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里斯訴愛爾蘭案
諾里斯訴愛爾蘭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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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於1988年10月26日 | |||||
案件全名 | 諾里斯訴愛爾蘭案 | ||||
案件編號 | 6/1987/129/180 | ||||
雙方國籍 | 愛爾蘭 | ||||
法院組成 | |||||
影響法例 | |||||
諾里斯訴愛爾蘭案(Norris v. Ireland)是愛爾蘭參議員大衛·諾里斯(David Norris)在1988年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的訴訟案。諾里斯以「愛爾蘭仍存在視成年、合意一致的同性性行為為非法的法律」為由控告這個國家。法院最後根據事由相似的「達吉恩訴英國案」判諾里斯勝訴[1]。
參見
參考文獻
- ^ CASE OF NORRIS v. IRELAND. 史特拉斯堡: 歐洲人權法院. 1988-10-26 [2011-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3-21).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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