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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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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国宪法
以小冊子形式發行的《魏瑪憲法》。
《憲法》第 148 條要求每位學生在畢業時收到一份《憲法》副本。
概況
原文標題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
司法轄區 魏瑪共和國 (1919–1933)
 納粹德國
(1933–1945, 以法律名義上來說)
 盟军占领下的德国
(1945–1949, 以法律名義上來說)
批准日期1919 年 8 月 11 日
生效日期1919 年 8 月 14 日
政體聯邦半總統制共和國 (1919–1930)
名義上至1945年)
議會制聯邦獨裁專政總統制共和國(1930–1933)
納粹黨一黨專政單一制法西斯極權主義獨裁國家
(1933–1945) 事實上
國家元首聯邦大總統 (1919–1934)
元首 (1934–1945)
立法機關上議院: 帝國上議院 (直到1934年)
下議院: 帝國議會
行政機關總理
司法機關德意志帝國最高法院
國家結構聯邦半總統制共和國
廢除日期 西德: 1949 年 5 月 23 日
(第136-139條及第141條除外)
 东德: 1949 年 10 月 7 日
已取代德意志帝國憲法
全文
維基文庫德意志国宪法
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在德語維基文庫

德意志国宪法》(德語: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通常称作《魏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是德国魏玛共和时期(1919年-1933年)的宪法,也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現民主制度的宪法。它建立了一个议会民主制联邦制共和国。现今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德国基本法》仍保留着魏玛宪法的部份條文。

1919年1月19日,德国举行国民议会选举。1919年2月6日帝国议会举行,由于首都柏林时局动荡,帝国议会改在魏玛召开,共和国的非正式国名和宪法的名称由此而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起草宪法。1919年7月31日,国民议会以262人支持、75人反对、84人缺席通过魏玛宪法。1919年8月11日魏玛宪法正式生效,8月11日因此被定为魏玛共和国的国庆日德语Verfassungstag (Weimarer Republik),用以纪念「德国民主诞生之日」。

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直至纳粹德国战败垮台,虽然法律上《魏玛宪法》依然有效,但事實上《魏玛宪法》的效力已基本被纳粹党的《1933年授权法案》破坏。

特色

憲法學裡,威瑪憲法是一部近代史上重要的憲法,它有以下的幾個特點,其中或多或少被後來的他國憲法(例如中華民國憲法大韓民國憲法初版)繼受:

  • 首部具有半總統制風格的憲法,總統可自由任免總理國會除可對總理不信任投票外,也能提案罷免總統交付公民投票;不過總統亦可依相關規定解散國會
  • 總統有相當大的權限,特別是可以依規定宣布停止適用憲法部分條文的緊急狀態權力,而且任期達七年之多。
  • 明文規定公民投票制度的憲法。
  • 国会的选举制度是基于比例代表制(如果一个政党得到了百分之20的选票那么此政党同样在议会中得到百分之20的席位)
  • 德国公民在20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保障司法獨立、引進違憲審查的概念,但聯邦最高法院僅受理聯邦與各邦、各邦之間非私法的合憲性爭議。
  • 落實社會國原則的理念於憲法條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會福利基本權
  • 率先將基本國策入憲。

参考文献

  • Walter Jellinek: Insbesondere: Entstehung und Ausbau der 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 in: Gerhard Anschütz/Richard Thoma (Hrsg.): Hand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s, Bd. I, Tübingen 1930, § 12.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