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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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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中华民国最高法院的前身,中华民国司法案件的终审机关之一。

沿革

大理院的前身是清朝的大理院。清光绪32年(1906年),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光绪33年(1907年),正式定大理院官制,为全国最高终审机关,配置总检察厅。中华民国成立之后,保留大理院。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民国17年(1928年)公布《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组织法》,定最高法院为全国终审审判机关,至此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大理院告终。

大理院设院长一人,民事与刑事各若干庭,每庭设庭长一人,推事若干人。大理院负责审判不服高等裁判厅第二审而上诉的案件,以及依法属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总检察厅和大理院相配设置,独立行使职权。

建筑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大理院,仍设于宣统二年(1910年)在司法部街(原名“刑部街”)建造的大理院衙署。大理院撤消后,此大楼仍为司法机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北平地方法院河北高等法院在此大楼办公。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都曾在此大楼办公。1958年,为兴建人民大会堂,大楼和司法部街被拆除。[1][2][3]

院长及推事

参考文献

  1. ^ 北京曾有司法部街 1958年被整体拆除、搬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国青年网,2014-11-15
  2. ^ 銮舆卫夹道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京报网,2006-07-17
  3. ^ 华北人民法院简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河北法院网,2012-09-12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