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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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妃汪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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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妃 | |
姓 | 汪姓 |
封号 | 永常在→永贵人→永常在→永贵人→惇嫔→惇妃→惇嫔→惇妃 |
旗籍 | 正白旗 |
婚姻名分 | 妾 |
墓葬 | 清东陵裕陵妃园寝 |
亲属 | |
父亲 | 四格 |
夫 | 高宗纯皇帝弘历 |
夫之父 | 世宗宪皇帝胤禛 |
夫之嫡母 | 孝敬宪皇后乌拉那拉氏 |
夫之母 | 孝圣宪皇后钮钴禄氏 |
夫之元配 | 孝贤纯皇后富察氏 |
夫之侧室 | 孝仪纯皇后魏佳氏、顺妃钮钴禄氏、豫妃博尔吉济特氏、芳妃陈佳氏、愉贵妃海氏、婉嫔陈氏 |
兄弟 | 巴宁阿 |
女 | 固伦和孝公主 |
惇妃(1746年3月27日—1806年3月6日)汪氏,内务府正白旗旗鼓佐领(即上三旗包衣汉军)。都统四格之女。乾隆帝之妃,固伦和孝公主之生母。
早期生平
乾隆十一年三月初六日(1746年3月27日)出生[1]。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汪氏之父四格提早呈上谢恩折,称他是包衣牛彔之劣类,蒙圣主之浩荡恩典,他的女儿才可以侍奉宫中,全家不胜欢喜感戴。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时任内务府总管大臣四格之女封为永常在,并且恩赐珊瑚朝珠一盘、金镶珊瑚项圈一围和金累丝凤五只。汪氏为正白旗包衣佐领下人,仅能经内务府选秀入宫,惟因档案缺失之故,暂时未知汪氏是否曾在内廷主位下学规距。汪氏的册文中曾有“早膺德选,娴兰宫之礼教”、“慈颜有喜”和“能承慈眷”的字眼,汪氏有机会为崇庆皇太后位下的学规距女子。
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初八日,《乾隆至嘉庆年添减底档》记载,永常在晋为永贵人。乾隆三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永常在复封为永贵人,代表汪氏曾降在此期间降为常在。《清代档案史料——圆明园》所录入的档案记载,永常在等人在该年六月初九日被赏红花氆氌褥子一床。汪氏复封贵人之位不足五个月,又因为不明缘故而降位。
乾隆三十六年 (1771年) 十月初十日,王成奉旨永常在封为惇嫔,惟十月时大学士刘统勋曾奏拟永贵人汪氏晋封为嫔封号字样。目前尚未知道汪氏是由永常在晋为惇嫔,还是由永贵人晋为惇嫔。乾隆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永贵人行惇嫔册封礼[2]。
乾隆三十九年 (1774年) 五月十六日,皇帝带同惇嫔等人驾行热河;八月十六日,惇嫔因怀孕自热河启程单独回京,进口住瑶亭子;八月二十七日,惇嫔才进京回宫;九月初一日,乾隆及皇太后嫔妃等自热河启程返京,高宗于九月初七日抵京,并且住圆明园,直至九月初八日,惇嫔才诏封为惇妃[3];九月十二日起添妃例日用;九月二十九日,惇妃添守月姥姥。同年十一月十一日,总管王常贵传旨在十一月十六日进惇妃册宝。
乾隆四十年 (1775年) 正月初三日,生皇十女固伦和孝公主。翊坤宫公主周岁抓晬盘之喜,用汉玉撇口盅一件、汉玉娃娃戏狮子陈设一件、青玉匙一张、玉扇器四件、红玛瑙仙鹤笔架一件和油珀圆盒一件。和孝公主的赏赐符合则例的规定,并无与众不同之处,反映和孝公主在成长过程中表现得越发优秀才得高宗宠爱。
乾隆四十年八月,大夫陈世官诊断惇妃有喜,惟汪氏“每月荣分按期而行,外形不显,内形觉微小不动。”乾隆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午初二刻,协办大学士英廉,带领尚书余文仪看惇妃和顺妃的脉息;四月二十八日,大夫陈世官和罗衡等请得敦妃因妊娠已过足月,仍每月漏红伤血,以致喜脉不甚充盛。之后的一个月都令惇妃服用四味汤、胎产金丹等补药。直至同年的五月二十八日,才确定惇妃没有怀孕。
乾隆四十三年 (1778年),因殴毙宫女降为惇嫔。翊坤宫首领太监郭进忠和刘良因获罪甚重而被革去顶带、罚钱粮二年。总管太监王忠、赵得胜等人专司内廷,未能预为劝阻,也被各罚钱粮一年,乾隆帝命将每人应罚钱粮的一半责成惇嫔代为缴完。此外,惇嫔亦被罚出银一百两,给予此案中被殴毙官女子之父母殓埋尸体[4]。
晚期生平
乾隆四十四年 (1779年) 二月初一日,乾隆帝让太监常宁传旨:“养心殿顺妃住处给惇嫔,惇嫔住处给顺妃。明常在住顺妃次间。圆明园容妃住处给惇嫔住,惇嫔住处给容妃。顺妃带明常在住永寿宫。”
乾隆四十五年 (1780年),汪氏又被复封为惇妃。乾隆四十六年二月初三日,乾隆帝把和硕和恪公主的大格格接入宫中抚养,居住在翊坤宫,由当时的翊坤宫首领主位惇妃代为抚养。
乾隆四十九年 (1784年) 正月有官员奏:上年五月,惇妃的叔叔满斗“殴死仆妇郑刘氏之夫郑荣,复将有夫之女收用为妾。”不久之后的五月,惇妃所居之翊坤宫有宫女子自缢,但被救活。因为发生在斋戒期间,所以总管太监不敢具奏乾隆帝。同年十月,翊坤宫又有一名官女子负伤。目前尚未知上述三件事件有没有任何关系。
乾隆五十年 (1785年) 三月初六日,举行惇妃四十千秋庆典,乾隆帝却下旨按照寻常千秋例办理,仅恩赐白银三百两。按照清宫惯例,内廷主位从四十岁开始过整寿,皇帝的恩赐要比平常年岁的生辰赏赐多。除了素常的赏银之外,还加恩赏额外的物品。例如古玩、锦缎、藏香等。乾隆六十年三月初六日,举行惇妃五十千秋庆典。此次惇妃五十岁整寿未庆,按照每年之例赏给恩赐银三百两。由此可见,惇妃多年的千秋待遇均被削减。
嘉庆元年十一月,惇妃耽误向乾隆帝请安。乾隆帝立即传旨:“惇妃耽误了请安,将年例一钱重的银锞二百个,今年不必赏。”。嘉庆十一年正月十七日(1806年3月6日)逝世[5],卒年六十岁,葬清东陵裕陵妃园寝。
家族
- 始祖汪整,“正白旗包衣旗鼓人,世居沈阳地方”(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卷77)。
- 世祖汪三,内务府佐领。内务府正黄旗包衣“第五叅领第一旗鼓佐领,亦系国初编立,始以张泰管理,张泰故,以汪三管理,汪三调管正白旗佐领,以李万春管理”(载《钦定八旗通志》卷5)。
- 高祖。
- 曾祖。
- 祖父:赛必图。
- 父:勤恪公四格,内务府员外郎兼佐领,都统,乾隆十六年至四十一年总管内务府大臣;曾任内务府镶黄旗包衣第五参领第三旗鼓佐领(据《钦定八旗通志》)。
- 胞兄:内务府正白旗汉军巴宁阿[6](1741-1813),任内务府镶黄旗第五参领第五旗鼓佐领(前任系镶黄旗汉军、直隶总督英廉之子延祺),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以内务府郎中兼任镶黄旗满洲第五参领第十五佐领(前任是镶黄旗满洲瑞保 (乾隆进士))(据《钦定八旗通志》),同年外任两淮盐政;乾隆五十六年至五十九年总管内务府大臣,工部右侍郎,正蓝旗满洲副都统、正黄旗汉军副都统,曾负责监修热河寺庙工程,《国史列传》有传。其子景旺,三等侍卫。女一汪氏,嫁内务府正白旗满洲索绰络氏禧安(父观庆,祖父乾隆丁巳恩科进士观保,堂祖伯父乾隆丁巳恩科进士德保 (清朝));女二汪佳氏,嫁镶蓝旗宗室德隆布(胞兄道光丙戌科进士宗室德诚,父吉林副都统、镇国将军伊铿额,母德保 (清朝)之女索绰络氏,祖简恪亲王丰讷亨,曾祖简勤亲王奇通阿)[7]。
影视作品
参考文献
- 《清史稿 列传一》
引用资料
- ^ 清高宗 - 乾隆11年3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时间权威数据库
- ^ 《清高宗实录》,乾隆帝晋封永贵人汪氏为惇嫔册文:命协办大学士刑部尚书官保为正使,礼部侍郎德福为副使。持节册封汪氏为惇嫔。册文曰。朕惟备六宫而修内职。分理紫廷。资九御以佐壸仪。扬芬彤管。恩纶式焕。宠锡斯彰。尔贵人汪氏。毓质柔嘉。禔躬端淑。迓百祥于椒殿。芳范无违。庆多福于萱庭。慈颜有喜。兹奉皇太后慈谕。封尔为惇嫔。尚其玉齍克赞。照令德之攸崇。褕翟增华。受隆恩之永被。钦哉
- ^ 乾隆晋封惇嫔汪氏为惇妃册文:命大学士舒赫德为正使理藩院尚书署礼部尚书素尔讷为副使。持节册封惇嫔汪氏为惇妃。册文曰、朕惟褕衣列职。分内治于彤扉。镂简宣恩晋荣称于紫掖。爰加锡命用备彝章。尔惇嫔汪氏、夙协芳规。早膺德选。娴兰宫之礼教。聿著壸仪。庆萱幄之纯禧。能承慈眷。自褒封之既具。征敬事之无愆。兹奉皇太后慈谕册封尔为惇妃。尔其益懋柔嘉。荷鸿庥而克副。弥彰淑慎。被象服以增辉。钦哉。
- ^ 乾隆帝对惇妃殴毙宫女事件的处理:谕诸皇子、及军机大臣等、昨惇妃、将伊宫内使唤女子。责处致毙。事属骇见。尔等想应闻知。前此妃嫔内。间有气性不好。痛殴婢女。致令情急轻生者。虽为主位之人。不宜过于很虐。而死者究系窘迫自戕。然一经奏闻。无不量其情节惩治。从未有妃嫔将使女毒殴立毙之事。今惇妃此案。若不从重办理。于情法未为平允。且不足使备位宫闱之人。咸知警畏。况满汉大臣官员。将家奴不依法决罚、殴责立毙者。皆系按其情事。分别议处。重则革职。轻则降调。定例森然。朕岂肯稍存歧视。惇妃、即著降封为嫔。以示惩儆。并令妃嫔等、嗣后当引以为戒。母蹈覆辙。自干重戾。朕办理此事。准情酌理。惟协于公当。恐外间无识之徒。或有窃以为过重者。不知朕心已觉从宽。事关人命。其得罪本属不轻。第念其曾有公主。故量从未减耳。若就案情而论。即将伊位号摈黜。亦岂得为过当乎。朕临御四十三年以来。从不肯有溺爱徇情之事。尔众皇子、及众大臣、皆所深知。即如惇嫔、平日受朕恩眷较优。今既有过犯。即不能复为曲宥。且不特此也。如大臣等办理事务。今日有善。即从而眷遇。明日有过。即予以训饬。如其有心干犯。私过亦即严惩。祸福悉视其人之自取。丝毫不设成见。且不肯存某事必须某人办理之心。如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大学士公傅恒、协办大学士公兆惠、皆在左右襄赞机务。伊等既逝。未尝无承办政事之大臣。又如尚书张照、汪由敦、大学士梁诗正、刘纶、皆在内廷经理笔墨。伊等病殁。亦未尝无接办文墨之词臣。此外皆可类推。若为人君。不能见及于此。何以抚驭天下。董率群臣乎。此即为君难之一端也。诸皇子各有福晋格格。家庭之事。当法朕于宫闱。不稍溺爱徇情。其下亦有官员太监。即可以小喻大。当法朕于臣工。不稍专恃偏护。家国一理。事可相通。诸皇子、可不知所遵守乎。至若纵性滥刑。虐殴奴婢。不但福晋格格等不宜有。即诸皇子亦当切戒。且如朕为天下主。掌生杀之权。从未尝有任一时之气。将阉竖辈立毙杖下。诸皇子岂不知之。从前小太监胡世杰、如意等、在朕前常有惹气之事。不过予以薄惩。杖责二十。极多亦不过四十者。诸皇子当遵朕此谕。咸知效法。倘或管教不严。及自行任性毒殴。致死奴婢者。朕一有所闻。必不轻恕。所有惇嫔此案。本宫之首领太监郭进忠、刘良、获罪甚重。著革去顶带。并罚钱粮二年。其总管太监。亦难辞咎。除桂元、在奏事处。萧云鹏、兼司茶膳房。每日在御前伺候。不能复至宫内稽查。伊二人著免其议罪。其王成、王忠、王承义、郑玉柱、赵德胜、专司内庭。今惇嫔殴毙使女。伊等不能豫为劝阻。所司何事。著各罚钱粮一年。但其事究因惇嫔波累。著将伊等应罚钱粮。于各名下扣罚一半。其一半、亦著惇嫔代为缴完。所有殴毙之女子。并著惇嫔罚出银一百两。给其父母殓埋。此案虽系小事。朕一秉大公至正。与综理庶务无异。亦可恍然咸喻朕意矣。将此旨交总管内务府大臣。传谕内府诸人知之。并著缮录一通。交尚书房、敬事房、存记。令诸皇子共知警省。永远遵奉。
- ^ 清仁宗 - 嘉庆11年1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时间权威数据库,59岁
- ^ 《清实录乾隆朝实录》“巴宁阿,系惇妃之兄、妃嫔兄弟,以之暂管盐政则可。”
- ^ 《爱新觉罗宗谱》第16册丁四83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