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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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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需靠具有执法权的治安机关维持。图为南非开普敦中心城区改良机构(CCID)的治安人员。

公共安全(英语:public security,简称公安)是指保护个人、财产、物品不受到灾害事故等危险的威胁。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对公共安全的认识和评价也不相同。中文语境中的治安特指和犯罪相关的公共安全事务,其范围较一般概念上的公共安全来得狭隘。虽然加强执法确实有助治安,但执法对治安的影响有其极限,且各国执法机关可能已到达这种极限,这是因为在超过一定的程度后,增加警力、加强逮捕率、增加起诉率等做法在实务上都会变得不可行所致。[1]

分类

公共安全大致可以分为自然安全;地震海啸等;人为安全;社会秩序、治安突发事件(如罪案或工业、交通等事故)。[2]

公共安全机构

重要的公共安全机构多半由政府设置,主要有警察机关、消防机关和紧急医疗灾难应变指挥系统、(临时)防灾中心。更多方面的公共安全需求以及机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机构:

  1. 消费者保护团体,如政府设置的消费者委员会
  2. 急难救助电话系统
  3. 动物数量及疫病管制人员
  4. 民营保全系统
  5. 交通及停车管理
  6. 义务性质的警察、消防人员
  7. 负担诉讼、辩护和判决的执法人员,检察官律师法官
  8. 监督各种公共安全机构正常运作的政府督察或机构,如廉政公署

参考文献

  1. ^ Hans Zeisel. Limits of Law Enforcement (PDF).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 91 (3): 726–729 [2021-05-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5-11). 
  2. ^ 中国公共安全科技问题分析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中国工程科学. 2007年4月, 9 (4): 35–40.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