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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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又稱行政機構、行政部門,其工作是對組織進行日常的管理並施行法律政策等相關活動,是三權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廣義上,行政定義為負責國家政策的執行的政府機構。狹義上,則專指內閣等行政決策機構,而只從事事務性執行工作的人員和機構則歸為官僚機構[1]。但是這種區分也存在爭議,例如法國大革命前以及歐洲的許多君主立憲政體,占據行政機構頂端的部長職位的也是行政管理者[2]。
在基於三權分立原則的政治制度中,權力分佈在行政、立法、司法之間——試圖防止權力集中在一個群體手中。在這樣的系統中,行政部門不通過法律(立法機構的作用)或解釋它們(司法機構的作用)。相反,行政部門執行立法機關製定並由司法機關解釋的法律。行政可以是某些類型的法律的來源,例如法令或行政命令。行政官僚機構通常是法規的來源。
在使用議行合一的政治制度中,通常包括議會制,只有行政機構通常被稱為政府(立法機關通常被稱為「議會」或簡稱為「立法機關」),通常是立法機構的一部分或需要立法機關的信任供給(需要立法機關的支持/批准),因此被融合到立法權中而不是獨立的。在議會主權中,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組織完全取決於立法機關授予它的權力,行政機關的行為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受到司法審查,而司法審查也受到立法機關的控制。在立法機關是主權的系統中,行政部門也可能擁有立法或司法權力,這通常是為什麼行政部門被稱為政府,因為它通常擁有非行政權力。
不同制度下的行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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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始社會時期,行政權通常掌握在部落酋長、祭司手裡。[來源請求]
從有國家出現以後,行政權都是掌握在政府手裡,政府是國家機器中最早出現的機構。
在中世紀,政府的首長一般都是國教的權威。基督教和伊斯蘭教國家政府的首長都是大主教;佛教和印度教國家宗教領袖通常只控制立法權,政府首長由軍隊領袖擔任;儒家文化區域的國家,君主掌握立法權,政府首長由大儒擔任。
現代國家體制不同,政府的體制也不同,但職責基本相同。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權和立法權、司法權各自獨立行使,互相制衡。
在總統制的國家中,如:美國、墨西哥、阿根廷、巴西、韓國,政府首長就是國家元首,通常稱為總統,並且是單獨選舉。其他政府成員由總統任命。總統是唯一對國家所有行政事務負責的行政官員,各部的部長負責各自的部門,並對總統負責。
在半總統制下,又稱為雙首長制,總統擁有最高的行政權力,總統任命總理,內閣成員由總理提名,並由總統任命,總理及內閣向議會負責。例如:法國、俄羅斯和中華民國。
在議會制及部分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中,國家元首是禮儀性的,稱之為虛位元首,如:德國、義大利的總統,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等國的總督,日本的天皇,英國的女王,馬來西亞的最高元首。政府首長是總理或稱首相,一般由議會選舉中獲勝的最大黨黨魁擔任,或經由議員選舉產生,首相不一定是最大黨黨魁,也有由國家元首直接任命。首長領導內閣決定並執行國家政策,集體對議會負責。
在社會主義國家中,行政機構為國家權力機構的執行單位,不過實際操作中執行的是國內唯一執政黨的決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越南等。
在委員會制國家中,最高行政機構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大部分的重要決策由委員們共同作出,政府首長只不過是一個行動委員會的主席,例如:瑞士聯邦委員會。
結構
任何國家的行政結構都呈金字塔型,層級關係嚴格,上級領導下級,下級必須嚴格執行上級的命令。這種結構有效率,理性,但是也會因為機構龐雜而造成機械僵化的問題[1]。
一個國家的行政機構大體上可以分為[1]:
- 領導機構:即各行政部門的首腦和核心,主要職責是對轄下的重大行政問題進行決策,並指揮與監督決策的實施,也對轄下的工作進行協調。
- 辦公機構:領導機構的輔助辦事機構,主要職責包括日常辦公室事務,協調工作,輔助決策以及領導機構臨時交辦的工作或特別事務,例如各種辦公室
- 諮詢機構:也就是智囊團或參謀機構,通過調查研究、政策協調等方式,對領導機構的決策進行輔助。
- 信息機構:負責信息情報的收集整理,為領導機構提供信息服務,常見的部門有統計局、情報部門、檔案室、資料室等
- 職能機構:在領導機構領導下,負責組織一個或多個專門的行政事務,例如一個部下的各個局。
- 派出機構:是某一級政府根據轄區授權委託,代表政府的分支機構。例如中國的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主要職責包括監督檢查下級行政機構執行上級行政機構的命令、決策,並向委派機構報告轄區內的情況等。
- 監督機構:各種行政監察機構,審計機構,負責對各行政機構及其人員進行執法性監督和檢查。
職能
行政機構的功能就是執行國家意志。包括憲法和法律的執行,並參與國家立法;對國家內外政策進行決策和實施,任免政府官員;管理國家公共事務;向立法機構提出預算,干預和調整社會經濟[1]。
一般而言,政府行政部門和普通公民的接觸和掌握的資源都最多、對公民的生活影響也最大,因此憲政和分權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限制和制衡行政部門的權力。但是在實際層面上,行政機構往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而不僅僅是執行。取決於政治制度的不同,有些國家的行政機構擁有難以監控的強大權力,甚至在一些國家,行政機構幾乎就是國家的決策中心。在不少國家,行政機構已經成為了事實上的主要立法者。許多議案都是由行政機構起草,然後交由議會通過。在經濟社會領域,行政機構可以單獨發布和正式立法相同作用的各種規則,以影響公民的社會生活[1]。
雖然行政機構的權力在不斷擴大,但是對其制約的機制也在不斷完善。立法機構通過專業化和委員會方式,司法機構通過監督方式都在規制行政機構的權力[1]。技術的進步,網際網路的發展在使公民能夠更多的影響社會的同時,也在制約著行政力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