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东志
徐东志 | |
---|---|
逝世 | 1984年5月14日 中华民国台湾省台南县归仁乡台南监狱附设刑场 |
死因 | 枪决 |
国籍 | 中华民国 |
职业 | 电机维修员 |
刑事指控 | 谋杀7人 |
刑事处罚 | 死刑 |
动机 | 情、财、仇等因素 |
徐东志(?—1984年5月14日),台湾死刑犯,涉嫌凶杀7人,已于1984年5月14日于台南执行枪决。徐东志于1976至1983年间杀害7人[1],与杀害7人的死刑犯管钟演被合称“徐管不离”。
经历
因妨害家庭罪入狱
徐东志曾于1973年因妨害家庭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依中华民国六十四年罪犯减刑条例减刑为1年6个月,于1975出狱。服刑期间,徐母曾托具远房亲戚关系之监狱管理员张金树照顾。[2]
第一次杀人
出狱后,徐东志多次拜访曾照顾其之管理员张金树,并认识其嫂张林熟与侄女张碧春(即张林熟之女),遂与张林熟建立情侣关系。[1]
1976年1月29日,徐东志借口请张碧春协助自己维修车辆,将其自桃园县观音乡(今桃园市观音区)带往台北市徐之住处。下午,张林熟前往徐住处,借住一夜,期望明天能带张碧春返回桃园过年,并向徐东志借钱,惟徐东志拒绝。当晚,张林熟再次企图向徐东志借钱,更要胁徐不得与张碧春来往,徐东志心生愤怒,及后更生杀机,扯住张之头部拖行,导致其颅骨断裂,颅内出血而亡。徐东志随后更欺骗张碧春其母亲已返桃园,将其带回观音乡后离去。
次日(1月30日),徐东志将张之尸体以棉被、帆布包裹,并驾驶邻居托付修理的小货车,弃尸于台中市(其姐夫塑胶工厂所在处)附近之竹林。[2]
第二次杀人(酒女案)
1977年,徐东志认识酒女江玉云,其一直期望移居日本,徐则谎称自己有办法帮助江偷渡到日本,以取悦江。江其后与徐同居,另伙同生意伙伴邬财[3],三人共住一处。
1977年8月14日,江玉云与邬财两人藉徐东志出门时偷情,被徐东志突然返回发现。徐东志心生杀意,将连接220伏特电源之线路接通,将江、邬二人活活电死,直到尸体发出焦味才停手。隔日,徐东志将两具尸体包裹,自行驾车,同样弃尸于张之弃尸处(即台中市之竹林处)。[2]
警察起疑
此三人之失踪后来经警察调查,均为与徐东志有关之人,故徐东志亦受警方盘问。徐东志声称此三人已前往日本拍摄成人电影。当时台日之间偷渡之行为,拍摄成人电影极为常见,再加上并无证据证明徐东志涉案,故仅将徐东志列管,并未逮捕。[1][2]
第三次杀人(藏宝案)
1983年1月4日,徐东志捏造1张藏宝图,声称为当年日本人在台东县太麻里乡的一处藏宝基地,并藏有300多公斤的黄金,诱骗高雄4名金主林进寿、吴春荣(一说吴君荣)、郭梁、郭连成,出钱随他上山“寻宝”。其后,数人由高雄市出发,由徐开车前往台东挖宝。随后,徐东志携同一个大铁桶,谎称能装宝藏、躲警察。在山上,徐东志突然大喊一声“警察来了”,让四位金主躲进铁桶内,随后灌入大量瓦斯气体,将四人毒杀致死。[1]
随后,徐东志将铁桶送下山,于台南县关庙乡(今台南市关庙区)空地将铁桶埋入地底。[3]
东窗事发
1983年2月,吴春荣之妻陈玉发现吴失踪多时,质问徐东志无果后将其送至警局。经警察局调查一个多月后,终于发现关庙藏尸处,使案件被揭发。[3]
其后,徐东志在侦讯时声称日本黑道“木村胜雄”指使他杀害四人,更要求他在台东走私黄金,证词前后不一,真假参半,使警方无法调查事件。警方也曾一度依徐东志的证词调查木村胜雄的来历,惟一无所获,令警方调查一时陷入胶着。
直到邬财、江玉云、张林熟等前三位被害人家属看到新闻,出面指控徐东志杀人,警方遂开始调查前三人的命案。当时家属们指证,江玉云是北投酒家的红牌酒女,有数百万积蓄;邬财失踪前卖了1块地,遇害当晚身上有100多万元新台币的钞票,两人皆没理由到日本下海赚钱。经过警方长期调查后,终于在台中市竹林找到三人已腐烂的尸体。[3]
在警方长达10小时的逼问下,徐东志最终承认所有罪行。
自此,警方确认七人遇害,就此侦结,经地检署检控,移送高雄地方法院提堂。
犯案动机
- 徐东志声称谋杀江玉云、邬财皆因为其偷情行为,属情杀。
- 中时新闻网针对其犯案动机,则认为其为谋财,并指出:“先杀了出狱后十分关照他的张林熟,再电死江玉云与邬财,得到数百万积蓄与卖地的100多万元,贪得无厌的味口变大,再编造一个‘寻宝大梦’,诱骗想发财的林进寿等4人,走进他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他就这样夺走了7条人命。”[1]
审判过程
日期 | 判决法院 | 判决书字号 | 罪行 | 刑罚 | |
---|---|---|---|---|---|
一审 | 1983年6月6日 | 中华民国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 未知 | 三项谋杀罪 | 未知 |
二审 | 1984年3月26日 | 中华民国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 72年度重上二更(三)字第927号 | 三项谋杀罪各处死刑,剥夺公权终身。 | |
三审 | 1984年5月4日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 73年度台上字第2406号 | 三项谋杀罪各处死刑定谳,剥夺公权终身定谳。 |
逸闻
1984年5月14日,徐东志于台南监狱执行死刑前,请求向被害人敬酒,然而他却摆放了9个酒杯,比已知受害者7人多出2个。检察官当时颇为疑惑,未知是否多于7名被害人,惟死刑执行令已发下,需尽快执行死刑,故此事难以确证。[3]另有一说认为此乃徐东志拖延死刑执行之手段,惟始终难以查证。
相关戏剧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1.3 1.4 中时新闻网. 社會10點檔》日本人藏300kg黃金!台史最狠「殺人魔王」誆尋寶 騙4人進鐵桶毒死 - 社會. 中时新闻网. [2022-0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2) (中文(台湾)).
- ^ 2.0 2.1 2.2 2.3 2.4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2406 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2022-0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3) (中文(台湾)).
- ^ 3.0 3.1 3.2 3.3 3.4 中华民国文化部. 徐東志連續殺人案-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 memory.culture.tw. [2022-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5) (中文(台湾)).
- ^ 法律白话文运动. 臺灣法曆:法律歷史上的今天(一月-六月). 新北市新店区. 2020.01. ISBN 978-957-05-3245-6. OCLC 1151798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