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
公权力(英语:Public power)分为广义、狭义2种。广义指的是政府所拥有,片面决定改变相对机关或相对个人权利义务的力量,如拥有核发许可执照或强制驱离的权力。除此,狭义公权力基本架构与广义相同,区分在于:狭义公权力力量之行使针对于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没有利益之时,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对机关负担侵害的公权力力量之行使,才称为狭义公权力。[1]公权力的相对为公权利。公机关公权力之施与对象,在受力之时,得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之权利,称为公权利。此公权利如源于公权力行使造成之侵害时,则称为防御性公权利。[2]
参考资料
- ^ 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行政法講座 (PDF). [2008-07-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4-15).
- ^ 台湾国家考试公普考考古题解答[永久失效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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