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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清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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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清大屠杀
新加坡日占时期的一部分
位置日军占领下的新加坡
日期1942年2月18日 (1942-02-18)-1942年3月4日 (1942-03-04)
目标排除新加坡与马来亚华人或任何潜在抗日人士
类型系统性清洗屠杀
种族灭绝
死亡数千至11万人
主谋

肃清大屠杀(英语:Sook Ching,又称马来亚华人大屠杀,或简称肃清大检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太平洋战争期间日军对其占领下的英属马来亚新加坡华人进行的大规模逮捕与处决行动,亦有主张称其属于种族灭绝[1][2]

日军认为华人为抗日的主力,而新加坡与马来半岛的华人社区将对其统治构成威胁,因此连同报复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当地华人支持重庆国民政府,日军大量集中两地的华人,“检证”其中的亲英或反日人士,并将后者送至各地加以处决。

肃清大屠杀确切伤亡人数不详,其估计值上下限差距巨大,新加坡可能有2,000-60,000人,而马来半岛则可能有数千人至50,000人死于本次事件。

名称

日军于1942年在新加坡与马来亚对华人进行的大规模逮捕与处决行动通常被称作“肃清”[3],该词由华裔马来西亚作家秦基永(Chin Kee Onn)于1946年首先使用,但直至1980年代才在史学界被普遍使用[4],此前中文与英文文献多以“华人大屠杀”代指本事件,新加坡华人则在战后数十年间将此事称作“检证事件”[4],日军在战时文献则称之为“华侨肃清”(日语:華僑粛正)或“大检证”(日语:大検証[5]

背景

新马华人抗日运动

战前新加坡是英国在远东地区最重要的据点,也是东南亚华人的主要群聚地[6],1941年人口约有60万,其中华裔占约75%[7]。1937年日本与中国爆发全面战争后,因当时马来亚地区华人多为一、二代移民,许多依然心系故土,屡为国民政府筹款、发动抵制日货运动[8][9],散居国外的大多数人也仍然忠于英国,并支持著同盟国的战争[9]

1941年12月8日上午,日军第25军首批部队登陆马来半岛东岸,而几乎同一时间里,英军在半岛上和新加坡的空军基地遭到日军空袭。12月10日,日军航空队击沉了在关丹附近的威尔士亲王号”战舰与“反击号”战斗巡洋舰,使得英军东方舰队丧失反制日军登陆的可能性。陆上,日军同样取得多次成功,入侵仅三周便控制了整座马来半岛的三分之二,而到了1月底,盟军已被迫退守至新加坡岛。2月8日,第25军部队对该岛发动决定性攻势,一周后,第25军军长山下奉文中将接受英军的无条件投降,约7万盟军士兵被俘[10]

战争爆发后,约有2000至4000名当地华人应征加入保卫马来半岛的行动中,其中涵盖多种不同的背景与社会阶层,包括国民党支持者与共产党员。其中有一支由志愿者组成的独立部队,以其指挥官约翰·达利中校之名命名,为“达军”,或又称“星华义勇军”,于1942年2月5日、新加坡为日军攻占前10天前往前线。根据英国与澳大利亚战友的描述,装备低劣的“达军”表现非常英勇,并遭受严重损失。在英军投降后,幸存的“达军”成员辗转来到马来半岛,加入了抗日游击队[11]

决策

日军肃清大屠杀的主要决策者
第25军参谋长铃木宗作
第25军作战主任辻政信
第25军军长山下奉文

日军早在开战前数个月即研议过如何处置生活在英属马来亚和东南亚其他欧洲殖民地的华人,认为华人在东南亚经济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为有效利用该地区的经济潜力为日本的战争机器与建设“大东亚共荣圈”所服务,有必要与其达成合作关系[12]。1941年11月20日,在东京举行的军政协调会中做出决议,认定华人可能对日本利益构成威胁,但应采取措施以令其停止支持蒋中正政府,同时确保他们的忠诚与合作[13]。然而在实务上此一偏向温和倾向的政策有著诸多问题,日本人意识到大多数华人对自己怀有敌意,因此强硬派官员以“军事需要”为借口,选择采取最严厉的措施[14]。明石阳至(Yoji Akashi)认为,强硬派主张最终占了上风,进而于1942年2月14日颁布由陆军参谋本部所拟定的《华侨对策纲领》,要求控制华人以使其“对帝国国防必须物资的生产和取得方面做出贡献”[15]、切断侨民与国民政府之间的联系,为此须在“在必要的范围内对其施加政治压力”[16]

同时,自敌对行动开始,第25军司令部就决定对新加坡和马来亚华人实施大规模镇压。1941年12月28日前后,陆军参谋本部起草了一份题为《处理海外华人实施指南》的文件(现存于日本防卫省日本防卫研究所图书馆[17]),指出任何没能遵守占领当局的规定或没有与占领当局合作的华人应予以“消灭”[17]。一名宪兵队军官作证,新加坡的反华“肃清”行动出自第25军参谋长铃木宗作少将于1942年1月28日至2月4日期间所发出的命令[18]。1942年4月,日本新加坡占领军发布的另一份文件规定,对拒绝与占领当局合作的华人将采取“最严厉的措施”: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敌对分子”则会予以处决[13]

日本与其他来源文献经常指出对新马华人的“肃清”大屠杀主要发起人与组织者为第25军参谋室主任[17]、同时也是狂热民族主义者的辻政信中佐[19]。李恩涵则另外补充计画制定者还有林忠彦少佐、朝枝繁春日语朝枝繁春少佐等人[20]。至于军长山下奉文的责任问题极具争议,明石没有否认“肃清”的执行令来自第25军军长,但也有历史学家坚持认为此次行动目的只是为了为城市维持秩序、防范可能出现的华人反抗,而山下本人可能也不知道“肃清”将变成一场失控的大屠杀[21]。部份为山下辩护者,如伊恩·沃德(Ian Ward)则称其并未参与“肃清”的准备和实施,而是辻在他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了所有行动[22][23]。历史学家林博史认为辻在“肃清”大屠杀中的角色被过度夸大,他指出此类主张应源自1947年新加坡军事法庭上受审的的日军军官证词,后者为逃避罪责,将“肃清”有关的所有责任都推给当时已被认为失踪的辻。林博史同意辻政信是“肃清”大屠杀的主要肇事者之一,但他同时也认定山下“绝非辻政信的傀儡”,而是造成这场大屠杀的积极煽动者[24]让-路易斯·马戈林英语Jean-Luis Margolin也认为,虽然辻政信“热情地投入‘肃清’行动”,但许多迹象表明,日军大规模处决华人的行动是在山下授意下进行的[22]

原因

马来西亚历史学家谢文庆(Cheah Boon Kheng)指出,日军发动“肃清”有三个目的:[8]

  • 消除华人中“最危险的分子”,这些人被其视作潜在的抗日运动核心。
  • “惩罚”华人战前的抗日活动,以及其参与新加坡保卫战的行为。
  • 恐吓华人社区,以便之后向其强迫捐献5,000万叻币予日军。

有些历史学家认为,华人志愿军参与新加坡的防务为日军决定采取对侨民的严厉控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谢文庆甚至主张“肃清”大屠杀的道德责任应该由英军司令部承担,认为后者明知新加坡保卫战注定失败却但还是把“达军”派到前线,使日后华人社区受到日军报复。谢文庆也对志愿军本身提出了类似的指责,认为后者短视、没有预见自己的行动将可能造成同胞重大灾难[25]。然而,林博史指出新加坡战役期间日军档案与文件中并无特别指出“达军”参与战斗的记录,且1947年于新加坡举行的有关审判中日方被告也没有提出此一论点,因此林博史认为“肃清”计画早在攻打新加坡前便已制定完成[18]

部份日本作家对“肃清”大屠杀提出解释,认为华人受到残酷镇压的原因是他们被指与英国情报部门合作,如为其空军的飞机提供空中识别标志。另一方面,1947年受审的日军官员也声称华人正准备发动反日暴乱,因此为对应城中的混乱局面需要采取最严厉的措施。然而这些论点皆有违事实。宪兵队的官方文件和军官的叙述中并无证实华人曾于马来亚战役中与盟军情报部门进行大规模合作。1942年2月19日日本驻新加坡司令官的记录中也指出该市的安全局势开始改善。最后,宪兵队成员战后叙述也表明1942年2月时当地华人并未对日军构成直接威胁[26]

部份历史学者,如明石阳至、凯文·布莱克本(Kevin Blackburn)、杰弗里·C·冈恩(Geoffrey C. Gunn)和林博史则认为日军之所以采取如此行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第25军许多官兵都曾在中国作战,就此形成反华的偏见,且习惯以残酷手段对待战俘和平民[24][27][28][29]。明石指出,在制定华人政策具决定性的参谋本部,缺乏对新马地区侨民有深入了解或至少懂得华语的军官[30]。林博史则指出,山下奉文曾任华北方面军参谋长,且为华北战区实施“三光政策”的制定者之一[31],林博史评价道:“新加坡大屠杀明显不是出自少数几个恶人所为,而是与日本长年侵略中国期间逐步发展出的政策相同、并将其扩展至其他亚洲国家的结果。[32]

屠杀过程

新加坡

你还在磨蹭什么?我的意思是要全新加坡一半人(的命)!
——辻政信大西觉日语大西覚回报已检出70名目标华人群体时的回复[33]

1942年2月17日至18日晚,河村参郎日语河村参郎将军被任命为日军驻新加坡司令。翌日一早,河村被传唤至第25军司令部,山下对其下达发动反华“肃清行动”的命令,而铃木宗作与辻向河村发出详细指示,内容包括:一、“肃清”的时日;二、“敌性华人”的范围;三、集合华人的地点;四、调查要领;五、处断方法[34],行动开始前河村还谘询了第25军宪兵队队长大石正幸中佐[35],并将行动订在2月23日前完成[36]

1942年2月18日,日军开始对华人进行系统的“检证”[37],于岛上组织了五个(部份来源称八个[3])集中检证中心,于19日发布命令:所有18至50岁的华人男性都必须前往报到(也有学者认为当时日军要求所有华人,不分男女老幼)[38]。日军于当地检查与登记华人身份,试图甄别所有可能对日军占领形成威胁的人,日军作业耗时许久,有些被拘留者不得不在缺乏饮水、甚至是连基本卫生设施都没有的条件下在户外待上整个星期,且经常遭到日军暴力相向[22][37][39]。大多数华人并未察觉日军的意图,许多人以为拘留仅为造册登记或招募劳工[40],由于所有命令都是以新加坡人不懂的日语发布的,还有些妇女带著孩子出现在部分集合点[40]。另有许多华人房屋被日军搜查,使当地民众更为惊恐[41]

部分文献——如现今留存的一份日军地图显示[42],为了实施“肃清”行动,新加坡岛被划分为四区:“A区”(西部)由牟田口廉也第18师团管辖;“B区”(东部)由西村琢磨率领的近卫师团管辖;“C区”(中部)由松井太久郎日语松井太久郎率领的第5师团;“D区”(市区)则交由河村率领的警备队(下有三支宪兵队,分别由宫本、市川、大石率领)[29][43],不过林博史以日军参谋部文件为据,指出第5师团与第18师团早在2月21日被派往马来半岛实施“肃清”,因此新加坡市中心集结区的“肃清”活动是由宪兵队军官所进行,而郊区的则交给近卫师团的士兵负责[42]

日军的“检证”流程极其随意与粗糙,其主要目标是筛选出“达军”成员、共产党人、亲英或反日份子,黑社会人士、无正当职业者、有犯罪前科者与罪犯等[37][41]。有部份被拘留者是早在战前就被日军情报部门列入名单锁定抓补[3]。日军在“检证”过程中还得到部份当地人士的合作[37],如抛弃共产主义信仰者、间谍与罪犯等,他们将此视作解决私人恩怨或以牺牲受害者为代价赚取外快的机会[44]。检证中心作业的宪兵队仅有少数拥有专业能力,绝大多数人都是从正规军中临时抽调支援的新兵,仅用来扩大宪兵队的规模。这些人缺乏足够的培训、不懂中文[39],愿意与日军合作者和翻译皆不足,加之日军本身也是匆忙应对,“检证”仅流于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常见受害者的生死仅由职业、社会地位、体貌或纯粹的偶然便决定,受害者中不乏学生、教师、文员和医生,同时也有工人、欧洲人家庭的仆役,或最近从中国大陆来的移民(特别是来自海南岛的移民,日军视其海南人均为共产党人,且“达军”中海南出生者作战英勇[45][46],而在惹兰勿刹英语Jalan Besar的检证中心的日军指挥官则下令拘留大量戴眼镜的华人,视其为具有威胁性的知识分子[47][48]。在其他地方,纹身者(被认为是黑社会人士)或体态魁梧者同样也被拘留[41][49]。甚至有个“登记中心”的筛选标准是从特定入口进入者全被拘留,从另一处进入的则被放过[4]

成功通过“检证”者将被释放回家,会颁发良民证,或者在其手臂或衬衫上盖上特殊标志[39]。与此相对的,被挑选出来的华人将被送上卡车,开到如沿海等偏僻处,受害者多被绳索捆成数十人一组,然后日军以机枪扫射或用刺刀一一刺死[42][50]。日军在樟宜半岛、榜鹅角英语Punggol Point Park加东英语Katong沿海、丹那美拉实施大规模处决(可能还有其他地方)[51],还有华人被日军开船运到圣淘沙一带后活活淹死[52][53]。另外还有在“检证”过程中当场抓获的抢劫犯被日军斩首[54][注 1],并公开展示其头颅[3][55]。日军处决得非常匆忙,过程中几乎没有作保密措施[48],甚至直接让盟军战俘负责埋葬于樟宜半岛海滩上遭日军处死者。根据一些士兵的叙述,日军还强迫战俘们杀死身受重伤的华人[40]。后来海浪将部份受害者的尸体冲到了岸边[53][56],甚至到战后几十年新加坡的海滩仍会发现受害者的遗骸[57]

2月23日,河村向山下提交了一份关于“肃清”执行情况的报告,第25军军长当即表示:“感谢你的努力,但我不认为所有反日份子都被驱逐了,你必须毫不懈怠地监视他们的一举一动,必要时拘禁他们,并继续进行稽查。[41]”林博史与马戈林皆将本次对话视作山下奉文于“肃清”大屠杀期间为决定性人物的铁证[58][41]

日军报刊并未封锁“肃清”的消息,如1942年2月23日,《昭南时报》刊登了日本占领军司令的声明,称近期逮捕敌对与叛乱的华人为的是“恢复该市的秩序和恢复马来亚的辉煌”、“扫除背信弃义的华人”是确保新加坡人民和平与繁荣的必要条件。海外的华侨被指责为“东亚的叛徒”,因为他们大多对英国和国民政府保持忠诚,并持续以多种方式从事抗日活动。五天后还有一篇题为“杀一儆百”文章直接宣称“所有从事抗日活动、与英国和重庆同盟、从事间谍活动或其他有利于敌人的活动的昭南人都应被处死。然而由于“日本恩赐的仁慈”,只有那些扰乱城市秩序的人受到惩罚[59]

3月3日,“肃清”大屠杀基本结束。由于从未有人试图精确地统计受害者人数,历史学家只能进行大致估算[3]。战后,英国军事检察官西里尔·威尔德(Cyril Wild)上校负责调查日本在新加坡所犯罪行,认为“肃清”大屠杀受害者超过5,000人[60](占“检证”男性总人数的3%[3])。1946年1月新加坡华侨筹赈难民委员会的初步调查结果则为新加坡侨胞被害人数为市区2,493人、郊外1,795人,共4,288人[33]。日方文献估计约2,000到10,000人之间[60],另有日本同盟通信社战地记者菱刈隆文日语菱刈隆文曾上法庭作证,当时1942年2月18、19日他抵达新加坡的第2或第3天,日军衫田大佐参谋曾亲口告诉他本次“检证”将有5万名华人被杀,但后来又告诉他“不可能处决全部5万名华人,但其中已有一半被屠杀”,而一个月后,另一位参谋林姓少佐也证实日军原计画屠杀5万人,但后来处死半数后即停止[33]。布莱克本认为可能在25,000至50,000人之间[4]。而中国方面的资料则称约有5到6万名新加坡华人被杀[60],但马戈林认为此一数据可信度很低,因为这意味著作为接受“检证”的华人男性中有高达30%死于“肃清”大屠杀,而此主张并无现有资料佐证,他认为5,000到10,000名受害者的数字是最可信的[3]

马来半岛与其他地区

尽管马来半岛自1942年1月底便处于日军控制之下,但其直到占领新加坡后才开始实施“肃清”,此一延迟原因尚未明朗,一说认为可能是新加坡战役结束前第25军无力镇压平民,另一说则称“肃清”从新加坡开始是因为当地为华人的活动中心[60]

然而,日军早在1941年12月20日便于吉兰丹州巴西富地县命令当地所有华人集合于一个警察局前,后经过筛选程序逮捕并杀害五名男性,其中包括南洋华侨筹赈祖国难民总会的活跃成员[61]。历史学家杰佛瑞·C·冈恩(Geoffrey C. Gunn)认为此事件是当地“肃清”前的一次“前奏”或“排练”[62]

谢文庆称马来半岛上负责逮捕和处决华人的主要执行者并非由第25军正规军士兵,而是宪兵队的军官[63],而林博史则称早在2月21日第25军司令部即指示第5和第18师团前往当地执行“肃清”任务。在“肃清”时间方面,谢文庆称其主要行动基本在1942年3月底便结束,但事实上在部份地区(如太平槟城)大规模逮捕和处决行动4月才开始[62][64]。地点方面,日军在柔佛州彭亨州执行了最大规模的处决活动,而在没有大城的森美兰州日军也制造了多达27起屠杀事件,共约2,400名华人遇害[65]

与新加坡不同,日军在马来半岛上大规模屠杀妇女和儿童,许多华人村庄被烧毁、居民不分年龄和性别被杀害[66],以森美兰州巴力丁宜英语Parit Tinggi此一村庄为例,日军于1942年3月16日在当地杀害675名男子、妇女和儿童[67]。日军在大城市则执行与新加坡相同的政策:以各种理由逮捕华人并竭力抓出“反日分子”[64],被选上的受害者常被带到郊区秘密处决[66]。3月6日,日军在吉隆坡谋杀了237人(大多为华人)[62];4月,又于槟城拘捕约5,000名华人男性,在历经漫长的检查程序后,除了部份被释放回家,许多人遭日军杀害,此外还有霍乱在关押被拘留者的监狱漫延,多人因此染病死亡[61]。日军还在同月于槟城乔治市杀害约200名钟灵独立中学的学生[62]

部份文献称马来半岛的“肃清”行动杀害了多达50,000人,但谢文庆认为此数过于夸大,其估计日军于柔佛州、彭亨州与森美兰州共杀害约2万名华人[63]

结果

日军占领政策

1942年2月27日,日军宪兵队从“检证”人群中识别出72岁的商人、政治活动家林文庆,将其带至吾卢俱乐部日语吾廬倶楽部与其他被释放的华人领袖一道,由军政监部通译员台湾人黄堆金传达日军一份训词,威胁新加坡华人设置一个由由林文庆领导的“华侨协会日语華僑協会”以取代现有的华人组织、向占领当局代表华人,而其中最重要作用便是要他们协助恢复城市的经济活动[9][68]。3月1日,林文庆召开会议筹组“昭南华侨协会”,并会见负责华人事务的高濑,后者则强迫新马华人支付5,000万叻币的“奉纳金”以表忠诚,限令在1942年4月20日前缴清[69]。协会用尽方法到6月仅筹集2,800万,最后只得向横滨正金银行贷款2,200万,借期一年、年息6厘,并由各州华侨协会负责人联名具保[70]。6月25日,山下奉文在军政监部礼堂举行“献金仪式”,以表示日军对华人的“宽宏大量”、“中日亲善如一家”[70][71]。之后,“华侨协会”成了日军向新马华人压榨的下属机构,除“奉纳金”外,还经常被迫承担各项任命与费用,如推销“昭南奖券”、“勤劳奉仕”征集劳工、开辟新村开荒增产经费,甚至奉命筹款十万元捐献飞机、招募“兵补”并负担其津贴等等[72]

日军中央对第25军和新加坡军政监部的政策持正面评价,参谋总长杉山元大将在谒见裕仁天皇时,称赞“第25军对华人采取的适当措施”,在制定对“大东亚共荣圈”其他地区华人的政策时也能参考马来亚的经验[73]

日军高压的“肃清”与“奉纳金”政策使华人社区感到恐惧,也进而产生对日本极深的敌意,也给了对占领当局更为友好的马来人和印度人心中留下负面印象[74][75]。此外,日军没能达成彻底消除“反日分子”的目标,许多有影响力的华人代表,如支持蒋中正国民政府、发起募捐运动的组织者陈嘉庚(也是当地最富有的华人之一),南洋华侨筹赈祖国难民总会成员、新加坡民兵领导人郑古悦、共产党的部分地方领导人在新加坡被占领前就设法逃离,或躲过了宪兵队的搜捕[44][52]

直到1942年底,占领当局对侨民的政策仍然非常强硬,如关闭华语学校、民众受到严格管控、限制行动[76],华人也受到明显比与其他民族更为高压的警察恐怖和行政迫害,许多男性被送往强制劳动、年轻妇女则被迫沦为慰安妇(军妓)[77]、海外侨民也被禁止汇款给中国的家人[78]。1943年3月,主张对华人采取铁腕政策的渡边渡日语渡辺渡 (陸軍軍人)大佐解任军政监部总务部长职位,日本当局开始采取部份措施争取华人的支持。然而,其新政策执行并不连贯与全面,华人的敌意并无多少变化[79][80],如对抗日军统治的共产党游击队——“马来亚人民抗日军”绝大多数的战斗人员为华人[81][82]

日本当局虽无刻意操弄马来亚的民族对立,但其占领仍导致其关系紧张[83][84],通常日本当局的合作对象或合作者为马来人,而后者便因此成为“马来亚人民抗日军”的攻击对象,使马来人对华人的仇恨日深,如1945年4月在柔佛州曾发生多起民族冲突,根据华方的资料约有4,000名华人被杀、另有20,000人遭到驱逐[85][82]

审判

于“肃清”大屠杀中担任近卫师团师团长指挥行动的西村琢磨中将,于新加坡军事法庭被判处无期徒刑。

1945年12月,山下奉文被马尼拉军事法庭判处死刑[86],但此一判决与“肃清”大屠杀无关,而是该人下属部队在菲律宾犯下的罪行所致。1946年2月,山下被绞死[87]。辻政信则躲过盟军的搜捕,直到至后者停止其逮捕行动才从藏身处出现,成了颇具知名度的战争回忆录作家,至1959年成功地从政,成为自由民主党的创始人和领导人之一。1961年,辻政信前往寮国,后于当地失踪[88]

英国于新加坡设置军事法庭为“肃清”大屠杀进行了两次审判:[89]

  • 第一次审判于1947年3月10日至4月2日进行,共七名日本军官被起诉:西村琢磨(近卫师团师团长、新加坡警备司令)、河村参郎(西村琢磨调至苏门答腊作战后,接替新加坡警备司令职务,为“肃清”屠杀的直接指挥者)、大石正幸中佐(第25军宪兵队队长)、横田昌隆日语横田昌隆中佐和城朝龙日语城朝龍少佐(监督新加坡三区的肃清)、大西觉日语大西覚少佐(在横田中佐指挥下负责一区的肃清)和久松晴治日语久松晴治大尉(在城朝少佐指挥下负责一区的肃清)。许多证人出庭作证,如筱崎护日语篠崎護[90]。河村参郎和大石正幸被判处绞刑,其他人则为终身监禁[91][90][92]
  • 第二次审判于1948年3月8日至12日进行,仅一名日本军官——水野𫓯治日语水野銈治少佐(宪兵队军官)受审,遭判处终身监禁[93]

华人大多不服英国法庭的判决,认为应有更多的日本罪犯受到审判、处以更严厉的惩罚。6月22日,两名死刑战犯于新加坡樟宜监狱被绞死[91]。布莱克本称新加坡审判是英国的“作秀”,仅是想对外制造日军对殖民地居民、对战俘与对白人犯下的罪行将获得同样惩罚的印象,但实际上,对前者的加害者没有被充分追究,惩罚也并不严厉,布莱克本还举了西村的案件为例,曾共谋屠杀数千名华人的西村获刑仅为终身监禁,而在该人同样涉入、谋杀150名澳大利亚战俘的“巴力士隆屠杀英语Parit Sulong Massacre”一案中则被判处死刑[94]

战后赔偿要求与纪念

新加坡

占领期间与战后最初几年只有极少“肃清”受难者遗体被寻获,遗族于1948年初于新加坡东部的实乞纳英语Siglap举行一次吊唁仪式,共数千名新加坡华人参加。1946年5月29日,郑古悦发起成立“新加坡华侨被日寇检证及杀害集体鸣冤大会”(简称新加坡华侨集体鸣冤会),6月2日该会正式成立,其工作包括:组织受害者向英国政府集体控告惩办日本“肃清”相关人士、追讨“奉纳金”、调查受害者生命损失和遗体下落,但在成立的最初十几年内该会工作成果极为有限[95][96]

1962年,实乞纳一地意外发现“肃清”受难者的遗骨,因此在新加坡中华总商会组织下开始进行大规模搜索与挖掘工作。自1962年至1966年期间发现了近100座乱葬岗,分布在25处地点,除了樟宜、榜鹅角沿海、及遍及市区美芝津、丝丝街,以及郊区武吉知马、裕廊、淡边尼、惹兰加由、实里打、乌鲁班丹、亚历山大和西海岸等区[33],之后华人在各地修筑公墓和立碑纪念大屠杀受难者[97]。1962年3月,在实乞纳的受难者遗骸被发现后不到一个月,中华总商会要求日本向“肃清”的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5,000万美元[98],之后亦要其就大屠杀一事正式道歉。日方起初以新加坡在战争期间为英国殖民地、而英国已根据1951年《旧金山和平条约》获得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且绝口不提“奉纳金”一事,此结果使华人族群极为愤忾[99]。1963年8月25日,中华总商会于新加坡政府大厦前广场举行了该市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示威活动(共超过12万人参加),要求向日本追讨“血债”,若无合理结果将对日本发动不合作运动以及要求政府停止允许日本人入境,还发起了一次短暂的抵制日货行动[100][101]

在华人和反对党压力下,由李光耀领导的新加坡自治邦政府表态支持纪念受害者和向日本索要赔偿,宣布将不再颁发入境签证予日本新工业或商业计画[102]。然而,李光耀同时也担忧过度强调华人的受难将破坏国内脆弱的民族平衡,从而使其建立新加坡国家认同的努力付诸东流,因此其秉持的立场为纪念对象必须是日军占领下的不分民族、所有民间受害者。与此同时,日本的赔偿也不应仅支付给“肃清”遗族,而应有利于新加坡的发展[103]。1966年10月25日,日本与已独立的新加坡对外宣布已达成两国关于战争和占领罪行赔偿的协议,日本将支付新加坡2,500万新加坡元的赠款以及额外2,500万的贷款[104],后者宽限期5年,期满后还款时间18年,年息5.5%[105],然而日方拒绝将此称作“赔款”,而是以提供资金的方式给予的一种“赎罪的表示”(gesture of atonement),亦或称其为“补偿”、“准赔偿”或“无偿援助”[106][107],并拒绝发表正式道歉声明和承认“肃清”的法律责任[104][108],此一态度也被认为是日本担忧引发连锁效应、避免促成东南亚各国提出同样要求的结果[107]。1991年5月,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海部俊树访问新加坡,表示“日本过去的行为给亚太地区人民带来难以忍受的苦难与悲剧”,并为此表示“遗憾”,但许多新加坡人认为此一“致歉”并不充分[109]

1967年2月15日,纪念肃清受难者的“日本占领时期死难人民纪念碑”于新加坡中部的美芝路正式完工揭幕,其落成仪式由李光耀主持,纪念碑高达67.4公尺由四根柱子组成,象征著生活在新加坡的四个主要民族。纪念碑下方设有609个铁檀,装有1962年至1966年间发现的“肃清”受害者遗骸[110]。每年2月15日“新加坡投降纪念日”,也是日军“肃清”大屠杀开始之日,新加坡平民都会前来纪念碑前祭奠受难者[111]。在其他如樟宜、榜鹅角沿海以及圣淘沙等日军刑场[112],以及曾为“肃清”集结区的牛车水街芳林大厦(Hong Lim Complex)也都设置相关纪念碑[113]。至今,“肃清”大屠杀亦被认为是新加坡历史上最大的一起悲剧[114]

马来西亚

1947年至1948年期间,马六甲新山与槟岛相继为“肃清”受难者立碑纪念[104],1984年8月,马来西亚再为巴力丁宜受难者立碑[115]

1960年代初,新加坡为“肃清”争取日本赔偿的努力得到了以东姑阿都拉曼为首的马来西亚政府支持[116]。1966年10月25日,在宣布与新加坡达成协定的同一天,日本也与马来西亚缔结了一道类似的协定:日本将支付马来西亚2,500万马币作为“赎罪的表示”[106]

然而马来半岛战时日军对华人的屠杀却没有新加坡如此之多的记录和纪念。冈恩认为,此一情况与政治因素密切相关:马来人在独立后的马来西亚拥有政治主导权,并与以华人为主的共产主义游击队长期冲突[117]

日本

自1960年代后期,日本市面开始有关“肃清”屠杀事件的出版物,而到了1990年代部份学校教科书也有小篇幅提及此事[118]。然而相比与南京大屠杀慰安妇等事件与议题,“肃清”大屠杀在日本公众中并无知名度,其相关议论仅在学术圈内[119]

相关条目

注解

  1. ^ 仅有华人会被日军以处决方式处置,印度人或马来人通常会在收到警告后被释放回家[54]

注脚

  1. ^ Gunn(2007年),第274页
  2. ^ Singsank(2020年),第83-85页
  3. ^ 3.0 3.1 3.2 3.3 3.4 3.5 3.6 Margolin(2013年),第244页
  4. ^ 4.0 4.1 4.2 4.3 Blackburn(2000年),第75页
  5. ^ Hayashi(2009年),第1、13页
  6. ^ Margolin(2013年),第243页
  7. ^ Singsank(2020年),第78-79页
  8. ^ 8.0 8.1 Cheah(2002年),第97页
  9. ^ 9.0 9.1 9.2 Akashi(1970年),第61页
  10. ^ Sandler(2003年),第619-625页
  11. ^ Cheah(2002年),第97-100页
  12. ^ Akashi(1970年),第61、66页
  13. ^ 13.0 13.1 Cheah(2002年),第101页
  14. ^ Akashi(1970年),第62页
  15. ^ 陈剑(2004年),第21页
  16. ^ Akashi(1970年),第65-66页
  17. ^ 17.0 17.1 17.2 李兴刚(2011年),第41页
  18. ^ 18.0 18.1 Hayashi(2009年),第3页
  19. ^ Cheah(2002年),第101-102页
  20. ^ 李恩涵(2015年),第386页
  21. ^ Akashi(1970年),第67页
  22. ^ 22.0 22.1 22.2 Margolin(2013年),第244-245页
  23. ^ Kratoska(1998年),第97页
  24. ^ 24.0 24.1 Hayashi(2009年),第4-6页
  25. ^ Cheah(2002年),第100、103-104页
  26. ^ Hayashi(2009年),第4页
  27. ^ Akashi(1970年),第63-64、67页
  28. ^ Blackburn(2000年),第73-74页
  29. ^ 29.0 29.1 Gunn(2007年),第276页
  30. ^ Akashi(1970年),第62-63页
  31. ^ Hayashi(2009年),第5页
  32. ^ Hayashi(2009年),第6页
  33. ^ 33.0 33.1 33.2 33.3 余学田(1997年),第35页
  34. ^ 李恩涵(2015年),第387页
  35. ^ Hayashi(2009年),第1-2页
  36. ^ Lord Russell of Liverpool(2004年),第222页
  37. ^ 37.0 37.1 37.2 37.3 Cheah(2002年),第100页
  38. ^ 李兴刚(2011年),第42页
  39. ^ 39.0 39.1 39.2 Turnbull(1982年),第193页
  40. ^ 40.0 40.1 40.2 National Heritage Board(2013年),第1页
  41. ^ 41.0 41.1 41.2 41.3 41.4 Margolin(2013年),第245页
  42. ^ 42.0 42.1 42.2 Hayashi(2009年),第2页
  43. ^ 黄浪华 & 宇之(2015年),第164页
  44. ^ 44.0 44.1 Akashi(1970年),第68页
  45. ^ 黄浪华 & 宇之(2015年),第165页
  46. ^ Margolin(2013年),第245-246页
  47. ^ Cheah(2002年),第39页
  48. ^ 48.0 48.1 Margolin(2013年),第246页
  49. ^ Singsank(2020年),第84页
  50. ^ Lord Russell of Liverpool(2004年),第224-228页
  51. ^ Singsank(2020年),第79页
  52. ^ 52.0 52.1 Turnbull(1982年),第194页
  53. ^ 53.0 53.1 Lord Russell of Liverpool(2004年),第223页
  54. ^ 54.0 54.1 Turnbull(1982年),第192页
  55. ^ Silver(2011年),第40页
  56. ^ National Heritage Board(2013年),第21页
  57. ^ National Heritage Board(2013年),第12页
  58. ^ Hayashi(2009年),第5-6页
  59. ^ Kratoska(1998年),第97-99页
  60. ^ 60.0 60.1 60.2 60.3 Cheah(2002年),第102页
  61. ^ 61.0 61.1 Kratoska(1998年),第99页
  62. ^ 62.0 62.1 62.2 62.3 Gunn(2007年),第275页
  63. ^ 63.0 63.1 Cheah(2002年),第103页
  64. ^ 64.0 64.1 Kratoska(1998年),第99-100页
  65. ^ Margolin(2013年),第246-247页
  66. ^ 66.0 66.1 Hayashi(1999年)
  67. ^ Tay(2015年),第225-227页
  68. ^ Kratoska(1998年),第100-101页
  69. ^ 陈剑(2004年),第25页
  70. ^ 70.0 70.1 黄浪华 & 宇之(2015年),第226页
  71. ^ Akashi(1970年),第71-73页
  72. ^ 陈剑(2004年),第26页
  73. ^ Akashi(1970年),第76页
  74. ^ Akashi(1970年),第68-69、75、88-89页
  75. ^ Turnbull(1982年),第192-195、199页
  76. ^ Cheah(2002年),第104页
  77. ^ Turnbull(1982年),第202页
  78. ^ Akashi(1970年),第77页
  79. ^ Cheah(2002年),第104-105页
  80. ^ Akashi(1970年),第77-89页
  81. ^ Cheah(2002年),第105页
  82. ^ 82.0 82.1 Margolin(2013年),第267页
  83. ^ Cheah(2002年),第107页
  84. ^ Akashi(1970年),第88-89页
  85. ^ Cheah(2002年),第105-106页
  86. ^ Parks
  87. ^ Gunn(2007年),第282页
  88. ^ Margolin(2013年),第427页
  89. ^ Cheah(2016年),第39页
  90. ^ 90.0 90.1 Cheah(2016年),第39-41页
  91. ^ 91.0 91.1 余学田(1997年),第27、33页
  92. ^ Singapore War Crimes Trials,112
  93. ^ Singapore War Crimes Trials,130
  94. ^ Blackburn(2000年),第77-79页
  95. ^ 黄浪华 & 宇之(2015年),第292-295页
  96. ^ Blackburn(2000年),第75-77页
  97. ^ Blackburn(2000年),第81-82页
  98. ^ 余学田(1997年),第24页
  99. ^ Blackburn(2000年),第82-83页
  100. ^ Blackburn(2000年),第85-86页
  101. ^ 黄浪华 & 宇之(2015年),第354-355页
  102. ^ 黄浪华 & 宇之(2015年),第355页
  103. ^ Blackburn(2000年),第83-86页
  104. ^ 104.0 104.1 104.2 Blackburn(2000年),第86-87页
  105. ^ 黄浪华 & 宇之(2015年),第358页
  106. ^ 106.0 106.1 Hayashi(2009年),第8页
  107. ^ 107.0 107.1 陈巍 & 闺华芳(2009年),第35、37页
  108. ^ Hayashi(2009年),第8-9页
  109. ^ Singsank(2020年),第94页
  110. ^ 黄浪华 & 宇之(2015年),第360页
  111. ^ Blackburn(2000年),第71-72页
  112. ^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113. ^ National Heritage Board(2013年),第23-24页
  114. ^ Singsank(2020年),第77页
  115. ^ Tay(2015年),第227页
  116. ^ Gunn(2007年),第284页
  117. ^ Gunn(2007年),第285、288页
  118. ^ Hayashi(2009年),第9-12页
  119. ^ Gunn(2007年),第273、286页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