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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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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1]

行政处罚的原则

  • 处罚法定原则
  •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 职能分离原则
  • 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

学界对于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学说,分别是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这表明过错推定原则成为中国大陆的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

行政处罚的类型

  • 人身罚(行政拘留)
  •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2]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2]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2]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2]


參考資料

  1. ^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 ISBN 9787301303573. 
  2. ^ 2.0 2.1 2.2 2.3 2.4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1).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