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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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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替代役(研发役)(英语: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Substitute Services)是中华民国兵役制度中替代役的一种,开始于2008年,以内政部役政署为主管机关。用来取代之前中华民国国防部办理的国防役,目的则由原先国防役为了武力研发强化国家安全为主,研发役取代后除了原先武力研发外,更扩展至民间企业,以国内硕博士高知识分子为国内企业提升竞争力而带动整体国家经济。自2015年起实施产业训储替代役制度,合称为“研发及产业训储替代役(英语: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Technology Services)”。

2017年8月7日行政院核定内政部役政署提出“107至109年替代役类别及员额实施计划”[1]

法源依据

概要

实施范围

以下为中华民国政府所认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与研究单位:

服役对象

  • 尚未履行兵役义务的役男必须自行参加网上登记以进行甄选,且须具有包含硕士以上的同等学历。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国内常备役体位役男。
    • 海外留学生有履行兵役义务者。
    • 国内替代役体位役男。

甄选资格

尚未履行兵役义务役男具有下列条件,得申请参加研发役甄选:

  • 具备国内各大学院校或经教育部查证认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之研究所毕业,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者。
  • 志愿在政府认定重点发展产业,从事符合政策之研究发展工作者。

甄选方式

符合前项甄选资格之役男报名后,必须自行向用人公司应征,收到录取通知后才可与公司同步上行政院网站填选志愿媒合成功。
此项与一般替代役有极大不同:政府不会帮役男找公司,役男必须靠自己能力。

服务期限

原则服务期限为3至3.5年(含入营基础及专业训练),共可区分三个阶段。注:2008年的第1梯起即为3年 (1994年1月1日后出生之役男服役缩短为1.5年)。

第一阶段受训

  • 受训定义:入营接受军事基础训练及用人单位专业训练的受训期间。
  • 服役地点: 军事基础训练单位(现为成功岭新训单位)、用人单位(专业训练)
  • 待遇: 比照二等兵薪俸每月6,070元,并于用人单位专业训练时期发给主副食费、住宿津贴、交通津贴比照第二阶段待遇,第一阶段实发总金额9,438元,第62梯起实发总金额为12,758元,由内政部发放,免课征综合所得税。
  • 保险: 替代役役男团体保险、军人健康保险(现实际由全民健康保险代理,仅名义上为军保)。
    • 2008年的第1至4梯训练4周,其中包含训期间恳亲假1天、休假2天,结训后探亲假3天。
    • 2009年的第5梯起减少为基础训练3周,包含中间休假2天、结训后探亲假3天,后至用人单位专业训练。
    • 2013年的第31梯起减少为基础训练18天,训练期间不休假,结训后探亲假缩短为2天,实际训练为16天,调整放假4天后至用人单位专业训练一周。
    • 2017年的第62梯起减少为基础训练14天,训练期间不休假,结训后探亲假为2天,实际训练为12天,调整放假2天后至用人单位专业训练两周。

第二阶段下单位(与研究单位的媒合期)

  • 定义: 指自分发用人单位之日起,至替代役体位应服役之日止
  • 服役地点: 用人单位(研究单位、公司)
  • 军训扣抵: 高中、大学有修满足够军训学分,或曾受大专召集者,可折抵第二阶段役期。
  • 保险: 替代役男团体保险、全民健保。
  • 待遇: 依博士、硕士学历分别比照义务役军官、士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贴与住宿津贴,由内政部发放,免课征综合所得税。
  • 申请使用研发替代役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令,在第二阶段期间,向内政部缴纳“研发替代役研究发展基金”。内政部则依此基金发给役男薪俸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研发替代役研究发展基金

时间 政府引介 用人单位必须缴给政府 每月免综所税待遇 比照 政府要的费用 政府要的介绍费比率
2008年9月起 硕士研发替代役 新台币34,100元 18,735元 义务役士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贴与住宿津贴 TWD15,365 45%
2009年2月起 硕士研发替代役 新台币32,100元 19,735元 义务役士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贴与住宿津贴 TWD12,365 38.52%
2009年5月起 硕士研发替代役 新台币30,100元 19,735元 义务役士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贴与住宿津贴 TWD10,455 34.73%
2011年7月起 硕士研发替代役 新台币30,100元 20,075元 义务役士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贴与住宿津贴 TWD10,025 33.31%
2015年1月起 硕士研发替代役 新台币30,100元 23,259元 义务役士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贴与住宿津贴 TWD 6,841 22.73%
2015年7月起 硕士研发替代役 新台币33,000元 23,259元 义务役士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贴与住宿津贴 TWD 9,741 29.52%
时间 政府引介 用人单位必须缴给政府 每月免综所税待遇 比照 政府要的必要费用 政府要的介绍费比率
2008年9月起 博士研发替代役 新台币39,010元 23,645元 义务役军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贴与住宿津贴 新台币10,455元 30.66%
2009年2月起 博士研发替代役 新台币37,010元 24,645元 义务役军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贴与住宿津贴 新台币12,365元 33.41%
2009年5月起 博士研发替代役 新台币35,010元 24,645元 义务役军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贴与住宿津贴 新台币10,365元 29.61%
2011年7月起 博士研发替代役 新台币35,010元 25,130元 义务役军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贴与住宿津贴 新台币9,880元 28.22%
2015年1月起 博士研发替代役 新台币35,010元 28,314元 义务役军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贴与住宿津贴 新台币6,696元 19.13%
2015年7月起 博士研发替代役 新台币38,000元 28,314元 义务役军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贴与住宿津贴 新台币9,686元 25.49%

第三阶段(回归市场机制,但还是算服研发替代役期间)

  • 定义: 指自服满替代役体位应服役之日的隔日起,至所定役期期满之日止
  • 服役地点: 用人单位(研究单位、公司)
  • 待遇: 回归市场机制,领取各该用人单位相对职务规定之薪给,由用人单位自行发放,必须课征综合所得税。
  • 保险: 劳保劳退全民健保补充保费(如果有的话)

与国防役的差异

由于原国防役制度为国防部行政命令方式实施,且国防役役男身份均为军官士官,却只要接受非常短期的军训,即成为后备军人;被立法院批评缺乏法源。经修法《替代役实施条例》后,停止国防役制度,改为研发替代役,由内政部役政署办理。

比较

项目 国防工业训储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国防役 研发替代役
主管机关 国防部 内政部
法源 《国防工业训储预备军官预备士官甄选作业要点》
仅为行政命令无法源
替代役实施条例
役期 6年(前期)
4年(后期)
3年(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1年6个月(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申请条件 硕士以上学历且具预备军士官资格 硕士以上以上学历
服务阶段
  • 预备军士官教育期间:12周国军预备军士官基础教育
  • 服务期间:到服务单位任职日起6年或4年
  • 第一阶段:3周(2009年起)或2周(2017年起)替代役军事基础训练
  • 第二阶段:到服务单位任职日起至常备兵役役期期满为止
  • 第三阶段:备兵役役期期满后之剩余役期
基本军事训练地点 新竹县关西镇关西营区 台中市乌日区成功岭替代役训练班
军训役期折算 比照一般替代役,可折抵第二阶段日数
服务时薪资
  • 预备军士官教育期间:依照国军预备军官预备士官之薪资
  • 服务期间:依照服务公司薪资
  • 第一阶段:替代役薪资
  • 第二阶段:硕士比照国军预备士官薪资(免税)、博士比照国军预备军官薪资(免税)
  • 第三阶段:依照服务公司薪资(应税)
保险
  • 预备军士官教育期间:军人保险
  • 服务期间:劳工保险
  • 第一阶段:替代役团体保险(目前须自行缴纳国民年金)
  • 第二阶段:替代役团体保险(目前须自行缴纳国民年金)
  • 第三阶段:劳工保险
回役自由 役男可主动选择回役 需达到法定可转调条件才得申请转调
回役军种 依原抽之军种入伍服役 经核定转调之役男,于核定释出起二个月内未能完成转调者,废止研发替代役资格,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
回役折抵 只能抵扣军事训练的3个月 除3周可折抵外,第二、三阶段累计服役满1年者,可折抵1/4已服役期
出境 军事训练后,已为后备军人身份,出境不受限制
(规定要报备,但未报备实际上仍可出境)
役期内出国均需主管机关核准。
第三阶段始准许以旅游名义出境,每年一次为限,且每次不得超过八日。
出境总日数不可超过役期之1/2

执行实际面与争议点

执行实际面

  • 不能主动申请回役:研发替代役役男不能主动申请回役。用人单位需先达到符合法定允许转调之要项后,由主管机关核定释出后,才能转服役至其他用人单位。若两个月之内未能找到愿意录用的用人单位,才由主管机关废止其研发替代役资格,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释出至重新服役期间,除不可规责于役男事项(如公司歇业等)外,不采计服役役期,之后补足应服役期。
  • 出国条款:研发替代役役男三年内出境均受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办法限制。但在第三阶段后,可以用旅游名义申请出境,每年一次为限,每次必须在7天以内,包含7天,而且需由用人单位(公司)向内政部役政署提出申请。另外,因各项事由,总出境期间不得超过第三阶段役期的二分之一

争议

补满

由于第二阶段役男收入仅在20,075元~25,130之间,此金额难以在台北市等地区租屋生活,相当程度减少役男服务意愿。[来源请求]有些企业愿意以奖金或其他方式“补满”差额。

但此补满却充满各种陷阱。如有些企业的补满指的是役男第二阶段实领薪资等同第三阶段;也有企业的补满是指公司实际支付等同第三阶段的薪资,扣除缴付研发替代役研究发展基金后剩余的部分支付给役男(即役男实领金额会较第三阶段少约 30,100 - 19,735 = 10,365 元;2009年11月)。此文字陷阱常令人误会,目前已有部分科技公司采取此类型补满方式。

又,由于“补满”游走法令模糊空间,经常无正式书面约定,对役男并无保障。而用人单位(研究单位、公司)每个月必须支出研究发展费给内政部,部分公司会将这研究发展费从役男补满之薪水扣除支付给内政部,而非公司自行支出,因此役男面试时应自行详细询问与确认补满方式,免得事后若有所争议,后果也只能自行负担。如发生上述状况,由于无正式书面约定,因此向用人单位(研究单位、公司)反应也难以补偿,建议役男面试时录音存证,以确保自身权利。此外部分企业会因不景气等各种理由减少或不发放先前约定的奖金。

参见

参考文献

  1. ^ 替代役制度新規劃-107至109年實施計畫. [2017-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31).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