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防震減災法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公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1998年3月1日
最新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1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行政法類
立法歷程
  • 人大常委會通過: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布:主席令》第94號(1997年12月29日,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公布)
修正案
列表
  •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旨在規範地震災害應急工作的普通法律。該法律於1997年12月29日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次年5月1日起施行[1]

參考文獻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國地震局. [2018-08-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