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總監
治安總監是依據韓國《警察法》所制定的警察階級,為9階級中的最高位置,相當於大韓民國國軍的參謀總長(上將),是警察廳的首長,只有1人。
沿革
1946年9月2日駐朝鮮美國陸軍司令部軍政廳為警務總監,其後改為現在的治安總監。
名稱與地位
治安總監是「警察官階級」中的最高位,但在其之上還有不屬於階級制度之內的「韓國警察廳長」,因此實為警察官全體中的第1號人物。
於官界全體的地位中屬「高官」。治安總監雖不是中央部廳的次官,但作為警察官僚中的最高位,實際被視為與各部廳次官相當的地位。
相等職級
- 中華民國警察高階警官的三線三星(警監二階至警監一階,職銜:警政署副署長、直轄市警察局長、中央警察大學副校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警政署主任秘書、刑事警察局局長、國道公路警察局局長、航空警察局局長、警政署警政委員、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總隊長、警政署督察室主任)至三線四星(警監特階,職銜: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任免
治安總監是治安正監中由韓國國務總理和行政安全部部長建議、經國會警察委員會同意後,報請韓國總統任命。韓國國會就任命舉行人事聽證會。治安總監免職是由總統裁可、議員數3分之2以上的彈劾可決。
薪酬
歷代治安總監
資料來源
- 경찰공무원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경찰공무원법 제2조(계급구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성과상여급 지급기준액표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경찰법 제11조(경찰청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국민안전처와 그 소속기관 직제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序列 | 階級外 | 第1位 | 第2位 | 第3位 | 第4位 | 第5位 | 第6位 | 第6位 | 第7位 | 第8位 | 第9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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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級 | ||||||||||||||||||||||||||||||||||
治安總監 | 治安正監 | 治安監 | 警務官 | 總警 | 警正 | 警監 | 警衛 | 警査 | 警长 | 巡警 | ||||||||||||||||||||||||
肩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