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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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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妹夫

姻親指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親屬型態[1],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之親屬間,因雙方締結婚姻後,成為相互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情況。

定義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民法》第969條規定,包括配偶血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此一規定,使姻親的範圍,較一般的立法例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更為廣泛[2],故為避免姻親的範圍太過廣泛,該規定並未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納入範圍[3],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評將有違倫常之近親可能得以結婚,例如父子分別與一對姊妹結婚將使父子成為連襟,或是兄弟與母女結婚,使母女成為妯娌,造成婚後相互間輩分有違倫常,但不屬於禁止結婚的姻親範圍。

一旦成立姻親關係,有時法律會規範一定範圍內的姻親關係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可能會禁止結婚(中華民國民法第983條)、收養中華民國民法第第1073-1條),法官的迴避(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證人拒絕證言(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等,都以須成立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並符合具體條文限定的範圍有關。尤其在夫妻與其另一方的父母,在民法中甚至相互間還可主張扶養的權利與義務(中華民國民法第1114條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但依中華民國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因此,若當事人間一方與其配偶離婚結婚經撤銷,姻親關係即歸消滅,不復存在。但須留意者為,死亡並非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4]

傳統社會關係

古代氏族父系社會,已婚女性被視為夫家的成員,與姻親(婆家)會有較為緊密的聯繫,有時甚至超過自己的原生家庭娘家),例如與丈夫的父母(家翁家姑)以及丈夫的兄弟(大伯、小叔)、未婚姊妹(大姑、小姑)以及丈夫兄弟的妻子妯娌)同住,平時也要照顧翁姑和丈夫的未婚兄弟姊妹。即使與丈夫另外組織核心家庭,傳統上媳婦也常要探望翁姑並幫忙做家事。男性妻家的關係通常較自己的原生家庭疏離,雖然對妻子的父母(岳丈岳母)、兄弟(大舅小舅)、未婚姊妹(大姨小姨)也要有一定的照顧(只限妻之父母兄弟姊妹,傳統上之父母兄弟姊妹並非家主家之姻親,兩家沒有親屬關係),但傳統上只需要抽空探望,到妻子娘家通常也會被視為客人,這很大程度因為傳統氏族社會聚族而居,妻子通常由村外迎娶回來,妻子娘家通常也有一定距離,不能時常探望,因此已婚婦人稱為外嫁女。

母系社會入贅婚,已婚男性視為妻家成員,與姻親有較緊密聯繫。

輩份關係

長輩

配偶之血親

  • 丈夫的父親:家翁、家官、家公公公、阿公老爺
  • 丈夫的母親:家婆、家娘、家姑婆婆、阿婆奶奶
  • 妻子的父親:岳父岳丈、丈人老、丈人外父老丈人
  • 妻子的母親:岳母丈母娘外母、丈人哀、老丈母

血親之配偶

  • 父親之兄之妻子:伯母
  • 父親之弟之妻子:嬸嬸
  • 父親之姐妹之丈夫:姑丈姑父
  • 母親之兄弟之妻子:舅媽舅母
  • 母親之姐妹之丈夫:姨丈姨父
  • 生母的再婚配偶:繼父(但繼父若收養繼子女則變為養父,轉為擬制血親)。
  • 生父的再婚配偶:繼母(但繼母若收養繼子女則變為養母,轉為擬制血親;在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中,庶出子女的生父的嫡妻是嫡母,而嫡母必然同時是這些庶子女的養母,屬擬制血親)。

平輩

血親之配偶

  • 兄長的妻子:嫂子。通常大哥(長兄)的妻子稱為大嫂(長嫂),二哥的妻子稱為二嫂,以此類推。
  • 弟弟的妻子:弟婦弟媳弟媳婦弟妹。
  • 姐姐的丈夫:姐夫
  • 妹妹的丈夫:妹夫妹婿

配偶之血親

  • 丈夫的兄長:大伯[註釋 1]大伯子大伯兄。女子也常跟隨丈夫稱呼其兄長,按排行依次稱作大哥、二哥等。
  • 丈夫的弟弟:小叔[註釋 2]小叔子小叔弟。女子通常跟隨丈夫直接稱呼其弟弟的名字。
  • 丈夫的姐姐:大姑[註釋 3]大姑子大姑姐。女子也常跟隨丈夫稱呼其姐姐,按排行依次稱作大姐、二姐等
  • 丈夫的妹妹:小姑[註釋 3]小姑子小姑妹。女子通常跟隨丈夫直接稱呼其妹妹的名字。
  • 妻子的兄長:大舅[註釋 4]大舅子大舅兄。男子也常跟隨妻子稱呼其兄長,按排行依次稱作大哥、二哥等。
  • 妻子的弟弟:小舅[註釋 4]小舅子小舅弟
  • 妻子的姐姐:姨姐。男子通常跟隨妻子稱呼其姐姐,按排行依次稱作大姐、二姐等。
  • 妻子的妹妹:姨妹小姨小姨子。男子通常跟隨妻子直接稱呼其妹妹的名字,稱小姨子有輕佻或輕微的貶義。
  • 妻與夫之弟(即弟與兄之妻)為叔嫂關係。
  • 妻與夫之妹(即妹與兄之妻)、妻與夫之姐(即姐與弟之妻)均為姑嫂關係。此處的嫂不以長幼論,既可以是小姑與嫂子,也可以是大姑與弟媳。
  • 夫與妻之兄(即兄與妹之夫)、夫與妻之弟(即弟與姊之夫)均為郎舅關係。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丈夫的兄長的妻子:古稱姒婦[5],今稱大伯婦大伯嫂大姆仔。日常稱呼時,女子往往跟隨丈夫一起稱呼丈夫的兄長的妻子為嫂子或阿嫂。在中國北方也常見借用自己的孩子所使用的稱呼,如(孩子)他大娘
  • 丈夫的弟弟的妻子:古稱娣、娣婦[5],今稱小叔婦小嬸子小嬸仔小叔弟婦。日常稱呼時,女子往往直呼丈夫的弟媳的名字。在中國北方也常見借用自己的孩子所使用的稱呼,如(孩子)他嬸嬸
  • 丈夫的姐姐的丈夫:大姑夫大姑姊夫。日常稱呼時,女子往往跟隨丈夫一起稱呼丈夫的姐姐的丈夫為姊夫。
  • 丈夫的妹妹的丈夫:小姑夫小姑妹夫。日常稱呼時,女子往往直呼丈夫的妹夫的名字。
  • 妻子的姐姐的丈夫:大姨夫大尹子大姨姊夫大連仔。日常稱呼時,男子往往跟隨妻子一起稱呼妻子的姐姐的丈夫為姊夫。
  • 妻子的妹妹的丈夫:小姨夫小尹子小姨妹夫小連仔。 日常稱呼時,男子往往直呼妻子的妹夫的名字。
  • 妻子的兄長的妻子:大舅婦大妗子大舅嫂。日常稱呼時,男子往往跟隨妻子一起稱呼妻子的兄長的妻子為嫂子或阿嫂。
  • 妻子的弟弟的妻子:小舅婦小妗子小舅弟婦。日常稱呼時,男子往往直呼妻子的弟媳的名字。
  • 兄之妻與弟之妻的親屬關係,古稱「娣姒」關係,现代标准汉语妯娌拼音zhóulǐ注音ㄓㄡˊ ㄌㄧˇ),闽南语同姒仔(tâng-sāi-á)[6]。 同一男子的妻妾之間也合稱娣姒,其中年長的妻妾稱年幼的妻妾為,年幼的妻妾稱年長的妻妾為[5]
  • 姐之夫與妹之夫的親屬關係為娅婿[7],俗稱连襟[8]联襟襟兄弟连袂連橋闽南语大小連仔同門仔

後輩

  • 兒子的妻子:兒媳媳婦新婦
  • 女兒的丈夫:女婿
  • 繼子繼女:配偶與他人所生的子女(但繼子女若被繼父母收養則變為養子女,轉為擬制血親)。

註釋

  1. ^ 本義為長兄,泛指哥哥,由此引申出諸多不同含義的親屬稱謂。
  2. ^ 本義為三弟,泛指弟弟,由此引申出諸多不同含義的親屬稱謂。
  3. ^ 3.0 3.1 可以指諸多不同親屬,共同特點是父系家長(父、兄、夫等)的女性近親屬。
  4. ^ 4.0 4.1 可以指諸多不同親屬,共同特點是母系家長(母、姊、妻)的男性近親屬。

參考文獻

  1. ^ 高, 鳳仙. 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台北市: 五南圖書. 2013: 9. ISBN 978-957-11-7263-7. 
  2. ^ 陳, 棋炎; 黃, 宗樂; 郭, 振恭. 民法親屬新論. 台北市: 三民書局. 2013年: 37. ISBN 978-95714-5712-3. 
  3. ^ 劉昌崙; 陳郁仁. 阿崙法律會客室--可以和大嫂 妹妹結婚嗎?. 人間福報. 2004-12-29 [2023-04-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0). 
  4. ^ 林, 秀雄. 親屬法講義. 臺北市: 元照. 2019年3月: 36–37. ISBN 978-957-43-5923-3. 
  5. ^ 5.0 5.1 5.2 娣姒.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國家教育研究院. [2023-09-14] (中文(臺灣)). 
  6. ^ 同姒仔. 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中華民國教育部. 2011 [2015-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21). 
  7. ^ 娅婿,汉典
  8. ^ 连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汉典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妯娌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圖書集成

參見