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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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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团体
社会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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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英語:social group)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通常指彼此互动的两个或更多的人构成的團體,且作为该團體的成员互相有着相对确定的期望和义务,團體成员内部存在一种被普遍认同的身份。按照此定义,社会本身即是一个大的社会團體,由无数个小型社会團體所构成。多指以文化學術公益性為主的非政府組織。人民組織社會團體與社會團體進行活動之自由權利,在現代法治國家,已被視為基本人權。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即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但在台灣法律上,凡是「以人為成員、基礎之組織體」,都常被簡稱為社團,亦為人民團體之統稱,而不著重於其組成目的是否有文化學術公益性質;社團若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取得法人資格者,稱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之組織體)、「公法人」(依公法設立具行政或公共目的之法人)並為法人之一種而具有人格,得以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

團體类型

第一團體,是以亲密的亲属、家庭或朋友为基础组成的团体。他们之间具有强烈的情感纽带、持久的职业和持久的亲情。

第二團體,是以基本人口组成的团体, 成员关系更加的制度化、公众化。 他们之间有着很弱或者更少的感情纽带,并不是永久性的,当有着基本的目标或者面对面的关系就可以,但并非是必不可少的。例如:一家公司内的朋友團體。

各地的社會團體

依《民法》第45條、第46條,社團依其性質可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兩類,前者即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如公司銀行等;後者則係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如農會漁會工會人民團體。另外,未取得法人格但有如同社團從事一定目的組織,法律學說亦有稱為「無權利能力社團」者,不具人格但因其極同社團法人之事實,固有需保護之必要,因此有主張類推適用社團相關規定者。

而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社會團體屬于人民團體三種類型之一,指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同時依據該法之規定,人民團體的成立必須為成年且具權利能力的發起人、制定章程及登記。

中華民國社會團體數概況
年度 (民國紀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101年 102年
單位個數 2668 2897 3279 11172 11750 12363

中国大陆,根据1998年10月25日頒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事实上,限制或者禁止政治性团体。字面含义上与國民政府之《人民團體法》定義的“人民團體”內涵基本相同,下列三類機搆組織不屬于社會團體:

  •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除“社會團體”外以外還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對外国商会另有規定即《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國務院其他部門還有其他具體規定,如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香港成立的社會團體,均受到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約束。香港主權移交之前,新成立的政團需要向政府通知社團成立,其後臨時立法會通過修例,規定新成立的社團須在成立後1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有關申請表格須由3名幹事簽署,並須包括社團名稱宗旨資料。而申請社團註冊毋須繳費。[1][2]

参考文献

引用

  1. ^ http://www.legco.gov.hk/yr97-98/english/counmtg/floor/970614cd.doc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投票記錄.P.108-116
  2. ^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臨時立法會)

来源

外部連結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