维基无关,中文维基百科上的条目要遵守的规则与其是否翻译自其它维基无关。请不要再引用外文维基的规范或惯例,这些内容我自动忽略。
关于主题,通告艺人上通告就是他们的职责,像沈玉琳、小甜甜等,一个月可能上好几次,累计下来自出道上几百次节目总有的,是否都要罗列?从个人角度,我有时候查资料,这些信息会用到。但是从维基百科规则出发,它们没有参考来源,导致页面过长加载变慢,很像爱好者内容。我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有没有艺人百科之类的可以容纳这些资料?--Gqqnb留言2016年9月13日 (二) 01:56 (UTC)[回复]
就之前另一位跟著打编辑战的使用者讲法,是有艺人相关wikia的,我觉得wikia跟维基百科互相分工是满不错的;但感觉华人圈对wiki的印象就是只知道维基百科,什么东西都要往维基百科塞,这些wikia跟自架wiki就显得很孤独寂寞--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9月14日 (三) 10:36 (UTC)[回复]

大家可以讨论问题,但是不许打编辑战。--Antigng留言2016年9月14日 (三) 09:36 (UTC)[回复]

@Softyu:对阁下继续进行编辑战的行为表示遗憾,希望阁下能尊重其他与阁下意见向左的人的意见,以更加和谐保守的方法解决问题,而且删除内容本身就是丝毫不具备建设性的做法。--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14日 (三) 10:24 (UTC)[回复]

  • @Softyu:希望你能尊重讨论结果

基于这议题所造成的大量编辑战,希望大家能投票表示,尽快达成共识-Taiwanno1best留言2016年9月15日 (四) 12:25 (UTC)[回复]

整理论点

  • 重新再整理一下论点:
  1. 上过综艺节目就要加进条目显然是违反WP:NOT。不可能一个艺人上了数百次,甚至千次节目,然后全部钜细无遗地写进条目,维基不是WP:爱好者页面
  2. 不是所有上过的节目都能够有来源证实,可能违反WP:可供查证
  3. 媒体活动列表什么的我觉得本身是否有需要存在也成问题,不过先不说,暂且将这些综艺节目放进去,那是不是其他条目的主页面,例如艺人和组合等就完全不放非班底的综艺节目,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愿意作出让步,将所有非班底的综艺节目全部先转移至媒体活动列表再说。
  4. 长长的表格或列点也不是一篇好条目应该有,大家看一下艺人的FAGA就大概明白我的意思。
我自己也是有写艺人条目,很明白大家想详细展述关于艺人的一切,但是不同于电视剧、电影和专辑等等,综艺节目可以上的次数几乎是数不了那么多,如果上节目本身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作品的话,在有来源的情况下也可以完全转移至相关作品的条目(音乐节目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而不需要无限地塞进主页面,两三年的话可能好像看起来不太多,十年二十年又怎么办?还是要拼命去塞吗?我希望大家明白不是什么都写就是好条目,扼要地写才是。—AT 2016年9月20日 (二) 18:37 (UTC)[回复]
感谢AT阁下整理论点,关于这些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
  1. 关于我对WP:NOTWP:FAN的理解与阁下有所不同,上面我已经阐述过了就不再复述了;
  2. 来源问题只需要补充来源就可以(并不是没有来源,只是没写来源而已);
  3. 这个我认同,而且部分条目的主条目和列表条目的内容都是有所重复,参考其他语言维基百科也是将章节内容完全移至列表条目的(前面有讨论到WP:摘要格式的,但因为WP:摘要格式没有共识,所以才出现混编的情况);
  4. 这个我认为只是认知和关注度(非关注度指引)的问题,如果按照我的认知(保留非班底的综艺)那我就会认为这段内容符合FAGA,如果按照阁下的认知(不保留非班底的综艺)那么删除相关内容显然更容易达到FAGA的标准,所以问题的重点还是阁下或我的观点有没有共识性,关注度是因为中文维基FAGA的中心貌似并不在演艺类条目上,被提FAGA的演艺类条目本身就比较少。
再者阁下说转移到相关作品的条目,但大部分相关作品没有单独的条目所以也没办法转移。还有阁下认为时间久了会过于冗长,但维基百科不是维基新闻,不能因为冗长就删除以前的内容,而且也不能因为怕以后冗长就提前删除相关内容(而且有点为图省事的感觉),如果怕主条目冗长完全可以使用WP:摘要格式,很多列表冗长的条目都使用WP:摘要格式进行了拆分。--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21日 (三) 01:42 (UTC)[回复]
没有单独的条目就创一个啊,既然部分用户也有能力写得那么细,把这些细项全部集起来放进一个列表内也不成问题。—AT 2016年9月21日 (三) 02:05 (UTC)[回复]
呃,相关条目至少有几十个,工作量貌似比较大,我会抽空拆分列表,还希望Softyu阁下不要再插手就好(题外话,Softyu阁下昨天刚刚把近十个包括我本人写的参考资料、二手来源充足的公交线路条目挂了{{notability}}模板,就阁下的编辑记录来看并不常编辑此类条目,在这里我只想说我对事不对人,再者这些艺人条目没有一个是我主写的,我只是在发表我的观点,希望阁下好自为之)。--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21日 (三) 02:37 (UTC)[回复]
我只是在翻看昨天的存废讨论时发现有公交线路的条目被提存废,对比之下觉得某市公交线路这些条目内多数或者说绝大多数来源并没有构成有效充分的对某一线路的介绍所以才提的关注度,反正挂满三十天我会去提存废让大家讨论就是了如果各方得出共识我当然不会乱改,不过上次讨论暂停时只是两边自说自话,我并不认为那是所谓的“共识”----找来源好麻烦肯定帮不到你 2016年9月21日 (三) 15:15 (UTC)[回复]
都是复制贴上而已,有共识的话,大家一齐做很好办。与此同时,媒体作品列表以外再加入非班底综艺节目便应该禁止。—AT 2016年9月21日 (三) 02:41 (UTC)[回复]
刚刚分拆了一个Red Velvet条目,还望大家帮忙一起拆分其他的条目,至于争议的源头TWICE因为全保护无法编辑,还有再次重申拆分了以后就不要继续在列表条目进行删除争议内容了。--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9月21日 (三) 03:31 (UTC)[回复]
以下为我的论点:
  1. 我的想法与AT大一样,我认为这些流水帐就是NOT中所谓的“日记”,不再赘述。
  2. 这个实际上有些问题,若是单单要证明上过节目这件事,根据可供查证方针来说,没有要证明观点只是要证明事实时,电视节目本身就可当来源(就像电影、ACG条目的剧情段落,不用附来源,因为电影或ACG本身就是来源),所以用没来源删除或有来源保留感觉很是奇怪;AT大是否说是要WP:独立第三方来源
  3. 虽然争议内容统一到一个页面去比较好处理,但是争议仍未解决,而且还是以直接开新的页面来处理,群起效尤之下,反而变成像是在“就地合法”。花时间搬运这些内容到新页面,还不如把这些时间花在搬到艺人wikia上。
  4. Datou大似乎误解AT大的意思,他是指GA/FA都是用文字段落来叙述,每个被提到的出场,都有相应的文字段落解说,以表示这个出场对其人生有意义,而非罗列一堆出场,读者却不知道这些出场的意义,这只会显得像是资料库而违反WP:NOT。另外Datou大似乎对WP:摘要格式有些误会,不是条目长了就可以依“摘要格式”分拆;我上面也说了,分拆出的东西必须符合维基百科收录规则,不然应该是把长条目清理缩减,而不是分拆。而现下的争议就是这些内容该不该收,都还没结果就直接说依摘要格式来拆,这反而违反摘要格式本身的意思。--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9月21日 (三) 12:56 (UTC)[回复]
虽然,设立列表来收纳这些内容并不是最好的方法,但是如果可以解决现在收录标准不清的问题,我愿意先让一步,然后再说。至少现在双方都得出不应在列表条目以外增添非班底综艺节目的共识,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好开始,这应该比现在双方在各处激战要好得多。—AT 2016年9月21日 (三) 15:46 (UTC)[回复]

关于艺人条目应该是用本名还艺名的问题

参见User_talk:Owennson#关于润娥。很多时候,艺名比本名要常用得多,根据命名常规,个人认为应该悉数移至较常用名。以讨论中提到润娥为例子,润娥搜索结果结果超过70万,反观林润妸只有不足1万,差异非常明显。其他语种也是使用较常用的艺名多于本名,当然如果本名比艺名常用的话,便移至本名,重要的是哪个常用。最后希望得出共识,是否有需要将艺人条目悉数移至常用名,请求得到社群的意见,谢谢。—AT 2016年9月27日 (二) 07:51 (UTC)[回复]

(+)同意:取了艺名就是希望大家能尽量叫她这个名字,不然何必取艺名?她是艺人不是吗?尤其当艺名确实比本名常用时,更是应该称呼艺名。话说回来,AT君怎会用日文google来搜寻(她不是韩国人吗?)?AT君知道有{{google}}模板吗?-游蛇脱壳/克劳 2016年9月27日 (二) 09:29 (UTC)[回复]
因为人在日本。不过不太影响搜寻结果。google模板还是第一次知道啊,谢谢告知。—AT 2016年9月27日 (二) 09:33 (UTC)[回复]
只是有一堆人连本名也破坏而已。很明显地连参考资料的连结都没去点一下就胡改一通。太妍(本名金泰耎,不停被改成“金太妍”或“金泰妍”,就“妍”字而言更应改成“妍”)、Sunny(本名李纯揆,较少被破坏)、润娥(本名林润妸,只见台湾人强行改成“林润娥”,倒不见有人改成“允儿”的)、徐玄(本名徐朱玄,这个被大陆用户破坏成“徐贤”比较多)的条目都有类似问题。--owennson聊天室奖座柜2016年9月27日 (二) 09:44 (UTC)[回复]
破坏可以通过保护和封禁解决,但是这与标题使用常用名没有冲突。—AT 2016年9月27日 (二) 09:53 (UTC)[回复]
似乎用艺名比较适合,但本名可写入条目首段。这样如何?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9月28日 (三) 02:58 (UTC)[回复]
如果是公开资讯,理应添加。—AT 2016年9月28日 (三) 03:03 (UTC)[回复]
  • (!)意见:还有张艺兴也是一样。由于万恶的中国广电总局在作祟,所以内地媒体只能以本名“张艺兴”来称呼他。不知道中国大陆以外是什么情况,是用Lay的多还是用张艺兴的多?--Dabao qian留言2016年9月28日 (三) 14:23 (UTC)[回复]

要不要限制一下{{艺人}}系列模版“昵称”、“绰号”参数的使用

巡查RC的时候,经常能看到新用户们在艺人条目的这两个参数上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力。注意到在信息框中加来源的人十分鲜见,严格来说随意添加昵称和绰号可能会构成生者传记方针中提到的“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内容”。这些搜索结果是zhwp的所有条目中,“昵称”或“绰号”参数中超过两项的条目。可以看到,其中有很多值得商榷。林振强中的“傻强”,算无来源的负面内容吧?何炅中的“游戏王、老大”,绰号可能不需要唯一性,但这种实在是太平凡了,说不定某些学校每个寝室都有一个“老大”;“搜证王”,Google了一下,这似乎是单一事件中产生的绰号,真的有必要收入百科全书吗?柯受良中的“亚洲第一飞人”,有违中立了吧?薛之谦中的“我薛、我谦”,这是爱好者网页吗?以上例子是想说明,这类参数很容易被不明真相的萌新加入不适当的内容;考虑到这类参数的百科性不高,我认为废除都不为过,不废除也得规范一下什么样的昵称可以加入。 --砜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谱 2017年3月22日 (三) 03:37 (UTC)[回复]

  • (!)意见:早就有规范,须为经常出现在新闻媒体上的昵称或绰号方可加入。所以参数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使用者身上。--Dabao qian留言2017年3月22日 (三) 09:23 (UTC)[回复]
  • 在有可靠来源的情况下,加入这个参数没有问题。问题是使用参数的编者并不留意这一点。新建艺人条目的确实新手居多,除了“昵称”,还会加进“三围”、“体重”之类不存在的参数。还有没弄清模板使用方法,不完整地复制粘贴其他条目源码导致的错误。--Tiger留言DDL是第一生产力 2017年3月22日 (三) 12:36 (UTC)[回复]
    • (:)回应user:Tigerzeng[[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的确,使用这个模板的大多数都是IP用户,而且很多都不会去看模板文档,而是直接从既有条目复制现有模板再清空模板内容后使用,所以才会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关键是这个模板早就加入了检测未知参数的功能,如果有编者往里面加入不存在的参数的话,在预览时会出现红字提示的。IP用户和新用户在保存编辑之前都是要强制预览的,可是他们根本就不会去留意那些红字。对于这个问题,一是要多点人手去清理那几个追踪分类,使得既有条目中不再含有不受支持的参数。二是下大力气推广可视化编辑器,艺人模板现已全面支持可视化编辑器,用它生成出来的模板不会出现这些问题。--Dabao qian留言2017年3月22日 (三) 12:58 (UTC)[回复]
  • 对参数暂时没什么意见,但柯受良中写亚洲第一飞人是没有违反中立的,很多来源都可以支持。--KRF留言2017年3月22日 (三) 13:47 (UTC)[回复]
很多人infobox里不加来源是因为内文的相同事项已有来源。-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3月26日 (日) 17:02 (UTC)[回复]
建议直接取消本参数。如果真的是很重要的昵称(如“周董”),应当在内文提及。—Chiefwei - 2017年4月2日 (日) 07:02 (UTC)[回复]
(:)回应user:Chiefwei[[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问题是管用吗?想写的用户肯定会找别的参数来替代(比如“别名”),还有就是谁来清理遗留参数?--Dabao qian留言2017年4月2日 (日) 14:28 (UTC)[回复]
直接在模板里取消之后,信息框就显示不出来了。—Chiefwei - 2017年4月6日 (四) 06:52 (UTC)[回复]
把昵称栏位取消是因噎废食的行为。有些艺人的著名昵称只有一两个,且对于粉丝而言真的很常用,甚至有典故可考; 例如“学生王子”之于邓光荣、“一代妖姬”之于白光 (影星)、“娃娃影后”之于李菁 (邵氏演员)、“长腿姐姐”与“睡美人”之于叶枫、“帽子歌后”与“凤姐”之于凤飞飞;他们的著名昵称并不多,且使用上确实与艺人本人几乎画上了等号,为何不能出现在资讯框呢?-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6日 (四) 08:48 (UTC)[回复]

艺人活跃年代

  • {{艺人}}模板有个“活跃年代”的参数。请问如果一个团体或艺人宣告举办了最后一场演唱会(演唱会名称有“最终”的字眼),但没有宣告引退、解散,之后再也没有出歌、演唱会和活动。请问这样算是终止活跃吗?因为目前有编辑战认为没有宣布引退跟解散,仍算是“活跃”;但实际上举办过“最终”演唱会,也不再有活动,我认为已终止活跃。请问这个参数该如何填--Liaon98 我是废物 2018年2月1日 (四) 07:17 (UTC)[回复]
  • 没可靠来源断言就别改,“最终”可能有多种情况和不同理解(万一开的是“xxxx年xxx最终演唱会”,或者转领域等情况)。有宣布可以附加来源并写截至所在年。一整年没活动再改。--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08:02 (UTC)[回复]
  • 最终演唱会后距今已一年半以上,没有新活动,团员也都已经各数不同公司。类似情况像是5566,同样分属不同公司后就不再活动,条目也是先标为不活跃,直到5566几年前合体出来亮相一阵子,才又另外标了新的活跃区间(但中间仍视为不活跃)。--Liaon98 我是废物 2018年2月1日 (四) 08:17 (UTC)[回复]
我会以最后一个作品为主。后来偶尔参加个五月天演场会或是复出演场会或合体主持节目也不算活耀吧? 一堆团体也是打著单飞不解散的名称,我也会不会列入活耀。Zenk0113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08:58 (UTC)[回复]
如果一整年没有可靠来源(有效)报道,我会认为该年起不再活跃。有间断的表达可能不太美观,而且/如果无来源表述。如果不时小出现一下,空缺标注(xxxx年-)或许是个迁就法。---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14:38 (UTC)[回复]

请问艺人非重大缘由请假是否归属琐碎内容

请问艺人非重大意外伤害而请假一天是否有必要收录在条目内?Hjh474阁下似乎坚持生病请假需收录,我个人认为过于琐碎不宜收录——Jaovei留言2019年12月28日 (六) 18:25 (UTC)[回复]

@Jaovei同一问题可不必多处提问。将于原处回应。--Hjh474留言2019年12月28日 (六) 18:37 (UTC)[回复]

客栈升格可能涉及演戏形象的虚构编辑手册议案告知

谨打扰诸位,现虚构编辑指南正处在可能升格阶段,是以可能由电游专案方面活跃编辑加速推进编辑规程化,翻译、审阅和交换意见可能均有需补足之处,尤其本专案了解形象演绎者同好,同时适宜协调并带动社区和社群内更多讨论:

该手册影响范围可不限于演绎者,可跨传媒塑造形象关联系列课题,产生连续影响,期待不吝协同参与,可调动和活跃多方维基人和维基计划间的互助互利,以补足本地维基参与计划的系统偏好运作可能遗留的不足之处。谢阅。--约克客留言2022年6月7日 (二) 13:31 (UTC)[回复]

偶像组合页面有没有必要增加官方未认证的成员定位

看到好多条目都有组合成员的定位,但是每个人的唯粉通常因为定位吵架,有没有必要禁止在偶像组合页面加入非官方的成员担当--Clinex19留言2022年7月28日 (四) 13:13 (UTC)[回复]

请问艺人爱好者内容的清理范围?

在多个艺人条目中,发现有粉丝陈列杂项WP:FAN,读完WikiProject_talk:歌手和演员没有相关讨论,杂志、写真书、舞台(大型晚会表演非个人专场),请问这属于WP:NOTDIARYWP:IINFO吗?
代言部分User_talk:LuciferianThomas/个人专案/人物条目维护,虽然有陈述结论,但我需要更清楚的清理方针,很多粉丝只会列举品牌人和品牌大使,分不清楚是长代还是短代 囧rz……--W&Bcookie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3:34 (UTC)[回复]

目前没有相关方针,所以解决方案除了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还真的没方法。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2年7月28日 (四) 07:04 (UTC)[回复]

中国艺人条目序言章节的粉丝信息

一些艺人条目的序言章节有加入“粉丝名”、“应援色”、“应援口号”信息。请问是否有需要展示这类信息?对于粉丝、应援类信息,对于不同类型艺人是否有不同的方针? 举例:

中国大陆《创造101》选秀艺人:孟美岐吴宣仪杨超越段奥娟等;

中国大陆演员:赵露思谭松韵丁禹兮彭小苒庄达菲等;

中国大陆歌手:毛不易张碧晨刘宇宁

--桃花影落飞神剑留言2022年10月15日 (六) 06:50 (UTC)[回复]

除了应援色有限制,其他记得是无法可管,就算有法也只能防军子不防小人。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2年10月15日 (六) 07:54 (UTC)[回复]
“粉丝名”已经不限于中国艺人条目了,但有些红星的“粉丝名”的确会常被传媒直接用作代称,也算一种基本资讯。应不应放在导言没意见。--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6:15 (UTC)[回复]
没有必要,不是宣传工具不收录不经筛选的内容。此类列入序言,应使用可靠独立的有效介绍证明价值,且最好得到具加入价值的共识,否则有理由移除。但粉丝参与的条目,交流协作是个大难题,会变成编辑战或持久战。如果有可靠来源(包括官方一手资料性或者可靠第二手),我倒是不反对列入信息框,但可能缺少相关字段。--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9:15 (UTC)[回复]
( π )题外话 官方颜色等维基数据属性,也许能收录部分杂乱但有来源的信息。而是否要、如何在条目中展示(已有或单独的信息框),我没有明确的想法,且不一定真的适合在条目中展示。口号与应援口号似有差异,可能没有相关属性。粉丝名/群组,可能多数没有写入正文的重要性及来源证明,只能沦为宣传而非介绍。--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9:30 (UTC)[回复]
依照我对百科全书该有的样子,我认为严格来说这些是不该被收录的。--~~Sid~~ 2022年10月22日 (六) 14:22 (UTC)[回复]
个人见解“粉丝名”如官方公布的,建议可以保留的,但建议补充相关参考来源;应援口号建议删除,理由:WP:FORUM。--Abcet10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16:18 (UTC)[回复]

艺人参与综艺节目列表

已通过:
已通过“重新明确艺人参与节目列表相关处理原则”之共识,后或可待热心站友另行建立相关资料页面。敝人代为先行结束讨论。--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3日 (二) 11:25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2/10/06#文彬影视作品列表引起的疑问。按2016年WikiProject_talk:歌手和演员#综艺节目是否不应该放在明星条目呢?,达成了不应在个人条目罗列非固定班底综艺的共识,如没理解错误,当时@AT容许另作独立列表条目作为折衷。@LuciferianThomas教学中,以SpeXial影视作品作为例子。老实说,如按平日的条目独立性讨论,例如近来常有的马来西亚政治人物分拆条目,这些列表可用“匪夷所思”来形容,SpeXial影视作品更是完全没有来源的列表。我明白这可能是历史遗下的问题,但也需要问清楚现在应按什么标准去判定(1)分拆旧条目的内容、(2)建立新条目是否可接受。是否任何有条目的艺人,都有资格被建立综艺节目列表条目?是否需要来源?另也征询第一个告知我此共识的@Wongan4614的意见。--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12:36 (UTC)[回复]

( π )题外话(...) 吐槽 对于“罗列非固定班底综艺”的禁止性标准和清理,我个人不是很喜欢。如果内容不滥(比如每次必写、代言写全、溢美之词),参加综艺又存在一定的可说明的价值或重要性,我主观上认为有陈述和链接意义,对“构筑百科全书网络”也有帮助,有资料性价值,虽然时常踩在琐碎资料或原创总结的门槛。
SpeXial影视作品显然是WP:NOTIINFO了。“独立列表条目”难道是非琐碎资料、可供查证的“法外之地”?维基语录维基文库后,建立维基履历吧。[开玩笑的]--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13:14 (UTC)[回复]
我本来的主张就是全数删除,现在也是一样。况且,共识虽然说可以建立列表,但是不代表就不需要遵守其他规定,仍然需要满足WP:可供查证Wikipedia:LIST等规定才能建立。--AT 2022年10月13日 (四) 14:31 (UTC)[回复]
来源方面好办。然而WP:LISTD主要谈的是篇幅,本来的标准就是篇幅太多又不能明确定义为琐碎的东西,就可以分拆,但当非固定班底综艺这种琐碎内容容许分拆,那要如何理解?是不是某个艺人当了5个综艺的一集嘉宾(假设都有新闻报道来源),篇幅太短,不能写也不能作独立列表,当他参加过的综艺足够多就可以作独立列表了?怎样才算足够多?
另外,我的意见,组合的节目列表比个人的节目列表有意义,因人数多篇幅自然较多,也有助分析各成员的活动分布。--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6:07 (UTC)[回复]
我随便列的而已,WP:V还是需要遵守。帮忙找个例子是合规的帮我更新一下,确实不太恰当。--西 2022年10月14日 (五) 01:12 (UTC)[回复]
已更新为少女时代影视作品列表。--CaryCheng留言2022年10月14日 (五) 08:21 (UTC)[回复]
可,感谢Cary君,这个例子好多了。如果有需要的话欢迎更新该说明页以更贴切反映方针指引要求。(该例子也是2020年末写的了,那时刚入维不久大概率也没想那么多。--西 2022年10月15日 (六) 03:12 (UTC)[回复]

重新明确艺人参与节目列表共识

过去和近期也曾有人提出过质疑指2016年讨论达成共识不明确,我能理解他们的疑惑,该讨论最终确实仅达成妥协共识;过去两三年我根据该讨论结果执行时,遇到的回退基本上都是不清楚规则或社群共识的新手,并未有巡查员、回退员或管理员提出质疑。故此,希望根据维护的经验订立更清晰的共识,以更好的规限此等过度详细内容。以下是我的个人建议:

  1. 演艺人员单次主持的大型节目或在一个时间跨度内固定参与(包括主持、代班主持及班底)的节目通常相对容易找到参与节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
    • 若节目本身具备关注度并存在条目,且条目中有包含主持人员变革的可靠来源,则直接连结节目条目即可,若可附注来源佐证加入和离任日期更佳;
    • 若节目本身可能具备关注度但未有建立条目,或并未符合关注度要求,则应当附注来源佐证参与节目及加入和离任的日期。
  2. 演艺人员非固定参与(担任飞行嘉宾)的节目属于琐碎资讯,尤其歌手或通告艺人可能会透过大量参与节目而获取曝光。很多情况下都未必能有参与节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且并不对于有关人物构成足够的影响或重要性从而被写进条目中。若因参与节目而引起对人物事件的关注(如争议),应当以摘要格式写进条目内文中。
  3. 若参演演艺作品占篇幅过长,可分拆为独立列表条目,但仍应遵从可供查证非原创研究等方针。

以上供讨论:@ATYFdyh000FactrecordorCaryCheng。--西 2022年10月18日 (二) 05:01 (UTC)[回复]

(+)支持。--AT 2022年10月18日 (二) 23:37 (UTC)[回复]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2年10月19日 (三) 08:59 (UTC)[回复]
关于(2)算不算琐碎资讯,没有什么既定看法。但有两点想提一提。其一,按我的常识,纵使单次出席也并非“很多情况下都未必能有参与节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反而是经常都有娱乐新闻报道(纵使并没有特别事情发生过),当然也视乎那艺人有多红,所以需厘清这里对于“琐碎”的判断,是按其性质(例如单次出席)为主还是按来源的数量和深度为主。其二,单次出席大型活动、非固定参与节目,似乎本来是两回事,据近来观察,按过往共识严格执行删除后者的人,也未必会去管前者。--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19日 (三) 17:48 (UTC)[回复]
每集有不同嘉宾的节目,因应节目性质的不同,嘉宾角色在节目中的份量也可以相距很大,尤其访谈类节目,对于认识该嘉宾往往有很大作用。觉得还有一片空间介乎于(1)和(2)之间。--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19日 (三) 18:16 (UTC)[回复]
“大型活动”意思是例如金钟、金马或跨年节目等大型节目(我应该是写错字了)。参与节目的收录标准应是对于其本身有影响的(例如主持新节目),“认识该来宾”并非对演艺人员的重要性而仅是观众、粉丝的角度。维基百科不是宣传工具,收录的应该是普遍可公认对于传主的身份有影响的内容而非“是否有助于读者/观众认识”。至于是否琐碎内容则应当是显而易见的,一个人不可能同时主持20个节目,但可以在特定时期一口气上20个不同的节目(例如宣传期或通告艺人),每个节目的宣传、访谈大同小异,显然并不个别具备重要性的事件。WP:NOTDIARY也指出“例如名人和体育明星的新闻报道可能频繁出现且涵盖大量琐事,但使用来源会导致条目过度详细,看起来像本日记。不是每一场比赛、进球、或挥手都有足够意义写进人物传记内。”正正清晰说明了不该“有来源就塞进去”这个道理,有来源之馀还得评量重要性。艺人作为嘉宾参与综艺节目就有如球员参与单一赛事,而记录作为班底参与则可类比为记录参与一整季赛事,阁下可以依此比较一下根据方针的理解哪些适合收录在条目之中。--西 2022年10月20日 (四) 04:11 (UTC)[回复]
明白,不反对。--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20日 (四) 13:22 (UTC)[回复]
我觉得不能解决争议问题,是否从节目中发掘出独家价值/信息,然后表格改写为散文/备注,参演就变为值得保留。(虽然大多可能是一手或非独立来源)。对身份有影响又包括何种影响,首次参加春晚的集体节目(配角/参演),首次成为大型品牌代言人,首次公布履历或家庭或婚姻情况,首次回应争议,首次以某某身份参演,或者仅限可靠来源介绍提及的可达标(可能十不存一),如果来源只提“某节目”那介绍节目名又是否得当。“是否有助于读者/观众认识”不重要、“对于传主的身份有影响的内容”重要,对于散文是没错的,但对于条目仍不可避免的列表/表格式陈列,可能损其完整性、编辑争议频发。--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20日 (四) 13:48 (UTC)[回复]
先逐个例子回应:
  • “首次参加春晚的集体节目(配角/参演)”并不实际对于有关人员有长期的直接影响,演员上春晚唱个歌不会就因此成为了歌手(需要后续真的发歌才会真正改变身份),倒是主持几乎是必然会被来源所提及的。单纯的演出是否能当成其本人的“作品”我是不太认同。
  • “首次成为大型品牌代言人”离题,但有来源即可(虽然我是觉得有很浓烈的宣传意味,毕竟不可能有人把“代言人”视为某艺人的主要身份之一)。
  • “首次公布履历或家庭或婚姻情况”“首次回应争议”写内文也顶多带过节目名称(来源有说就行),但同样参演节目本身并不会改变艺人本身的身份(是其言论改变其本身,这个在什么场合下都可能发生,是否参演节目无任何影响)。
  • “首次以某某身份参演”这个更离题了吧,现在没在说规范参演影剧的列表?
列表不会因为是列表就不受WP:NOT规范,列表也是内文的一部分,固然应当受规范。当一个歌手每次发新歌或专辑的宣传期上十馀个节目宣传,发四首歌就上四十个节目了,音乐作品四项、参加节目四十项,到底他的正职是歌手还是通告艺人?就算是通告艺人好了,假设每个月上十几二十次节目,一年就一百多项,又是否合理的收录呢?足球员篮球员是不是每一项比赛都得纪录呢?显然不是。--西 2022年10月21日 (五) 00:05 (UTC)[回复]
  • 参加春晚等大型节目,对绝大多数艺人(同类参演小于3次),我觉得是值得提及列出的非琐碎事项(大型集体节目可能除外),对其人生和生涯也不能说低价值。简单以主持或固定参与判定琐碎,我认为仍不完善,且“主持”未必是节目重点、重要角色。
  • 有粉丝参与的艺人条目,广告、代言等内容蛮多的,是否加入真不好说,我也觉得宣传意味很浓、很多该清理,例子。主要是“参与节目的收录标准应是对于其本身有影响”,粉丝加入代言内容显然是认为对人物本身产生影响,但我觉得大多没有,如此还是主观判断。其实“长期”、有知名度(独立有效介绍)的代言或许更重要。
  • 正文为求完整,经常是时间+节目名+内容,那么同等内容的表格内容,是否就不算琐碎。是否节目含有新披露的“值得记载”的内容,就是讨论中的“对演艺人员的重要性”,这可能很模糊和广泛。
  • 某某身份,我细化一些,比如某些粉丝、新闻或传记会称,加入某公司后的首部作品/首次出演某类型/首次以某身份参与制作,种种。再比如,知名演员早年的非知名作品/跑龙套,是否均是琐碎信息,但这有时存在有效介绍/对人物构成重要影响,是否有来源介绍就不琐碎。
--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1:21 (UTC)[回复]
  • 仍不能认同,收录标准不应因为传主本身的知名度或关注度而变化。每个知名的演艺人员总会经过不怎么知名的时期然后才开始获邀参与大型节目,以阁下认为适合的标准不就成了起初符合收录条件,出名后年年获邀出席就变得琐碎不该收录,然后就删除了?“对其人生和生涯也不能说低价值”往往只是主观的判断,主观地我认同新晋艺人获邀进行专访或参与大型节目对其本人具备重要性,但客观而言实际仍不对其有影响。
  • 同意仅应收录长期并有可靠来源佐证的代言,这部分完全没有异议。
  • 不清楚您表达的什么,如果正文出现列表式或排比式的“时间+节目名+内容”那么不是WP:NOTDIARY规范的日记形式是什么?
  • “加入某公司后的首部作品/首次出演某类型/首次以某身份参与制作”不是本次讨论的重点,请分开讨论。
--西 2022年10月21日 (五) 04:10 (UTC)[回复]
出席央视春晚和日本红白这类节目对于艺人在该地区的“地位”显然具广泛公认的指标作用,等同拿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奖,与一般节目不能同日而语。我同意有特别价值的演出,应多以散文陈述而非列表。至于什么节目地位特别高,每个地区每个界别(如戏曲、动画歌手)也不同,难以具体罗列,倒不如举出一些重要例子,其他可由“多个独立可靠二手来源皆描述其特别价值”去诠释。--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5:24 (UTC)[回复]
再讲,参与单次大型活动,不论主持和一个环节的演出者,能短时间内参与多少个的可能性根本就差不多,而且演出者获得的关注往往都比主持人高得多,我敢肯定“相对容易找到参与节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一定是演出者方面(一些名气很低的除外)。在单次大型活动上偏向主持是非常怪的。--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5:56 (UTC)[回复]
需要注意维基百科不是宣扬特定观点的地方,出席央视春晚和日本红白这类节目对于艺人在该地区的“地位”显然具广泛公认的指标作用,但维基百科不应用作反映一个人的主观“地位”(尤其艺能界没有明确的“地位”界线,一切都是主观认定的),没上的也不代表没名气;此外散文内文的部分并非本次讨论的重点,但其实若同类型过度琐碎的出席节目内容写在内文里面(例如A'N'D的过往版本)任谁都应该同意读起来像是日记。
我发现这一部分有一个问题是各地的大型节目的举办方式有明显的差异。香港各台的大型节目几乎往往都是总动员出席,给每个人都收录下去我个人不认为有太大的意义,而典礼的表演嘉宾往往也是得奖者,收录没特大的意义。台湾的大型节目(基本上就是红白艺能大赏)比较贴近比赛形式,或许可参考比赛参赛者的模式纪录;三金(金马金曲金钟)则固然最重的是获提名者及得奖者(但这个奖项段落已经有,重复纪录是在多馀),其次反而是主持人的表现(例如刚刚昨天举行的金钟就是这样情况),表演的来源反而相对不及主持人的来源。--西 2022年10月22日 (六) 05:34 (UTC)[回复]
还是主张多集综艺节目无必要与单次节目捆绑讨论。可先处理好前者,后者宜此后另行讨论,征询更多意见。
我尝试搜寻“金钟奖”或“金钟奖主持”,新闻主要内容是得奖名单包括最佳主持人奖得奖者,至于是届主持是谁,有的略有提及,有的根本没提及。
当初讨论多集综艺节目的理由是主持不可能短时间内参与多个,一集嘉宾却能短时间内参与很多个,以致个人条目内容冗长,上面我已说过在单次节目中主持和嘉宾出席节目的密集程度分别不会大,主持人数少、嘉宾人数多是另一个问题,它影响的是节目条目内容长度,能类比的是电影电视剧演员名单。另外,单次节目的数量是不是真的很密集?
我坚持某些节目具指标性意义。--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22日 (六) 12:05 (UTC)[回复]
可,我稍后处理。--西 2022年10月22日 (六) 14:04 (UTC)[回复]
同意分开处理。
单次大型节目的表演和主持有不少值得收录,谁谁上过春晚、红白经常是说一辈子的事。英维上不少特色列表都收录了歌手在Grammy表演的资料,正文也会提及。
多集综艺有一些也有收录的价值,如Saturday Night Live上的表演往往引起长时间讨论,成为表演者生涯中的重要事件。--Benevolen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21:41 (UTC)[回复]
补充一下关于“按过往共识严格执行删除后者的人,也未必会去管前者”,确实,但这次是等于重新订立共识,有加减也并非不妥,合理即可。--西 2022年10月20日 (四) 04:12 (UTC)[回复]
这意味清理范围显著加大,似乎应征询多些常编辑艺人条目的朋友。--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20日 (四) 13:25 (UTC)[回复]
我个人过去清理的时候仅以来宾身份参与大型节目的项目也都给删掉,反正本来就不符合“固定参与或主持”这一部分。是否真的扩大了范围我不敢说。--西 2022年10月20日 (四) 13:37 (UTC)[回复]
我觉得大胆清理就好,如果清理有问题,就请他简单说明一下为何需要保留即可,我相信如果真的是具有足够重要性的事件或者主持,清理的维基人一看解释就知道这可以保留了,根据过往经验比较常碰到的是为保留而保留的理由,我认为这才是后续清理比较会遇到的问题。--~~Sid~~ 2022年10月22日 (六) 14:20 (UTC)[回复]
我觉得可能需要WP:RSN那种集中讨论和列明标准的地方,不然就是主张删除和主张保留者在互列观点证据尝试说服对方(或者编辑战/放弃),而其他参与者不了解有讨论发生、无法感知标准。用客栈讨论也可以,但似乎容易话题变宽而最终无结论。--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22日 (六) 18:54 (UTC)[回复]
(+)支持。--~~Sid~~ 2022年10月22日 (六) 14:13 (UTC)[回复]
(?)疑问除了影片外没有其他可靠来源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第2点中有关人物构成足够的影响或重要性;按照个人了解,中国内地的综艺节目难以找到可靠来源,能否提供判断标准,谢谢。--Abcet10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16:35 (UTC)[回复]
综艺节目方面现在提出的就是“不是主持、班底就不收录”,我不清楚会不会连主持、班底都没有来源,但担任来宾有没有来源也不是应该收进去就是了。--西 2022年10月30日 (日) 01:42 (UTC)[回复]
我觉得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活动也好,能得到节目/活动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都不是很容易。那假如有很多可靠来源说这件事,说明此事很有可能不是垃圾内容。从另一个方面看,能以摘要方式写进内容的应该也可以写进表格就是了。所以嘛,我认为说如果非固定参与(担任飞行嘉宾)的节目可以得到节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抄进表里也应该可以的。反是内容代言应该提一下,没有第三方来源说明的就不应该收录,不然就成了宣传某公司的内容了。--Ghren🐦🕒 2022年10月30日 (日) 07:35 (UTC)[回复]
似乎各个地方有差异。上面提到中国大陆很难找到独立可靠来源,以有来源为标准的话数量不会太多。但是香港我印象中每集嘉宾的报道不少。还有就是略带一提名字算不算呢?要用上有效介绍概念?--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7:26 (UTC)[回复]
我觉得略带名字的不算。--Ghren🐦🕛 2022年11月25日 (五) 04:04 (UTC)[回复]
WP:NOTDIARY清晰指出“即使个体值得关注,并非所有涉及的事件都是如此。例如名人和体育明星的新闻报道可能频繁出现且涵盖大量琐事,但使用来源会导致条目过度详细,看起来像本日记。”凡是若是有来源提及就写进条目,那么所有主要的条目都大概率会非常臃肿冗馀。现在主要不是有没有来源之谈,而是是否对于有关个体来说是琐碎内容的问题。个别单次参与综艺节目显然在大部分情况下并非对于名人有明显的关联或影响。大型节目尚且不谈,歌手、演员等去一般的综艺游戏节目或访谈作宣传可以一段时间内上很多然后一段时间完全一个都不上,对于艺人来源显然不具有任何显著的重要性。上面有些用户及过往交集过的用户提到过访谈节目是否对于艺人有所影响,我并不认为上访谈节目本身具有重要性,具有关注度的是里面所谈到的内容,若有关注度自然有报道,也同样自然可写进条目内文中。若一个老演员老歌手出道数十年,上过的节目达数百条,是否应当全数列出?我们应当订立的标准是不论是老艺人新生代都能适用的标准,不是刚出道就统统“对他有意义”,出名后就变成琐碎资料那样。--西 2022年11月17日 (四) 03:02 (UTC)[回复]
  • “个别单次参与综艺节目显然在大部分情况下并非对于名人有明显的关联或影响。”是“显然”的,我想这是整个讨论的出发点——所以就说了要多条来源支持。
  • “上访谈节目本身具有重要性”:是的。“具有关注度的是里面所谈到的内容”:是的。“若有关注度自然有报道,也同样自然可写进条目内文中。”不是。比如徐向前这种条目,年谱几百页厚,有好几本为他写的传记,那是不是代表那几本传记写的内容都可以写进来正文中?不是。一样有可能有WP:NOTDIARY的情况。“若一个老演员老歌手出道数十年,上过的节目达数百条,是否应当全数列出?”不是。将所有有多条来源支持的单个节目/活动乃至非固定参与写进出也一样有可能是琐碎资料。我只是认为,没有“多条可靠来源”支持的,极大可能是琐碎资料而已。我只是认为不直接认定演艺人员非固定参与(担任飞行嘉宾)的节目属于琐碎资讯而已。而且“若因参与节目而引起对人物事件的关注”这种东西假如不是指什么社会层面上的争议的话,其实也不是很难达到。这写进条目也是不太合理的,那倒不如写进列表。
--Ghren🐦🕛 2022年11月25日 (五) 04:27 (UTC)[回复]
(+)支持。--桃花影落飞神剑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06:18 (UTC)[回复]
既然都挖了2016年的留言,要不顺便把当事人也叫来,不然又被说是小圈圈讨论,不具效力。@Datou 1996SoftyuTaiwanno1bestJoshua_ZhanLight0113GqqnbLiaon98:。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2年11月6日 (日) 03:09 (UTC)[回复]
@Zhu2005125PunkhippieTodayIs2019:另外也ping一下韩圈人。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2年11月6日 (日) 03:12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想请问一下若能得出共识,将修改哪一些方针与指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1月16日 (三) 18:00 (UTC)[回复]
不需额外修改方针指引,仅是重新确立过往讨论共识和确认WP:NOTDIARY等的执行细节而已。--西 2022年11月17日 (四) 03:03 (UTC)[回复]

  1. 演艺人员单次主持的大型节目或在一个时间跨度内固定参与(包括主持、代班主持及班底)的节目通常相对容易找到参与节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
    • 若节目本身具备关注度并存在条目,且条目中有包含主持人员变革的可靠来源,则直接连结节目条目即可,若可附注来源佐证加入和离任日期更佳;
    • 若节目本身可能具备关注度但未有建立条目,或并未符合关注度要求,则应当附注来源佐证参与节目及加入和离任的日期。
  2. 演艺人员非固定参与(担任飞行嘉宾)的节目属于琐碎资讯,尤其歌手或通告艺人可能会透过大量参与节目而获取曝光。很多情况下都未必能有参与节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且并不对于有关人物构成足够的影响或重要性从而被写进条目中。若因参与节目而引起对人物事件的关注(如争议),应当以摘要格式写进条目内文中。
  3. 若参演演艺作品占篇幅过长,可分拆为独立列表条目,但仍应遵从可供查证非原创研究等方针。

由于已经数周无额外意见且反对意见已处理, 公示7日,2022年12月2日 (五) 02:12 (UTC) 结束,公示内容如上;无需写入方针指引,仅为明确WP:NOTDIARY等方针指引的执行共识。--西 2022年11月25日 (五) 02:12 (UTC)[回复]

建议建立{{辅助说明}}页。--Xiplus#Talk 2022年11月25日 (五) 03:15 (UTC)[回复]
可,但模板恐怕不合适吧,该模板“此页是一篇论述,内容代表编者们的意见,因此内容仅供参考”一句不能反映共识地位。--西 2022年11月25日 (五) 03:24 (UTC)[回复]
更高层级应该就到指引了,不考虑立为指引吗?--Xiplus#Talk 2022年11月25日 (五) 04:24 (UTC)[回复]
我倾向用WP:CC19的{{infopage}}。--西 2022年11月25日 (五) 06:07 (UTC)[回复]
公示期结束,无其他反对意见,共识获得通过。稍后建立资料页。--西 2022年12月2日 (五) 02:20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情况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12日 (一) 01:56 (UTC)[回复]
共识不必然需要建立页面纪录才有效,完成公示程序即生效。近期还在考试,考完再做剩馀的整理工作,不想做得太随便。--西 2022年12月12日 (一) 03:34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主要是希望给这页面找个存档的地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12日 (一) 12:06 (UTC)[回复]
单纯是存档的话WT:NOT就行了吧(--西 2022年12月12日 (一) 16:51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谈综艺嘉宾性质,以《随懿深度行》为例

留意到@Rastinition君以“非列表性质条目不收录嘉宾”为由将综艺节目《随懿深度行》内容中的每集嘉宾人名删除。希望就此澄清及讨论以下两方面:

  1. Wikipedia:娱乐产业内容相关共识指的是艺人的个人条目不罗列担任飞行嘉宾(非固定班底)的节目,并没有说节目条目不列出嘉宾,且《随懿深度行》的各集嘉宾均有来源可证。
  2. 借此可检讨一下对嘉宾(及其是否琐碎)的划分是否应该有更多种程度。@:LuciferianThomas君当初草拟此共识的精神(见WikiProject_talk:歌手和演员#重新明确艺人参与节目列表共识):“歌手或通告艺人可能会透过大量参与节目而获取曝光。很多情况下都未必能有参与节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且并不对于有关人物构成足够的影响或重要性从而被写进条目中。”此节目的嘉宾在简单的定义上确是属于非固定班底,然而,节目只有四集,每集更只有一位嘉宾,嘉宾合共就只有四人,四名嘉宾均和主持一样需特意从香港远赴马来西亚拍摄,来源方面更是每集都有强调谁是嘉宾的来源,这情况跟“透过大量参与节目而获取曝光。很多情况下都未必能有参与节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的程度相去甚远,对于艺人本身算不算“构成足够的影响或重要性”未可知,但对于这节目一定“构成足够的影响或重要性”。--Factrecordor留言2023年11月21日 (二) 10:40 (UTC)[回复]
@Factrecordor
问题分成
  1. 对共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错误
  2. 共识内容是否需要修改
如果是第1项,理解的内容更正后依照更正状况执行,因为我不是共识产出的参与人员,解释或厘清不能由我执行。如果是第2项,依照调整后的结果执行。--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1月21日 (二) 11:05 (UTC)[回复]
@YFdyh000ATBenevolenCaryChengGhrenStevencocoboyElmondCkh3111CyrussKK1230Tw dramaWongan4614WpcpeyWill629NickiceSammypan夢一長--Factrecordor留言2023年11月21日 (二) 11:08 (UTC)[回复]
@Factrecordor 标记全站禁制的Wpcpey没有意义。
  • ( π )题外话标记我不会收到提醒。
  • (~)补充2023年11月21日 (二) 11:05 (UTC)的文字。如果是我理解错误,后续的处置会照已经理解的状况处理。
--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1月21日 (二) 11:13 (UTC)[回复]
理解,有待厘清。--Factrecordor留言2023年11月21日 (二) 11:58 (UTC)[回复]
我强调一遍,Wpcpey没有被全域禁制,你不要乱说。--MilkyDefer 2023年11月22日 (三) 10:08 (UTC)[回复]
输入的文字错误,改成站。--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1月22日 (三) 10:17 (UTC)[回复]
我认为第一点理解是对的:个人条目不列曾担任嘉宾的节目,而作为节目内容一部分的嘉宾可以根据重要性考虑列出。就这里的例子而言,节目名称是“随懿”,明显表示嘉宾是节目的重要部分,不可能不列出。类似的例子有《跟住矛盾去旅行》。--Benevolen留言2023年11月21日 (二) 23:47 (UTC)[回复]
节目内容的嘉宾我是认同需要列出,即使是奖门人这些条目我也觉得加入嘉宾也无不妥。
但个人条目不应列出作为嘉宾的节目,甚至虽然本人未动过加入了来源的作为嘉宾的节目,但根据WP:ENTVAR不应收录以飞行嘉宾身份参与之综艺节目,事实上有关内容也该删除,但本人觉得有关来源是有效利用该活动反映WP:关注度
例如刘芷君的香港同胞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四周年文艺晚会,本人认为有关来源仅介绍节目,非“有效介绍”。--幻柘留言2023年11月22日 (三) 04:37 (UTC)[回复]
我没有看过这个节目,但如果有嘉宾兼有连结支持(某君经常强调),便可以加上,嘉宾都是节目的关键人物。但实际上只因某君太悠闲,专找一个快执笠的电视台节目来改来改去,扮老大周围警告人。Ckh3111留言2023年11月22日 (三) 02:10 (UTC)[回复]
重看草拟共识时的讨论,是从艺人个人条目及分拆的个人演出列表出发,并没谈过节目条目方面。上述几位亦同意节目条目可列出嘉宾。还是请@LuciferianThomas君确定这点。--Factrecordor留言2023年11月23日 (四) 15:34 (UTC)[回复]
节目条目列出嘉宾按集数内容共识(WP:TVCONTENT)处理。--西 2023年11月23日 (四) 15:45 (UTC)[回复]
@Rastinition此共识只要求提供来源佐证。故可按此恢复相关内容。--Factrecordor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14:58 (UTC)[回复]
@Factrecordor 总结用近似WP:BLP的标准严格执行WP:列明来源(如果是以我的认知我会这样总结我目前的理解)--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21:41 (UTC)[回复]
(+)支持:对于R君的见解予以赞同。Stevencocoboy 2023年11月28日 (二) 08:19 (UTC)[回复]

艺人条目综艺节目列表讨论

具共识:
飞行嘉宾和一次性参演节目不宜收录为列表。讨论暂行关闭。--Kriz Ju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17:22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根据现时娱乐产业内容相关共识,社群于2022年11月的讨论中达成的共识:维基百科不是日记,在艺人(包括个人和团体)的主条目中,只可收录以班底身份参与之综艺节目,不应收录以飞行嘉宾(即非班底、非常规的嘉宾)身份参与之综艺节目,飞行综艺内容只能收录在独立列表条目中(例如少女时代影视作品列表)。 但是现时折中的条目处理方式,如连诗雅孙汉霖‎等条目,飞行嘉宾是会被放到主条目,但附加新闻参考,因此想询问大家认为有没有必要删除,或是再作调整? @LeoP 07IamHKerCkh311Stevencocoboy李李一Tw dramaApple vCyrussKK1230WaynelowsOOppNqqOOBenevolenWill629PtreporterCnec4c21想各位来讨论一下。--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00 (UTC)[回复]

关于“飞行嘉宾是会被放到主条目,但附加新闻参考”,抱歉我想确认一下,您是不是指“博爱欢乐传万家”这一条?--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07 (UTC)[回复]
似乎两个条目都是这一项存在争议。《博》每年举办一次,容易令人产生不适用于该论述的印象。当年的讨论也提到了春晚、红白等,同样属于该类情型,也同样被认为适用于该论述。有新闻参考只提供可查证性,不改变表演者属飞行嘉宾的性质。应该删除。--Benevolen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45 (UTC)[回复]
指“博爱欢乐传万家”的,之前已经想讨论,今天刚好看到Stevencocoboy编辑就放上来讨论。
这问题我一直没时间放上来讨论,就以“飞行嘉宾是会被放到主条目,但附加新闻参考”这折衷方案来让不少条目保留--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3:06 (UTC)[回复]
另外我也想借此机会请教一下,有关WP:ENTVAR中“飞行嘉宾”和“班底嘉宾”定义遇到晚会类的综艺节目——当然如果有朋友觉得晚会不算综艺那另说——的时候应该如何界定,现有的说明对于带状的或者连续多期的综艺节目当然没有疑义,但是对于晚会类的可能需要社群确认一下共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17 (UTC)[回复]
(:)回应:现时艺人条目综艺节目列表是依照社群于2022年11月的讨论中达成的娱乐产业内容相关共识而编辑,所以一般艺人主条目内只可收录以班底身份参与的节目(年度一次性质包括晚会、慈善骚也可视为固定节目,但须附上来源证明),至于其他非班底、非常规的飞行嘉宾身份参与的节目一般不宜收录在艺人主条目内。Stevencocoboy 2024年2月29日 (四) 07:28 (UTC)[回复]
感谢,了解您的意思,就像是万千星辉贺台庆又或者是春晚这一类一年一度的,事实上我自己在处理这些列表的时候也基本这么办;但其实我最主要想问的是非“年度一次”的,是否也能允许收录?有一些晚会是非规律性的,甚至可能只会举办一次的,这种我感觉目前的共识没有讲得很清楚?--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34 (UTC)[回复]
根据论述的精神,绝大部分晚会恐怕都不应该在收录范围。阁下认为难决的有具体的例子吗?--Benevolen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53 (UTC)[回复]
诸位讲得我有点迷糊了2333我想确认一下的是:
  1. 像春晚、红白、博爱欢乐传万家又或者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文艺晚会这类间隔固定时间跨度举办的晚会(注:此处把它们归为一类,仅基于“固定时间间隔”的定义),其主持和表演者,各自的身份应该如何界定,是班底还是飞行嘉宾;
  2. 像是香港小姐、超女这一类也是间隔固定时间跨度举办的活动,其中存在主持、参赛者、评委和表演嘉宾,各自的身份应该如何界定,是班底还是飞行嘉宾;(尤其是参赛者)
  3. 非规律性的我一下子没有想到很准确的例子,就像是爱心无国界311烛光晚会这种吧?其主持和表演者,各自的身份应该如何界定,是班底还是飞行嘉宾。
PS:其实上面像主持这一类的身份我没有疑义,只是说起来了就顺道一提,主要的还是其他。如果以上问题有因我疏漏而未览及的指引可解答,烦请指教,谢谢。--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8:06 (UTC)[回复]
我觉得主要看艺人在节目中是否担任主要角色,选秀节目中参赛者算是主要角色,主持、评委、表演嘉宾应该算是“飞行嘉宾”,间隔固定时间跨度举办的节目主要看是否“构成足够的影响或重要性”,晚会的表演嘉宾实际可以算是“飞行嘉宾”😀--小丸子Shun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1:55 (UTC)[回复]
订立条文时那个讨论WikiProject_talk:歌手和演员#重新明确艺人参与节目列表共识,当时来wiki不久的我正是最初的发起者,但到了条文订立时已丢下了,没发表意见。当时我认为多集节目及一次性节目情况不同,曾力主分开处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04 (UTC)[回复]
一次性节目确实需要再讨论一下——想请教您对于在下上边列出的几个情况意见如何?--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36 (UTC)[回复]
此外,关于多集节目,早前遇到《随懿深度行》这个例子后,我曾发起个别讨论,但得不到回应,现在正式提出对条文的检讨。当初草拟此共识的精神是:“歌手或通告艺人可能会透过大量参与节目而获取曝光。很多情况下都未必能有参与节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且并不对于有关人物构成足够的影响或重要性从而被写进条目中。”此节目的嘉宾在简单的定义上确是属于非固定班底,然而,节目只有四集,每集更只有一位嘉宾,嘉宾合共就只有四人,四名嘉宾均和主持一样需特意从香港远赴马来西亚拍摄,来源方面更是每集都有强调谁是嘉宾的来源,这情况跟“透过大量参与节目而获取曝光。很多情况下都未必能有参与节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的程度相去甚远,若论“构成足够的影响或重要性”也不见得会低于一般的剧集配角演出。由此可见,过于简单的一刀切划分有时会扼杀较重要的综艺演出。--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16 (UTC)[回复]
我倒觉得您举的这个《随懿深度行》倒是很明显的飞行嘉宾的例子——只出现一集,并非常驻——首先人数多少用来比较就不是很合适,总不能说四十个嘉宾的节目,嘉宾对节目就不那么重要,又或者说这些嘉宾就不用远赴某地去;另外“和主持一样...远赴马来西亚”的话,譬如RM这种,他们的主持群和嘉宾也都是要同样到某地拍摄的,那总不能说嘉宾是常驻。如果这种再列进艺人主条目,难免就会比较臃肿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35 (UTC)[回复]
那么你觉得《跟住矛盾去旅行》系列如何?上面举的连诗雅正有参与。--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50 (UTC)[回复]
我觉得这种就谈不上飞行嘉宾了,因为飞行嘉宾的概念是跟常驻相对的,常驻实际上是类似于主创的身份,就像访谈节目一样,访问者固定而来访的人每期不同;而您举的这个例子我更倾向于把它视为是一批常驻嘉宾分成数组录制,然后在播放上分成不同期播出。--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5:00 (UTC)[回复]
如何去分辨及定义常驻?集数与长度?譬如《随》每个嘉只有一集每集半小时,《跟》通常两集,每集一小时;又譬如《随》有一个固定的主持,《跟》没有。是从这些地方分辨吗?--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6:02 (UTC)[回复]
我认为集数和长度并不属于分辨常驻的要素——就像我前面已经提到的人数多少问题一样,我认为用数量化的东西来分辨嘉宾是什么身份以及以此来为嘉宾身份的重要性去辩护是徒劳的。《随》或许可以类比《康熙来了》或者《鲁豫有约》这种访谈节目又或者像RM、奖门人这种游戏节目,会有固定出演嘉宾或主持人角色,如有飞行嘉宾会每期更换;而《跟》则没有主持角色,且事实上所有的嘉宾都是这个节目的固定出演,只是由于播出关系造成在不同集中出现。--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6:18 (UTC)[回复]
或者举个也许不恰当的例子好了:假设每一个出演者都有专用个人摄像,然后用一个显示器把所有的个人镜头都显示,不做任何剪辑也不分集数而让各个镜头拍出的内容一直播放下去的话,如果有些人播着播着就会不见的,这算飞行;而有些人一直都在的话,这才算常驻。像《随》,只有黎会一直在;而《跟》,所有人都会一直在。(当然我这个看法只针对连续节目,不过竞赛类的节目可能不好说)--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6:26 (UTC)[回复]
(?)疑问:应该是说飞行嘉宾应该以有关人士是否该节目长期主角/主持决定?
  • 例如比赛:参加者会是该节目主角,因此他们都不会是飞行嘉宾,但评委如果不是常驻,就该认为是飞行嘉宾。
  • 而晚会/筹款节目:因为表演嘉宾该上台表演,非该节目主角,即使每年都会出席,也该认为是飞行嘉宾;但主持本身就是在该节目主持者,当然地不会是嘉宾。
  • 最后是旅游节目:以《随》和《跟》以及《寻找世界另一个我 台湾篇》(下述《寻》)作为例子,《随》本身节目主角是黎诺懿,而且以TVB官方简介是以“主持黎诺懿‘公器私用’,藉节目带同四位‘女神’好友”作介绍,当然地嘉宾仅为飞行嘉宾;而另一方面,《跟》以及《寻》其实两个节目是以一个主题作为一个系列(如《跟》是以一对矛盾对立的嘉宾作为一个系列,《寻》是以嘉宾同名同姓作为一个系列),因此《跟》以及《寻》虽然嘉宾只出现两三集,但我认为不属于飞行嘉宾。
--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8:56 (UTC)[回复]
阁下提到的《跟》与《寻》中的“嘉宾”正确定位是主持/主演,《跟》条目中表格里的“嘉宾”称谓与inforbox矛盾,其实是错误的。--Benevolen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00:07 (UTC)[回复]
不过刚才翻查有关《跟》与《寻》,嘉宾和主持有一个很奇怪状态,在新闻中大部份都是以嘉宾称呼有关系列主角,因此我对此其实不太确定如何定义。--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02:37 (UTC)[回复]
基本同意@Wongan4614阁下的意见——除晚会表演嘉宾这一部分我略作保留,因为也许有意见会认为一个晚会不论是否一年一度,反正一次就是一个show,那么你在这个show里作为表演者登场,就是组成整场表演的主角之一了(其实颇奇妙地这或许可以和《跟》来比较,其实晚会节目和《跟》的节目流程一样,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那么把晚会比作一个浓缩了的《跟》也未尝不可,这样的话其实每个表演者都是主演)。我觉得这种意见也未尝不可,因为如果论起来,综艺节目的主持/代班主持/固定嘉宾往往树立(或协助)整个节目的基本底色,飞行嘉宾只是“加菜”(没有不敬的意思);而晚会的逻辑则有不同,主持和表演者是共同树立整个节目的基本底色的——晚会主持对晚会风格的定义性影响显然没有综艺节目主持强,和晚会表演者相比则各有份额,难以分出高低。基于此,似乎也很难用综艺节目的逻辑来套晚会,说晚会的表演者就只是飞行。
以上只是个人意见——利申:其实就算共识说晚会表演者就当作飞行而不收我也不打紧——关键是要有个共识说法来把WP:TV中可能引起辩经的部分完善一下就好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06:39 (UTC)[回复]
我想这讨论带出的是,不要为禁“飞行嘉宾”而禁“飞行嘉宾”,而是为什么要禁“飞行嘉宾”。节目性质很多样,说到最后还是以来源著重什么来判断。--Will629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1:54 (UTC)[回复]
  • 当初说禁“飞行嘉宾”是因为没什么来源,及数量很多,而上述谈判断是不是所谓嘉宾时还得参考来源所显示的重心,那倒不如直接交给来源。按当初的精神,不管艺人算不算“嘉宾”,出现了多少集,若有多个来源将重心放于他身上,这种情况理应数量不会太多,若该艺人因为非常当红,什么举动都能出大量新闻,大概也很易达到可分拆列表的程度。
  • 至于放诸一次性节目,我暂有以下想法:
    1. 第一,我是坚决反对一次性节目的主持人是主角/比表演者重要的论点,在前次讨论时已指出,关于一次性节目的报道,表演者或竞选者(如有)重于主持人的情况较多。不知其他地方是怎样,在香港,一次性节目的主持人时称为司仪,早前我整理刘家杰(新闻报道员、各种节目主持、司仪经验丰富)的资料时,就看到他批评1987年一个全能司仪比赛,当中指出司仪与节目主持人是不同的,前者不及后者[1]
    2. 这里的题目是综艺节目,歌手条目有时会另外划分音乐会章节。非个人音乐会属于这个讨论范围吗?如何定义?有些一次性节目虽不称音乐会,但性质是很像非个人音乐会的。例如香港几个老牌筹款节目中,保良局的星光熠熠耀保良就是以音乐会式为传统。
    3. 基于第1点,由于一次性节目相比多集节目更常出现没明确“主角”的情况,我更强烈地认为应交给来源,即依照具体有什么来源去判断,而不是设一种一刀切式的条文然后漠视来源。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3:35 (UTC)[回复]
另引述一位朋友知道这讨论后的举例。黎芷珊主持的最佳男主角 (香港电视节目)最佳女主角 (香港电视节目)系列开宗明义专访曾拿男主角/女主角奖项的演员,嘉宾有较高的条件限制,不是随便能上的,虽有固定主持,但节目的重心在嘉宾身上,是非常明显和符合现实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4:24 (UTC)[回复]
有点分别,因为如果仔细去观看TVB简介,其内容是:“由资深娱乐新闻女主播黎芷珊主理的星级清谈节目《最佳男主角》”,节目的重心在嘉宾但同时有固定主持。不过我应该再仔细有关本人认为的定义:“在比例上多于一定程度下以一个主题作为一个系列进行拍摄,并没有固定主持”方能不算作飞行嘉宾。(有关定义期望大家作修正)--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3日 (日) 18:07 (UTC)[回复]
此外,由一开始我已对于未能分拆列表不准收录,能分拆列表的就准收录,觉得非常不妥,应该标准相同。--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49 (UTC)[回复]
补一句:重新确立共识的时候有实质调整,但ENTVAR我当时好像没改好说明(只直接复制了旧有说明)。已按2022年11月共识条文更新该章节所载规定,现时不应该再存在“分拆成列表就能收录”的情况。谨此也为设立WP:TV页面时的疏忽致歉。--西 2024年2月29日 (四) 17:57 (UTC)[回复]
所以现在建议是只要飞行嘉宾就删去有关内容?即使有来源?--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0日 (日) 04:55 (UTC)[回复]
基本而言,上次重订的共识是:如果内容足够重要、有足够来源,可以写进内文,那么就请写进内文;如果参与了都没其他来源报道,或者列出来仅仅会变成日记形式的,那就不要写。--西 2024年3月11日 (一) 02:22 (UTC)[回复]
@Stevencocoboy如果是这样,我想和Stevencocoboy讨论一下有关这方面,因为现在就是以列表形式,想讨论全删还是其他方式。--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2日 (二) 05:57 (UTC)[回复]
@Stevencocoboy想问一下如果所有现时在列表形式的飞行嘉宾内容全删可以吗?--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9日 (二) 08:35 (UTC)[回复]
(:)回应@Wongan4614以飞行嘉宾身份参与的节目一般不宜收录在艺人主条目内(一次性质节目除外但须附上来源),可以直接全删。Stevencocoboy 2024年3月19日 (二) 08:45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艺人条目出演作品列表格式问题

我看到现在的艺人出演作品列表有两种写法。

想问哪一个才对?谢谢!--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5日 (一) 04:36 (UTC)[回复]

在艺人条目列举演出作品的格式问题


(15日中午时分在维基专题讨论:歌手和演员发问了一次,但随后发现那个专题好像没有甚么流量,讨论又都是在互助客栈搬过去的,所以改到这里来。抱歉)

我看到现在的艺人出演作品列表有两种写法。

想问哪一个才对?谢谢!--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5日 (一) 16:39 (UTC)[回复]

没有强制规定。WP:WORKS。“列表应该尽量单纯,记载最简要的资料,避免不必要的备注,华而不实的格式应该清理”“若列表项目变得过于复杂,可能需要考虑使用表格加以整理”。也可参考Wikipedia:优良条目/分类/传播媒体#传播媒体人物传记或其他高关注度条目。--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7:09 (UTC)[回复]
嗯... 可能要参照爱玛·史东条目的做法了... 她用了15年才累积到的量,我打算写的那位可能仅用了5年... 不过如果真那样做,条目主体又可能变得太单薄,或许需要反复尝试。--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5日 (一) 17:29 (UTC)[回复]
看了您的问题,我倒是想借您这个话题问一个可能有点歪楼但可能也不是太歪的问题(希望不会有人认为我扰乱讨论)——色情演员的演出作品数量可能相当多(相比一般艺人,可能是异乎寻常地多),是否应该比照一般艺人列出?若列出,是应该在内文列出还是独立列表条目列出?--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7:43 (UTC)[回复]
个人觉得,首先要排除那些重复推出的作品,例如精选、合集之类;其次单位应该由大至小,例如尽量以DVD为单位,如果有个别没有被DVD收录的作品才独立表列。--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5日 (一) 23:53 (UTC)[回复]
篠田步美这条目为例,“无码”部份的做法是对的(我知道的精选/合集都被跳过了,不过倒过来也有一两部要补回去),“有码”部份有些属于精选或合集的应该可以减省掉--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6日 (二) 00:05 (UTC)[回复]
完全赞成您的观点,我认为合集(个人精选和片商多人)都不必列。——只是说就像篠田步美或波多野结衣这类单体,周期长数量大,即使去掉了前面说的这些,也还是很多(捂脸)这是比较让人头疼的(这还没有算上像您说的上下马问题,就只论有码而言)——像后者现在是是干脆没有这个列表的,我认为这样肯定是不好,因为没有依据表明其他的非色情类别作品就比色情类作品有更多的列出的价值,但是要列出,就又多到了一个令人“发指”的地步。又譬如像一些出道年份较长的专属,像吉泽明步,也很难避免这样。——我倾向于对这类情况(太多了的)还是采取独立列表条目,只是不知道普遍的看法是否觉得这样做合适。--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04:08 (UTC)[回复]
基于WP:NOTSTATS,我不赞成全数列出,只需要介绍有关注的。假设影视演员出演了近千部作品,也是一样,名不见经传甚至没上映的,对艺人没影响的作品不需要提。如果是作品列表条目,可能适当放宽。--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03:17 (UTC)[回复]
了解您的意思,我想这说到底还是一个关注度的问题,而结合数量的实际情况,可能独立列表会是某些情况下较好的选择。--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04:14 (UTC)[回复]

@YFdyh000 / @银色雪莉 更新一下。我最后选择了分拆。列表有大约40K,主条16K,虽然主条短一些但不至于太短。草稿暂时放在我的用户空间,进度大约是80%:

  1. 主条目
  2. 作品列表

现在差两个小列表还没补完,之后再收拾一下作品列表的简介就打算正式建立条目。不过在此之前先询问您俩的意见,看看以上做法是否恰当,谢谢。

以上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8日 (四) 04:57 (UTC)[回复]

作品列表内容没感觉特别多和多到分拆,但脚注蛮多。广告和代言人如果写入列表,可能太水,明星常有大量广告合约和出演,只有少数具记载价值,既有效介绍——非独立来源应该也行,如自传提到其影响。--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08:41 (UTC)[回复]
@YFdyh000其实我就只是把原文版本的列表整合而已,我甚至嫌原版分得太仔细而减省了两、三个分节。广告其实相当少(原版只有12个),主要都是电影和电视剧。
其实我认为要分拆的原因有两个:一、条目描述的这个人在可见将来还会有很多值得记载的作品和成就,与其到时再拆,不如现在就做,免得主条目太拥肿;二、我其实没见过一个列表脚注这么充足,所以其实是打算按FL的方向去编修。
现在比较大的问题是我没有能力判断哪个有记载价值,顶多是没来源的直接不写而已。而现在确实除了广告之外全部都有来源。有些是原版没有而我自己找到的,例如原版有些MV的来源是放在演唱者的条目里。--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8日 (四) 11:19 (UTC)[回复]
分拆我觉得可以接受。广告代言部分基于WP:广告代言感觉要重新考量,我认为在这个共识的前提下,除非是主业广告,否则最好不写;非主业广告一定要写的话,只写确实有相当大影响力的广告(不过即使是那种,也是散文化写到正文里会比独立列出好)。获奖记录是不是还要中文化一下?列举演员作品这事,只要来源OK,在列表这个环节,个人以为能列就列——大家不喜欢的可能是正文短小而列表漫长(有些传记条目连正文都没有,纯作品列表),但不是不喜欢列出作品。--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2:36 (UTC)[回复]
@銀色雪莉就是因为获奖纪录还没译所以才说只有80%,不过那段其实很容易,只要从作品列表和获奖模板复制贴上就行(事实上这人出道只有5年已经进了6个获奖模板也是我急于写她的主因之一)。现在先解决最需要解决的事。两位都给了很好的意见,我思考一下再尝试修修--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8日 (四) 12:54 (UTC)[回复]

始终无人回应,希望早日达成共识。113.210.105.26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08:3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