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林若亞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林若亞
女演员
英文名
Novia
昵称若小亞
国籍 中華民國
出生 (1977-08-07) 1977年8月7日47歲)
职业演員模特兒
语言國語英語臺語客語
母校實踐大學服裝設計學系學士
配偶孫志浩(2016年結婚)
活跃年代1998年至今
经纪公司寶麗來國際娛樂
网站林若亞部落格
互联网电影数据库(IMDb)信息

林若亞英語:Novia,1977年8月7日),臺灣模特兒女演員實踐大學服裝設計學系畢業。擔任學校畢業展模特兒被挖掘出道。

作品

電視劇

年份 頻道 劇名 飾演
2009年 客家電視台 十里桂花香 林貴美
2009年 中視 閃亮的日子 白秀蓮
2010年 民視 新兵日記 邱靖雯
2011年 華視 艋舺燿輝 詹益姍
2011年 臺視/三立 醉後決定愛上你 QQ
2011年 中視 閃昏 洪子蕙
2011年 臺視/三立 勇士們 徐眉
2012年 臺視 陽光正藍 芳華
2013年 客家電視台 陂塘 杜明非
2013年 三立都會台 幸福選擇題 熙莉
2014年 大愛電視 春暖向陽天 徐潤蓮
2015年 湖南衛視 美麗的秘密 莎莎
2016年 八大綜合台 我家是戰國 白莉琪
2016年 公視 今晚,你想點什麼? 莉娜
2016年 大愛電視 我和我母親 林美麗
2017年 公視 數到十 讓我變成沈曉旭 沈曉旭
2018年 大愛電視 曾經 我們一起12歲 陳翠瓊

電影

年份 片名 飾演
2010年 台北星期天 女警
2012年 命運狗不理
2013年 黑道上錯身 黑虎

MV

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之起源

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的起因於林若亞於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自己2005年的「執行業務」收入30萬元新台幣全都花在治裝等支出上,並無獲利,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和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

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認為她的收入是領取經紀公司薪水,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仍要求補稅五萬餘元。林若亞不服、申請復查被國稅局駁回,於是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2月8日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相關機關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所得稅法」係指第14條第1項第三類第一款及第二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違憲係指如果是為了營利所付出的「必要費用」超過12萬8千元時,相關規定並未准許民眾以列舉方式申報扣除之條文內容,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須於兩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1][2][3]

注解

  1. ^ 林偉信,爭稅釋憲 大法官認定執行業務所得都可列舉扣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國時報,2017年02月08日
  2. ^ 法庭中心╱臺北報導,志玲姐姐別哭 林若亞薪資列舉扣除釋憲成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蘋果日報,2017年02月08日
  3. ^ 記者潘千詩╱臺北報導,名模林若亞爭稅勝利 大法官:執行業務所得可列舉扣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三立新聞網,2017年02月08日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