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簽署日 | 2000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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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美國紐約 |
生效日 | 2003年9月29日 |
簽署者 | 147 |
締約方 | 190(截至2021年1月15日)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英語: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是2000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美國紐約,於2003年9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1][2]
內容
公約[3]規定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進行對參加有組織犯罪集團行為,洗錢,腐敗行為的刑事定罪。公約還對打擊洗錢活動的措施和反腐敗措施,起訴、判決和制裁,沒收和扣押,管轄權、引渡、移交和司法協助等做了規定。
參考文獻
- ^ 1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UN. [2021-0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12) (英語).
-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1-0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1-01-1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21) (中文(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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