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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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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釋原則拉丁語Contra proferentem),或利用人承擔風險原則,是合同解釋中的一個原則,即在約定、協定和合同條款存在歧義時,應對合同做不利於制定條款一方的解釋。該原則通常適用於涉及制式化合同或訂立合同雙方實力對比懸殊的情況。[1]

實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參考資料

  1. ^ American Law Institute. The Scope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2. St. Paul, Minnesota: 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 1981. §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