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國際法院
常設國際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聯盟創立的通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個國家之間爭端的國際司法機關。1922年2月在海牙正式宣告成立,起初由11名法官和4名候補法官組成,1929年取消候補法官並將法官增至15名。國際常設法院與常設仲裁法院並存,前者處理司法和諮詢案件,後者從事仲裁,兩者的關係是前者的法官候選人由後者的國家團體(即常設仲裁法院每個締約國派出的至多4名法學家)提出,前者的法官由國際聯盟行政院和大會選出終身任職。
由於二戰的爆發,1940年起法院實際已經停止了全部司法審判活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46年在聯合國領導下成立了國際法院,取代了常設國際法院。常設國際法院在形式上以全體法官1946年辭職而宣告解散。
法院存在期間共處理訴訟案件65件,其中作出判決的為33件;受理並提出諮詢意見28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