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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寮

坐标35°1′45.49″N 135°47′13.11″E / 35.0293028°N 135.7869750°E / 35.0293028; 135.786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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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5.49″N 135°47′13.11″E / 35.0293028°N 135.7869750°E / 35.0293028; 135.7869750

光华寮
光华寮
汉语名称
繁体字 光華寮
简化字 光华寮
日语名称
汉字 光華寮

光华寮曾位于日本京都府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建筑物,是供就读于京都大学留学生所住的宿舍,占地1,000平方米,为地上5层、地下1层之建筑[1]。1931年落成,1960年中华民国政府完成产权过户,1967年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留学生为了此宿舍的产权在日本对簿公堂,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以日本政府不承认中华民国的法理存在而认定中华民国政府不具有诉讼权,案件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审理;2023年4月管理建物的京都华侨总会(中方)终于应日本地方政府要求拆除年久失修的光华寮。

简史

光华寮衔牌

光华寮自1945年起由中华民国政府向京都大学租用,以供中国留学生居住。1950年由中华民国政府买下,并于1952年与屋主签定买卖合约,1961年起登记成为中华民国国有财产,由国有财产局管理。[2]

在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建交之后,光华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委托京都华侨总会代为管理。2014年6月时,由于建筑物老旧有安全风险,已无人居住并围起围篱,建筑物周围居民为此感到不安,担心强震发生会导致建物倾倒[3]。2018年1月,京都市政府派遣技术人员进入光华寮内部进行调查,发现多处混凝土剥落、钢骨结构裸露。但京都市町再生创造推进室表示,因所有权官司尚无结果,没有可辅导改善的对象,且牵涉到外交问题,会再慎重思考后续处理方式[4][5]

在京都市政府对目前管理光华寮的京都华侨总会多次给予行政指导以排除危险后,总会方终于做出了回应。建物于2023年4月21日开始进行危险拆除工程[6]

所有权诉讼历程[1]

  • 1931年,光华寮由民间业者洛东公寓(洛東アパート)兴建,兴建时就设计用作学生宿舍。
  • 二战后期,京都帝国大学委日本大东亚省管理,供汪精卫政府所派赴日本之留学生住宿之用。
  • 战后,日政府撤销大东亚省,京都大学经费亦无着落,遂将该屋交还原屋主藤居庄次郎。
  • 1950年5月27日,因留学生支付不起房租,屋主将该屋与土地以250万日元售予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
  • 1952年11月8日,中华民国驻日本大使馆与屋主协议过户,该屋主又觉售价过低,欲毁约。大使馆另加出50万日圆完成协议,但于二次付款签约时,屋主又企图毁约,随后屋主过世。
  • 1953年,中华民国政府控诉该屋继承人。
  • 1960年,中华民国政府胜诉。
  • 1961年6月8日,完成过户手续,确定产权归属为中华民国政府。
  • 1965年5、6月间,中国大陆留学生王炳寰等8人组织 “光华寮自治委员会”,不接受所有权人中华民国之监督与管理。
  • 1966年,中华民国委旅日华侨张有忠律师,以存证信函要求该8人迁出未果。
  • 1967年,时任中华民国驻日大使陈之迈向京都地方法院诉讼要求王炳寰等8人迁出宿舍。
  •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判决原告(中华民国政府)败诉,确认光华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产。
  •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
  •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消原判决,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改判光华寮为中华民国所有。王炳寰等人再度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 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维持原判。
  • 1987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 2007年1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通知两国对于此案表达立场。
  •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决,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光华寮诉讼案作出判决,依据日中共同声明,认定中华民国政府在光华寮问题上不具有诉讼权。[7]

争议

中华民国方面说法

中华民国政府表示,在1967年时,中国大陆的留学生与台湾的留学生起冲突,并且强占了宿舍。[8]而在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前即已取得此建筑的产权,且此建筑并非外交财产,并不因日本与中华民国断交而需移转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一直有效治理台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统治过台湾,且于一审及二审方面皆胜诉,证明中华民国仍可以当事者身份进行诉讼。[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二次大战后,该宿舍一直由中国留学生管理,且有投入经费维护,台湾并未参与。1972年与日本恢复国交后,两国的《日中共同声明》提到日本理解并尊重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原有在海外的资产需移转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不应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可做为当事者身份进行诉讼[10]

类似事件建物

美国双橡园(原大使馆官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建交,同时中华民国与美国断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请求把当时的中华民国在美国的大使官邸双橡园”过渡,不过中华民国政府以十美元象征性出售给自由中国之友协会,之后再购回,事件才告段落。

首尔明洞驻韩国大使馆

1992年大韩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请求,韩国政府直接将位于汉城(今首尔明洞的中华民国驻韩大使馆馆舍,径自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使用。

参考文献

  1. ^ 1.0 1.1 存档副本. [2008-09-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9-28). 
  2. ^ 存档副本. [2007-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28). 
  3. ^ 廃墟、元留学生寮の内部に 京都、「二つの中国」問題象徴. [2018-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1). 
  4. ^ 「兩個中國」象徵廢棄光華寮 京都市府首度入內調查. [2018-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1). 
  5. ^ 廃墟内部、壁はがれガラス片散乱 京都の元留学生寮. [2018-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1). 
  6. ^ Today. liff.line.me. [2023-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25). 
  7. ^ 存档副本. [2009-03-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04). 
  8. ^ 存档副本. [2007-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7). 
  9. ^ 存档副本. [2007-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30). 
  10. ^ 存档副本. [2007-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4-04).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