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单独行为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单独行为(德语:Einseitige Rechtsgeschäfte;日语:単独行為),亦称为一方行为或单方行为,系指依权利主体一方单独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为[1]

种类

  • 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系指权利主体基于表示意思而为任意形式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为,例如:动产所有权之“抛弃”。
  • 有相对人之单独行为,系指权利主体基于表示意思而向特定对象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为,例如:“解除”契约、“撤回”意思表示等。
  1. ^ 民法總則- 臺大開放式課程(NTU OpenCourseWare). [2020-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