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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國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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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蒙古女子因犯罪而被關在木箱裏直到餓死,攝於1913年7月

蒙古國曾經是世界上58個仍保存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1],執行方式為槍斃頭部[2]。5種可執行死刑的罪名為:出於政治目的所犯下的恐怖行為;出於政治目的而對外國使節進行攻擊;情節嚴重的破壞;情節嚴重的謀殺行為;情節嚴重的強姦行為。只有18歲至60歲的男子有被判處死刑的可能,婦女並沒有[2][3]。政府目前已完全廢除死刑。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與蒙古國廢除死刑前的的報告,蒙古國、中國越南馬來西亞新加坡依舊以秘密方式執行死刑[4][5],執行前並不會通知受刑人家屬,也不會告知埋葬地點[2]。2007年,估計有45人被判處死刑,但執行人數當局並未透露[5]。2008年,可能有5人被執行死刑[2]

2009年6月,查希亞·額勒貝格道爾吉當選總統。他使用特赦權來阻止死刑的執行[2][6]。2010年1月14日,查希亞宣佈赦免所有死刑犯,他表示,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都已廢除死刑,蒙古國應該效仿那些國家,並建議最高刑期降為30年監禁。這引起了不少爭議,因此廢除死刑實踐的問題還有待各界討論[2]蒙古國是繼南韓後,第二個宣佈暫停死刑的東亞國家,除此之外東亞其他包括中國大陸日本北韓台灣仍舊繼續執行死刑。

2012年1月5日,國會過半數議員通過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從而成為第一個正式廢除死刑的東亞國家[7]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