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簡稱 | 防震減災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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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公布日期 | 1997年12月29日 |
施行日期 | 1998年3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08年12月27日(第1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行政法類 |
立法歷程 | |
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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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 |
現狀: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旨在規範地震災害應急工作的普通法律。該法律於1997年12月29日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次年5月1日起施行[1]。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國地震局. [2018-08-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