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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1701年皇位繼承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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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Talk:1701年嗣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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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名:“1701年王位繼承法”→“1701年嗣位法令”

1701年王位繼承法” → “1701年嗣位法令”:本條目的主題是「Act of Settlement 1701」,目前條目譯作「王位繼承」,出於法例主要內容涉及皇位繼承安排。然而,針對皇位繼承,已另有「Succession to the Crown Act 2013」、「Succession to the Throne Act, 2013」等。將「Settlement」同樣作「王位繼承」並不合適。雖然「Settlement」在本法例的意思是「和解」,法例也不是全部內容都針對皇位繼承,但似乎沒有足夠可查證來源支持把條目改用「和解」。參考Google Books,不少出版書籍翻譯為「嗣位」,故建議採用以作區分。--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0月28日 (五) 16:50 (UTC)[回复]

能否詳述為何Settlement在該法令中意為「和解」,是何人關於何事之和解?另能否提供含有「嗣位」之譯名的Google Books連結以便查證?--Mosowai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21:53 (UTC)[回复]
我理解你的意思 但是剛剛略查一下也有不少也用的是1701王位繼承法 嗣位法和王位繼承法都有人用 不過我看到的是使用王位繼承法比較多--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03:19 (UTC)[回复]
至於和解法 我稍微查下 好像沒使用此稱呼
主要用的是王位繼承法和嗣位法 這倆個稱呼
其中王位繼承法是比較常聽到的--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06:06 (UTC)[回复]
「此處settlement是和解」一說無來源。使用「嗣位」確實有區分的作用,但仍須在條目中列舉來源。編輯者主動提供來源是良好習慣,便利其他編者查證。--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8日 (四) 02:15 (UTC)[回复]

英國國王 所有的財產 / 查理和查爾斯譯名

想詢問各位維基人 我在前幾日看1701嗣位法時註意到 查理一世/二世 的文章標題 被更名成查 爾斯一世/二世 之前歷史課本都是使用查理 想詢問各位維基人 是該以哪個譯名為主

例外想詢問維基人 目前有部份英國國王所有的財產尚未更新擁有者 我在編輯時 在想是否需要比照英國軍隊的效忠於 不再標具體人名 而是標示英國君主為擁有者 之後君主換人時 就不用再特別修改 方便之後的維護 我參考了英維的標示為 King Charles III in right of the Crown 所以想說是否能把擁有者統一修改為英國君主

--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2:33 (UTC)[回复]

Talk:查理一世 (英格蘭)。一世/二世条目更名缺乏共识,被改回查理。各条目内近期变动似乎为部分用户的决断,未见讨论。--YFdyh000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3:35 (UTC)[回复]
在奧立佛·克倫威文章章 我想先改回查理一世/二世 但被回退為查爾斯一世/二世--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5:49 (UTC)[回复]
我暫時保留先前編輯留下的用語切換 待有共識時直接調整切換裡的譯名--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5:59 (UTC)[回复]
各项已回退。改回时加上编辑摘要能减少误判。完全相同的用语转换无意义。--YFdyh000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6:01 (UTC)[回复]
我理解了 話說要如何提出討論 我認為譯名一事須要先確認 提供一個標準 我也認為能在一世/二世的文章內加註上例一個譯名--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6:05 (UTC)[回复]
在中文語境下,查理一世及二世用「查理」是歷史習慣,查爾斯三世用「查爾斯」則是當代習慣。將兩者互相替換是不合適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2月21日 (三) 06:10 (UTC)[回复]
我同意你的想法 我的想法是 「查理一世」和「查理二世」用「查理」,「查爾斯三世」用「查爾斯」 也能比照查爾斯三世那樣為一世/二世加上例一個譯名--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6:18 (UTC)[回复]
加上別稱也需要來源吧。--Mosowai留言2023年1月12日 (四) 06:01 (UTC)[回复]

英國的王位繼承法與嗣位法名稱

我發現不少媒體除了嗣位法外 也有不少使用王位繼承法的名稱 而維基的文章已經把原來的王位繼承法更名成嗣位法 想詢問各位維基人認為 是否有需要該在被更名的文章內 加註 又稱王位繼承法 應為使用王位繼承法稱呼的也不少 若只寫嗣位法 可能會讓有些讀者有點難理解 --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17:59 (UTC)[回复]

先前討論見於Talk:1701年嗣位法令。--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6:22 (UTC)[回复]
顯然改用「嗣位」是因為編者對於要使用「王位」還是「皇位」糾纏不清的緣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2月23日 (五) 21:02 (UTC)[回复]
這個可以用公共轉換組解決。使用「嗣位」一詞更重要的作用是與其他法令簡稱區分。--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22:03 (UTC)[回复]
你的看法是如何 需不需要額外加上例一稱呼 (原有的不改)--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6日 (一) 03:20 (UTC)[回复]
本人思考了這個問題,現認為Succession to the Crown ActDemise of the Crown Act等應使用「皇位/王位繼承」,《1701年嗣位法令》(Act of Settlement 1701)則應保留「嗣位」以作區分。其第二年便另有《1702年皇位繼承法令》(Demise of the Crown Act 1702),兩者英文簡稱沒有關聯,內容亦毫不相干。(後者的條文是關乎皇位的下傳,而非嗣位儲君的安排。)--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21:56 (UTC)[回复]
理解 我只是在想說目前也有不少媒體是稱王位繼承法(以1701年嗣位法令來)而我們在把標題直接改掉了後 會不會造成有些人認為這不是在說同一個法令 才想說是否能在文章加註說又稱作1701王位繼承法令 來解決這個問題--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08:21 (UTC)[回复]
現有的文章依舊是以嗣位法令稱呼 只是在文章開頭多加上一句
又稱作 1701王位繼承法令 來介紹--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08:23 (UTC)[回复]
讓查詢資料的人不會應譯名問題 而將他們視為不同的法令--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08:24 (UTC)[回复]
在《1701年嗣位法令》(Act of Settlement 1701)依舊保留「嗣位」這個稱呼 只是文章開頭介紹加上一句
又稱作 1701王位繼承法 來介紹這個法令--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08:29 (UTC)[回复]
本人倒不覺得「嗣位」是晦澀難懂的詞彙,是否加入別稱則有待更多編者參與探討。最初改用該名的編者是@Clithering君,不知其意見如何。--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19:22 (UTC)[回复]
我是覺得嗣位這個名稱 對比較不懂歷史還是語文(比較早的中文用語)的人可能會有一點理解困難 相較之下王位繼承比較更好理解 再加上也有媒體在介紹時是用王位繼承法而沒使用嗣位法所以才想說能加入個別稱以便讓人更好理解--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5:20 (UTC)[回复]
維基百科從來沒有說不能加入有可靠來源的別稱,但也沒有相關指引稱「為照顧部分讀者的語文能力,應使用較簡單易懂的語言表述」。本人不反對將兩譯名並列,但「令人更易理解」恐怕不屬合理及確鑿的理由。--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6:18 (UTC)[回复]
其實閣下說的也對 我原來只是希望能讓人更易理解 能讓人知道這兩個是指的同一條法令 才想說能額外加上例一稱呼 只是我不確定其他維基人認為是不是該加上去 才發布討論 想了解更多維基人的看法--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6日 (一) 03:18 (UTC)[回复]

「Act of Settlement」旨在就皇位繼承、樞密院職權和國會彈劾權力,以及出任公職、國會議員和法官的資格限制定下安排,可見「Settlement」在這裡有「Settle」(結束爭論/解決處理)的意思。參考不同學術資料,對本法令名稱有不同的中文翻譯,例如「和解法」(《憲政思潮》雜誌;1980年)、「補償法」(香港立法會研究文件RP02/03-04號)、「踐祚法」(香港教育局課程發展處中學歷史科常用英漢辭彙)、「嗣位法」(謝璉造、瞿菊農等譯《人民的英國史》;1962年)和「皇位繼承法」(夏新華著《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2004年)等。我認為維基百科作為百科全書,內容應符合學術水平,單以大眾媒體作為參考,尤其在本學術議題上並不合適。在這裡我最大的關注是,「皇位繼承」已經用於多條以「Succession to the Throne/Crown」的條目作為譯名,既然「Settlement」不等同「Succession to the Throne/Crown」,將兩者同等譯作「皇位繼承」於理不合。讓讀者更易理解可能是出於好意,但把條目譯作「皇位繼承」是模糊化法令原英文名稱與其他法令的不同。同時,參考中文學術資料,也看不出「皇位繼承」作為譯名的使用有壓倒性的優勢,在選用譯名上應作慎重考慮。建議Mosowai作為條目主編,可先調研中文學術資料對本法令名稱所作的翻譯,然後在條目內文詳加交代,讓讀者對條目的中文名稱有更好的理解。順祝各位新年快樂!--ClitheringMMXXIII 2022年12月31日 (六) 17:54 (UTC)[回复]

本人對將該條目使用「嗣位」本無異議。此前只是在有其他編者提出疑問的情況下,希望閣下能為其解答及提供來源。目前該條目以「《1701年嗣位法令》(英語:Act of Settlement 1701),中文又稱《1701年皇位繼承法令》」起頭,閣下對該表述是否有意見?新年快樂!--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31日 (六) 18:37 (UTC)[回复]
正如我在上面所講,本法令存在多個中文譯名,我不同意只列出其中一兩個,提出的其他編者可能只是碰巧看到另外一個譯名,而不知其實尚有其他譯名,而這些其他譯名都並非隨便在一些博客或軟性文章中出現的,謝謝。--ClitheringMMXXIII 2022年12月31日 (六) 18:43 (UTC)[回复]
你說的也是 可能目前只提到其中幾個 我這麼提的原因是剛好此條目之前就是使用王位繼承法這個譯名 所以才在此文章提到譯名--175.182.39.108留言2023年1月1日 (日) 11:20 (UTC)[回复]
我查了下甚至也有稱吏治澄清法但後面括註了=王位繼承法/嗣位法--61.216.108.177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03:0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